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期「動態」鄂粵兩地檢察機關合作 司法救助暖人心

第674期「动态」鄂粤两地检察机关合作 司法救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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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 粵 合 作

千 裡 救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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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黃梅縣檢察院為申請人徐樂申請的3萬元國家司法救助款到賬。至此,這起“鄂粵合作”司法救助的案子漸漸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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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意外致一死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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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7年7月10日16時許,黃梅籍民工徐生林、童華榮夫婦在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姚屋老村93號某自建房三樓外牆施工時,因竹架橫樑斷裂從三樓墜落受傷,童華榮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徐生林重傷。案件發生後,徐生林經多次手術治療後無法自由行動,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該事故被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嫌疑人己被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高額醫療費 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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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童華榮搶救共花費4.8萬餘元,徐生林住院醫治花費9.7萬餘元。此外,徐生林、童華榮的兒子徐樂等家屬在處理該事故及支付徐生林護理費等共支出約4萬餘元。案發後,相關責任人支付了徐生林的治療費用、童華榮喪葬費及家屬生活費等共計10.9萬餘元后,未支付其他款項。申請人徐樂仍欠醫院治療費4.5萬餘元,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徐生林已放棄康復治療,回到黃梅縣停前鎮童寨村老家修養,後續康復大約還需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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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知悉後 助其申請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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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7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徐生林、童華榮夫婦的家庭情況符合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情形,遂告知徐樂可向該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同年8月2日,徐樂向該院遞交了《救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該院審查後認為,徐樂的家庭情況符合《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七條規定之情形,且不存在不予救助的情況,遂於2017年8月11日決定依法給予其國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幣33000元。

鄂粵合作 被害人再獲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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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在決定給予徐樂國家司法救助金之後又向黃梅縣檢察院發來建議書,建議聯繫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徐樂家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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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建議書後,黃梅縣檢察院進行了仔細深入的調查,發現被害人徐生林案發後傷勢較重,經多次手術治療後仍無法自由行動,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童華榮當時搶救費用4.5萬餘元仍未向醫院支付。申請人徐樂目前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校研究生,其姐姐徐歡為照顧父親徐生林已辭工在家,現在整個家庭已無任何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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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樂接受了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為其申請的國家司法救助後其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難。為了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申請人的家庭生活實際困難,黃梅縣院依據《湖北省國家司法救助分類量化標準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向黃梅縣委政法委申請給予徐樂國家司法救助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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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3年以來黃梅縣檢察院認真落實中央政法委、高檢院以人為本、民生優先的工作要求,遵循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屬地救助的原則,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6人,發放救助金20萬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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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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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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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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