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新鄉男子與妻子資金往來700萬,卻欠人46萬不還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8月24日,省法院公佈了近期全省法院審結的多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一、新鄉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杜某某申請執行新鄉市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輝縣市法院於2014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新鄉市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給付申請人安裝費報酬款46.93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依法凍結了其存款賬戶,但賬戶上無存款。經法院多次執行,該公司在分期履行10.5萬元後,拒不支付剩餘款項。

執行中查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靳某,實際控制並經營公司的是其子靳某某。靳某某提出僅有一輛車可以抵債,別無其他財產,但後又反悔,法院先後兩次對靳某某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明,該公司賬戶被凍結後,公司業務資金往來均通過靳某某和其妻子的個人賬戶進行運轉,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資金來往達700餘萬元。

2017年7月20日,輝縣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新鄉市某公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該公司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實際控制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新鄉某公司及靳某某服判,不上訴。

肥水不流外人田?新鄉男子與妻子資金往來700萬,卻欠人46萬不還

(資料圖)

二、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告人吳某,住滎陽市劉河鎮。王某申請執行吳某315萬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汝陽縣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向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吳某履行義務。但吳某並未履行法律義務,且吳某個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其親屬的銀行賬戶多次發生大量現金交易,金額達250餘萬元。

2016年12月23日,吳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被逮捕。

汝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自己及其管理使用的銀行賬號中發生多次大額現金交易,屬於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7年6月30日,汝陽縣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7年底,洛陽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商報編輯 施尚景 首席編輯 徐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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