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KTV里殴伤服务人员,赔偿损失后领刑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姜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晚11时许,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KTV包厢内喝酒唱歌。其间,赵某因琐事与钱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辱骂并打砸包厢内物品。该KTV服务人员龚某等人上前劝阻,因此与赵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对KTV服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赵某也打电话叫高某过来帮忙。高某要求被告人姜某与他一同前去帮忙,于是被告人姜某驾车搭载高某抵达KTV门口,并在高某下车后从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棍跟随其后。高某与赵某等人对龚某实施殴打时,被告人姜某在一旁观望。周围群众欲上前制止,却被被告人钱某手持棒球棍威胁恐吓。赵某、高某等人将龚某打倒在地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KTV被损财物价值4369元。

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姜某在进贤县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姜某等人已赔偿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龚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高某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仍参与其中,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院予以认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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