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找外甥當「槍手」獲刑 廬陽法院宣判首例「代替考試罪」案件

為了通過考試,有些人在認真備考,有些人卻在找人替考。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替考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電話聯繫其外甥王某某,稱其有事無法參加次日舉行的2017年度全國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想讓王某某代替其參加,王某某答應。隨後,周某將其准考證、身份證交給王某某。次日上午,王某某持周某證件到合肥市廬陽區某考點代替周某參加政治科目考試。考試現場監考老師在查驗證件時發現人證不符,經詢問,王某某承認了替考事實。民警接警後立即王某某抓獲。被告人周某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周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由於周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代人考試是作弊,若參加的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則是觸犯了刑法。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新增加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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