資質認定取消,投標人資格要求如何設定?

資質認定取消,投標人資格要求如何設定?

在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很多資質審批認定都被取消了,一些代理機構對此不知所措:企業很多資質要求已取消了,那麼採購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如何設置呢?

問題一 能否限定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答:不可以。

理由:除涉及行政許可外,超範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對於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也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因此應當以相關部門頒佈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為準。

拓展:超範圍經營是否會影響其履約?

經營範圍除涉及其他行政許可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都屬於一種告知性備案許可,因此在投標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時期內經過一定程序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且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法條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題二 能否限定經營年限?

答:不可以。

理由:企業經營年限的長短與履行合同無關,設定經營年限要求屬於排斥潛在投標人。

財政部判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號)

問題三 能否限定註冊資本?

答:不可以。

理由:2014的3月1日新的《公司法》頒佈實施後,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部分企業為裝門面,認為反正不需要實繳,註冊資本越高越好,這樣對外有面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註冊資本根本無法反映企業的履約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狀況。

政府採購也對此作了嚴格限制,財政部87號令明文禁止。

87號令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題四 能否限定人員資格?

答:看法定要求。

人員能力審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不得不指出,在設定人員資格條件時不得超出法定資格條件。

問題五 能否要求獨立法人?

答:不能。

理由:招標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組織,對於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政府採購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要求投標人必須為獨立法人是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補充

哪些資格要求可以設?

以下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①其他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法定行政許可資格;

②企業類似業績;

③根據項目需要,可以設置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

④與履行合同有關的相關技術指標(針對貨物採購類);

⑤財務指標,財務指標是一個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良好的財務指標有利於合同履約;

⑥法律禁止投標情形,比如關聯企業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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