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刘邦的农业税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还高?

秦代田租税率、税制,史无明载,在《史记》、《汉书》等传世史书记录的汉朝人对秦朝的描述,则多有文学化的语言,比如“三十倍于古”、“收泰半之赋”等等,

也正因为如此,前人学者提出了种种假说,如谷霁光提出秦汉田租为按户征收、吉田虎雄、韩连琪所持的定额税制说(即根据数年收成定出额度)等等。

万幸的是,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田律》等出土简牍均涉及了田租税制和税率的内容,还有一些算数类典籍里的应用题,比如北大秦简《田书》、岳麓秦简《数》、张家山汉简的《算数书》都有述及,为我们深入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不过有趣的是,简牍中的秦汉田租制度由于多了后人并不熟悉的诸多概念而让人云山雾罩,如“税田”、“舆田”、“程”、“取程之制”等等。

汉高祖刘邦的农业税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还高?

一般认为,“舆田”不等于全部开垦土地,而视为应纳税土地,所以,“舆田”的概念范围要比“垦田”小,而“税田”则是“舆田”中划出的一部分(观点分歧在于是实际划出还是账面划出),“税田”上的全部产出即应缴田租。

“税田”的划分方式很简单,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岳麓秦简《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的十税一,即总舆田数中的10%;另一种是北大秦简《田书》中的十二税一,即8.33%。

在里耶秦简中有一段关于秦迁陵县田租征收的珍贵记录:

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亩】,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里耶秦简8—1519)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里耶秦简8—1519背)

请注意,税田四顷四十一亩原简文缺失,为校释者后补。

启、都、贰为迁陵县辖的三个乡,田租总和相加为677.9石,也就是说,上面的总数,略掉了0.9石的小数点。

用总田租数677.9石,除以每亩税田平均的1.5石,则总税田数应为451.33亩,忽略小数点,则为451亩。

总舆田数5295亩,除以总税田数451亩,为11.73倍,若总税田数为441亩,则为12.00倍。这两个数据都可以作为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的实际田租税率为“十二税一”的佐证。

汉高祖刘邦的农业税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还高?

事实上,早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并吞天下之后,就下诏:

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

十二为六的倍数,且比“十税一”更轻,也应为秦始皇为新皇朝的一大善政。

而之所以出现上述约数的差别,可以参考各乡的情况,即以三乡的田租数除以1.5石的平均数,舆田与税田的比,根本就不一样,分别为14、10.50、11.64,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不同的乡的丰欠亩产根本不同,并不能用1.5石这个全县平均数硬套,而这种对不同地域亩产水平的考量,无疑也是秦汉施行“税田”制度的原因之一。

当然,这里还有个更好玩的东西,就是“取程之制”,在秦汉算数书里,对于禾、枲(大麻的雄株,只开雄花,不结果实,称“枲麻”,古时用以织褐编履。)、麦的程(计量单位产量)都不一样。

哪怕是同一种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湿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总需要重新评定,正如岳麓秦简中《为吏治官及黔首》简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也就是说,田部基层官吏管理田租的重要工作就是“度稼”,也就是实际计量庄稼的状态,从而测得田租数。

汉高祖刘邦的农业税竟然比“暴虐”的秦始皇收得还高?

不过关于这个“程”的作用,至今仍是莫衷一是,有说是将税田收入计算成定额的比例变量,也有说是在庄稼成熟时计算出的田租底数(税田实际收获少于此数要补),

当然,这属于“高级问题”,并不影响我们对秦朝田租率的基本判断。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说秦始皇在改数为“六”的之后,就施行了北大秦简《田书》中“十二税一”的新制,那么,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以“十税一”计数,或许即为汉高祖一朝的“汉初之制”。

换句话说,秦始皇的田租税率要比汉高祖的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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