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總平面布局的考點,你想記下來嗎

不宜將民用建築佈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5 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牆高出較低一座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對於高層建築,不應小於4m。

6 相鄰建築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築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的規定。

7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建築,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5.2.3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範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築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築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

民用建築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於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於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範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築的規定確定。

5.2.4 除高層民用建築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或辦公建築,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總和不大於2500m²時,可成組佈置,但組內建築物之間的

間距不宜小於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

5.2.5 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5.2.6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民用建築總平面佈局的考點,你想記下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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