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昆明街头抱走6岁男童男子被批捕

掌上春城讯 “你跟我走,我带你去河边钓乌龟……”近日,在官渡区宝丰村某超市门口,6岁大的小云被一名男子带走。男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这一过程却被监控清晰地拍摄下来。昨日(24日),记者从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官渡区6岁男童被拐案”尘埃落定。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男子刘某某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事件回顾 监控下小云被男子抱走

8月2日,龙师傅像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小云出门做生意,儿子跑到宝丰村一家超市门口打游戏,龙师傅则骑着三轮车在附近卖水果。当天下午下午,龙师傅三轮车绕到超市门口,没见到儿子,以为儿子去找同学玩耍,并未在意。晚饭时间,孩子还没回家,龙师傅才意识到不对,夫妻俩才开始着急,赶忙出去寻找孩子,一夜无果,这才报了警。

8月3日凌晨,官渡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有群众报称其6岁孩子在宝丰村某超市旁失踪。接警后,官渡警方立即着手调查。

在官渡警方调取的监控中,看到了小云被带走的全过程。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点09分,小云一路跑向超市门口的游戏机,观望一眼后,小男孩向超市老板买了游戏币就开始玩起了游戏。十多分钟后,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陌生男子出现了。他先在一旁默默观察,紧接着又带着一条狗从小云身边走过。看到几个小孩一直沉浸在游戏当中,这名男子干脆坐在一旁看着。看到小男孩身边没人,男子开始上前与小云套近乎。

没一会,小云就被男子抱离游戏机,并顺势抱到拐角处离开监控画面。

拐骗儿童 刘某某被依法批捕

民警以现场监控为起点,追踪前后时间的视频监控,确定了嫌疑人的外貌特征。通过对辖区监控录像和现场周边人员的调查,办案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保山籍男子刘某某。并初步判定刘某某已经带着小云前往保山。8月5日,经过警方的全力调查,嫌疑男子刘某某在保山被抓获,晚上11点左右,民警将六岁男童从保山送回昆明,终于与家人团圆。

“经查,刘某某看到小云一个人在玩游戏,且确认父母不在周边后,便以抓乌龟为名将小云带到官渡古镇一宾馆住下,8月3日便带小云到昆明西部客运站坐客车回到其居住地保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

近日,官渡警方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主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核实了有关证据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拐骗的故意,实施了将孩子带离监护人的控制范围,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某实施了拐骗儿童的犯罪事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拐骗儿童罪。遂决定以涉嫌拐骗儿童罪批准逮捕刘某某。

检察官释法

刘某某是否主观上具有拐骗儿童的故意?

监控中反映刘某某拉着、摸头、搂抱等行为孩子没有明显反抗?那么,刘某某是否主观上具有拐骗儿童的故意?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小云是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刘某某抱走,本案监控录像情况已固定,能显示刘某某实施“拐骗”过程及行径轨迹,刘某某在选定小云为目标后,观察了一段时间便以“套近乎”的方式在跟小云“玩熟”的情况下将小云迅速抱走。

“刘某某从宝丰村将小云带到了较远的官渡古镇,可以排除其带孩子去找父母的可能性,之后嫌疑人买票乘车将孩子从西部客运站带至保山市,未第一时间回家,而是在外开房住,并在第三天后才在其父劝导下将孩子送到当地派出所。”检察官说,据此,刘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实施了将孩子带离监护人的控制范围,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某实施了拐骗儿童的犯罪事实。

新闻延展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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