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真相漸漸浮出水面……

都說藝術來源於生活,又高於生活,電視劇中的情節也時常會在生活中上演,而且往往更富戲劇性,當真相揭開時如何面對,更加考驗人性。近日,蘭陵縣人民法院受理了小劉(男)與小孫(女)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小劉要求小孫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讓人沒想到的是,這起糾紛竟是因雙方協議離婚後的一次親子鑑定而起。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真相漸漸浮出水面……

磕磕碰碰,感情終成正果

故事要回到七年前,小劉與小孫自由戀愛,由於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便按照習俗建立了婚約關係。由於年齡尚小,“小兩口”還未真正領悟家庭的責任和生活的真諦,於是雙方時常因為瑣事鬧矛盾。一次吵鬧後,小孫與小劉分開了一段時間,回來後不久小孫發現自己懷孕了。小劉沒有多想,對小孫照顧有加,很快他們的女兒出生了。小生命的到來讓小劉很是高興,“小兩口”覺得生活走上了正軌,便領了結婚證,悉心經營家庭。

東窗事發,紙終究包不住火

可惜好景不長,由於思想觀念分歧過大,家庭矛盾再次出現,直到兩人再不能相互容忍,便在女兒6歲時協議離婚了。

離婚後,偶爾聽到身邊人的閒言碎語,小劉越看女兒越不像自己,心中產生了懷疑,於是就女兒與自己是否有血緣關係做了親子鑑定,最終認定女兒與自己無親子關係。拿到鑑定結果時小劉傻了眼,感覺如遭雷擊,自己一向疼愛的女兒卻不是自己親生的,他怎麼也接受不了這個事實。

在親子鑑定結果面前,小孫道出了真相。原來小孫是在與小劉吵架分開的那段時間與他人發生關係並懷孕,知道懷孕後,小孫一口咬定孩子是小劉的,事情才隱瞞下來。得知真相的小劉向小孫討要說法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孫返還自己支付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塵埃落定,訴求終獲法院支持

撫養費是父母或者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給付撫養費是建立在親子血緣關係或擬製血親基礎上的法律義務,不履行該項義務法律將給予否定評價,沒有親子血緣關係和擬製血親基礎便不負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因此,小劉與“女兒”既沒有血緣關係,也不屬於擬製血親,其對“女兒”沒有撫養義務,小劉支出的撫養費使得小孫的財產消極的增加,小孫已構成不當得利,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的規定,小劉已支付的撫養費應當返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活動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表現為大腦功能活動出現紊亂,出現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方面的精神紊亂或缺損,通俗表現為精神上的悲傷、失望、憂慮等,嚴重的構成精神傷殘。精神損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權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財產權而引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大多適用於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導致嚴重精神損害的情形。本案從本質看雖屬於財產權糾紛,但是由於一方違反道德倫理、法律法規對另一方名譽、尊嚴等產生損害,更致使與孩子多年共同生活培養的感情與信賴遭受打擊,給人的心理和感情造成了創傷,致使精神嚴重損害,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對小劉的精神損害賠償視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酌情考慮予以支持,損害的嚴重程度可以從事件對其日常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程度來判斷,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進行精神傷殘鑑定。

最終,由於小劉工作、生活沒有明顯異常,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精神受到損害,故對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拿到判決書後,小劉似乎還沒想明白為什麼生活對他開了這麼大一個玩笑,生活費要回來了,但對“女兒”的感情如何要得回?事情已經落下了帷幕,小劉坐在車上,逐漸陷入了沉思,任由夕陽在自己皮膚上跳躍,對“女兒”的“親情”恐怕只能由時間之手慢慢撫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