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方向(一)

十九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

会议强调,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当前教育部提出的《民促法实施细则》修改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多地出台本省发展民办教育的具体细则。

新形势下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方向(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分水岭是什么?

分水岭是对“办学效益”的不同处理方法。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 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2、不同的办理登记办法和登记部门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完成分类管理的时间节点

2016 年 11 月 7 日 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 按照依法稳妥、先行先试、一地(校)一策、先易后难原则,在 2022 年 9 月 1 日 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分期分批尽快完成分类登记。

2021 年 9 月 1 日 前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的举办者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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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幼一体化的民办学校怎么办?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须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拆分并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5、 选择分类中的重要原则: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内涵不清。享受了国家政策支持、接受了国家一定数量的经济资助算不算国有资产?还是只是国有固定资产。

6、现有民办学校的选择办法

选择营利性

(一)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选择非营利性

(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修订章程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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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1)

选择“营利性”的土地政策。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有关历史和现 实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注意点(2)

选择时要分清五种资产

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学校从批准设立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 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

7、终止时补偿或奖励的原则

终止时,学校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结余净资产的,根据举办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土地取得方式、办学效益等因素,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依法从学校自身办学形成的结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举办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举办者的累计投入;

若补偿后仍有结余净资产,可以在该结余净资产额度内按照结余净资产种类、不同的时间段和终止的情形等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奖励,实行“一地(校)一策”。

实施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8、对非营利民办校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和相关资产过户费;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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