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關愛和保護留守兒童,不只是重視

如何關愛和保護留守兒童,不只是重視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是我國城鄉發展不均衡、公共服務不均等、社會保障不完善等問題的深刻反映。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對促進廣大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家庭監護缺乏監督指導、關愛服務體系不完善、救助保護機制不健全等方面,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機制化建設亟待加強。

[現狀分析]

1、留守兒童家庭親情的缺失。親情的撫慰與關懷對孩子的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留守兒童中大部分正處於身心迅速發展的時期,對自身變化、人際交往等方面有著自己的理解與認識,同時也面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煩惱,需要有渠道傾訴,有親人安慰。但由於留守兒童的父母長年在外務工,有的半年、一年甚至幾年都難以給孩子打一個電話、寫一封信、見一次面,以此維繫親情很難溝通思想,傾聽煩惱,給孩子以足夠的關懷。

2、留守兒童學習成績偏下。在這些學生中,由於臨時監護人對他們的學習介入較少,使得他們的學習無人過問,有的對學習持消極、被動、厭惡情緒,缺乏學習熱情,形成了拒學心理,體現在學習習慣上就是經常拖拉作業,書寫馬虎,對學習敷衍了事,有的甚至逃學。即使有的學生積極要求進步,學習有主動性,但由於沒有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學習過程中不注意規範,不遵守基本的學習規律,導致學習上事倍功半;有絕大部分的留守兒童無人督促學習,臨時監護人僅僅讓孩子吃飽穿暖、不出事,而忽視了他們的學習,這反映出監護人本身的態度和能力減弱了原有家庭的監督作用,影響了他們自控力的形成。

3、心理健康和情感問題。大多數留守兒童則與他們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起生活,這些長輩平時對孩子物質給予的多,在精神上關注的少,平時對孩子在成長中的困惑解決不當或介入較少,關注不夠。由於遠離父母,缺少了起碼的與父母交流的機會,而監護人又無暇顧及他們的情感變化,這對留守子女的心理健康極為不利。大部分留守兒童屬於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對突發性事件也缺乏應變和自救能力,沒有父母的直接監護,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和利用。加上不少留守兒童上學路途較遠,經常起早摸黑趕路,人身安全令人擔憂。

4、留守兒童的行為習慣較差。大多數留守兒童自我控制能力不強,生活習慣不良,表現在不講衛生、不換衣服、挑食挑穿、亂花錢、自理能力低下。有的留守兒童行為習慣極差,在家裡不聽監護人教導、頂撞祖輩、不服管理、我行我素。長期與父母分離,極易使他們的性格變得內向、自卑、悲觀、孤僻。

[應對策略]

(一)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1、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瞭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2、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3、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4、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5、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

(二)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1、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2、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3、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4、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三)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1、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2、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地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區要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承接東部地區產業轉移,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特色產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制定和落實財政、金融等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提供便利條件。

(四)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加強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3、強化激勵問責。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4、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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