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挪用资金近三十万元,一村支部书记被判刑

罗某在担任康保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矿山征地补偿款29万多元,用于自己养牛场的经营。近日,被告人罗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某矿山公司占用康保县某村民委员会管辖的矿山开采金矿,但未给付任何补偿。2011年11月,被告人罗某担任康保县某村代理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党支部书记。其间,罗某积极与矿山公司协商征地补偿事宜。2012年1月10日,康保县某村民委员会与矿山公司签订矿山征地补偿协议,矿山公司一次性补偿某村征地补偿款60万元,被告人罗某负责保管补偿款并发放给村民。

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由其保管的矿山征地补偿款中的29万多元,挪用于自己养牛场的经营。2017年6月6日,县纪检委对罗某展开调查,被告人将其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共计31.56万元退缴到康保县纪检委。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康保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县纪检机关已将挪用的集体资金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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