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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王某於2017年3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擔任銷售專員職務,但一直未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入手續。2017年6月至9月,公司數次催告王某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入手續,但王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
2017年10月18日,公司以王某“拒不配合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入手續,損害公司利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
當天,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仲裁委經審理查明,公司規章制度確實就員工社會保險轉入程序及相關風險進行了規定,最終駁回王某的仲裁請求。
評 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保關係轉入手續,由此造成的法律風險由誰承擔。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也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由此可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本身就是逃避這項法定義務,影響了勞動關係的正常履行,而且使用人單位面臨法律風險。因此,這是勞動者的一種嚴重過錯。用人單位從合理合法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無不妥。
建 議
從更為穩妥的角度考量,因法律對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保關係轉入手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完善來防範風險。
如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將這種行為規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就是一種正確的方法。發生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關於“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還可通過試用期錄用條件來約束勞動者的行為,明確“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保關係轉入手續的,不予錄用”。發生相關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滿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素材來源 | 中國勞動保障報
洪雅人社局
洪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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