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64079274
護士救活了一個本來無法來到這個世界上的孩子,她沒有錯,反而是善良的舉動。只是護士沒有把孩子活了的消息告訴親生父母,而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孩子送人,因為孩子出生後已經擁有自然人權利,這樣就算是違反了法律。
法律有時候真的有些不近人情,但是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但是我從心底對孩子親生父母打官司獅子大開口要賠償一百多萬的行為感到噁心,他們找的不是自己的孩子,是以此為藉口來訛詐錢財的好工具,不過就是想以此為藉口,來敲一筆錢而已。
如果這樣在乎孩子,當初為什麼要引產?如果不是護士救活這個孩子,哪裡還有什麼孩子讓你來認親?現在再跑出來相認,別說感恩救命之情了,反而要人家賠100多萬,真是想錢想瘋了!
當你選擇放棄這個孩子的那一刻起,就不配再來扮演苦情認親大戲了。這世界上還有那麼多人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卻求不得。如果可以,孩子來了能夠留下,就別草率地流掉她。
婦產科女司機
護士被刑事處罰的原因不在於她救活了引產嬰兒,而是在於她把該嬰兒私自送給親戚撫養。
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吧。2013年11月5日,護士梁曉華配合兩位醫生給麗麗(化名)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下一個男嬰,膚色蒼白、沒有呼吸、沒有生命反射,醫生認為嬰兒已經死亡,隨即安排護士梁曉華處理該死嬰。護士梁曉華先是把孩子裝進塑料袋,放在儲藏間專門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裡,後來,梁曉華聽見有孩子的哭聲,就把孩子從塑料袋拿出來搶救。但是,將該孩子救活以後,她並沒有聯繫麗麗前來領取孩子,反而送給了自己的沒有小孩的表哥一家。
事情敗露以後,公安機關本來決定不予追究護士梁曉華的刑事責任,但麗麗一家不服投訴到央視《焦點訪談》,隨後《焦點訪談》對該案件作出報道。
經《焦點訪談》報道後,輿論開始發酵。1月8日,護士梁曉華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赤峰市紅山區法院。麗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梁曉華賠償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律師費8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撫養費、教育費80萬元,共110萬元。
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護士梁曉華救活嬰兒固然屬於善良之舉,但她在未徵得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送給他人撫養,使其脫離了監護人的控制,確實侵害了嬰兒和其家人的親權利益,構成拐騙兒童罪。因此,法院最後判處梁曉華兩年有期徒刑並不冤枉。當然,麗麗提起索賠110萬元的天價附帶民事訴訟,實屬異想天開,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其實我覺得護士梁曉華畢竟對該孩子有救命之恩,麗麗不應該那麼恨她,如果給她出具一份諒解書說不定梁曉華還能被判緩刑。
冰焰
這是五年前的案件,這個案件可以說是一波三折,但是這個問題提的是斷章取義,並不是真實案情。護士救活引產嬰兒沒有錯,她也不可能因為救活孩子被判刑,真實情況是,這個護士把這個孩子給送人了,送人的性質,儘管沒收錢,但也屬於拐騙兒童罪行了,就好比把剛出生的孩子抱走送人,道理是一樣的。
這件事,孩子的親生父母知道情況後,報警,但是,當地互相推諉沒人管,最後這件事通了天,上了《焦點訪談》。節目播出後,輿論開始發酵。
隨後這個護士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法院。孩子家長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護士賠償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律師費8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撫養費、教育費80萬元,共11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護士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溫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為侵犯了孩子家長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護士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護士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宣判後,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
2014年10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除此之外,醫院產科主任醫院院長被判失職罪,四個公安領導構成翫忽職守罪。
簡單一句話:護士救活孩子功德無量,但這個孩子應該歸孩子親生父母處置,而不是私自送人,所以被判刑也沒啥可說的。這就是法律。
韓東言
您好,這是一件發生在2013年4月發生在內蒙古的事情,是一名18歲的未婚少女發現懷孕,於35周時進行引產。當時孩子出生時沒有呼吸,所以按照死嬰處理。沒想到後來孩子被放到處置室後又哭了出來,於是當天的值班護士就給孩子做了心肺復甦、吸痰、吸氧等處理,把孩子救活了。
後來之所以護士會被刑拘,是因為她悄悄的把救活的孩子送給了自己沒有小孩的表哥,所以引產的產婦以拐賣兒童罪狀報案,護士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首先從專業角度上來講一下引產的過程。
這個孕婦孕35周進行引產,最後胎兒存活,並且被送人,可以判斷她所採取的引產方式是利凡諾引產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是一種中晚孕比較常用的引產方式,主要通過羊膜腔注射利凡諾溶液讓胎兒中毒、胎盤壞死、誘發宮縮以達到引產的目的。
聽我的帶教老師講,在80、90年代,當時很多大月份引產的產婦,因為孩子太大,注射了利凡諾孩子出生後都死不了,所以也會有一些沒孩子的人會偷偷的把這樣的孩子抱回家去養。據說有一次晚上他值班,半夜聽見廢物室有貓叫的聲音,嚇壞了,結果一去看就是當天引產的一個小孩在哭。
不過像這個案子裡提到的孩子,雖然使用了藥物孩子出來沒死,被救活了,但是從醫生角度看因為使用了利凡諾,會對腎功能造成損傷,即使孩子活了,以後健康方面也可能存在問題。如果這樣的情況下護士把孩子救活,以後孩子存在健康問題,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
另外,從法律層面看,孩子的母親屬於孩子的監護人,雖然她未婚先孕在這麼大孕周進行引產,對孩子來說很殘忍,是對生命的一種不負責。但是既然她選擇了放棄,別人就沒有權利去違背一個母親的意願,這也是為什麼護士會被判違法的原因。具體關於法律層面的東西因為我不是專業人士,不便於進一步評論。
而從人倫和情感角度講,既然沒有做好生育的準備,就一定要做好避孕措施;既然避孕失敗,不想要孩子,也最好選擇早孕終止妊娠,不要拖到孩子這麼大了才來引產。這樣既傷害母親的身體,也容易發生引產失敗。如果當時孩子出來不是沒有呼吸,而是直接在媽媽面前哭了,那這個孩子你是要還是不要?是抱回家還是不抱回家?
如果別人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孩子救活,雖然說是挽救了一個生命,但是如果多年以後當你知道孩子的下落時該如何面對孩子?如果孩子過的不幸福你又該怎麼辦?甚至發生像一些狗血電視劇演的“相愛的人原來都是兄妹”,那又該怎麼辦?
雖然這麼大的孩子被引產掉很可惜,而護士看見孩子沒死又把他搶救回來,算是救了一個小生命,但是孩子的母親具有知情權和決定權,作為醫護人員不能擅自違背患者的意願,這有違醫護人員的操守,應該尊重患者的選擇。
如果您覺得我說的有道理歡迎點贊,如果您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留言!
郭醫生小課堂
其實標題是斷章取義了。
高票答主已經將事情的前因後果詳細闡述了,就是護士救活引產嬰兒後私自交給其他人撫養,被嬰兒的親生父母控訴。
那作為一個婦產科醫生,來闡述一下,在臨床中對待引產嬰兒的流程。
在臨床上,不僅僅是胎兒有畸形才會引產,有的孕媽是因為自己決定不想要寶寶,跑過來引產的,其實寶寶是健康的。臨床上,大孕周健康嬰兒的引產,其實並不少見,雖然這些年比以前要少一些了。
注意,以下預警,膽小不要看,孕媽不要看,小孩不要看,老人也別看。
在大孕周引產的時候,孕母明確表示放棄胎兒時,如果判定寶寶出生後可能存活,在胎兒娩出之前會進行顱骨內注射氯化鉀使胎兒死亡。或者在分娩過程中考慮胎兒太大,可能對孕母造成產道損傷時,會進行穿顱術或者其他毀胎術,吸出胎兒腦組織或者毀壞其他胎兒器官,減少頭部或身體其他部位體積,避免產道損傷。
也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引產嬰兒是沒法活著到這個世界上的,ta的生死由孕母決定,婦產科醫生是執行者。
在急產的情況下,引產嬰兒可能出生時還存活,此時是否搶救需要聽從孕母的意見,如果孕母要求搶救,那麼會叫新生兒科醫生馬上進行搶救,如果孕母放棄搶救,醫護人員只能眼睜睜看著嬰兒一點一點失去氣息,有的嬰兒非常頑強,過了很長時間仍然存活,如果家屬不搶救,則由家屬抱回家。
在此,奉勸廣大女性,慎重對待生命,不要給婦產科醫生出難題。該做避孕做好避孕,懷孕了不想要儘早終止,等到大孕週週以後過來引產的,其實和殺人沒有區別。
婦產科小超人
我同意網友韓東言說的話,護士意外救活了孩子功德無量。
她錯就錯在違背了國家相關政策。今天我們在這裡也要順便普及一下計劃生育的知識,優生固然可敬,但任意墮胎也應該引起全社會關注。今日頭條悟空問答,推出這個過去已久的話題的重大意義就在於,隨著我國人口二胎政策的到來,各級領導都務必要重視人口墮胎這個大事。
其實許多婦女至今還有些人對墮胎知識是一片空白。假如這位女孩當初真的實行了引產術,其結果也可能真是難以幻想。
下面讓我們一起關注引產的知識。這個女孩的重要事宜在引產篇。
懷孕了原本是件好事,可是有些人卻總會以其它理由而選擇放棄它的生命,最終這個還未來得及看看這世界便被夭折,這是一件多麼悲哀的事。 對於墮胎,許多人都不陌生,然而你知道在墮胎的過程中,胎兒是怎樣一步步被殺死的嗎?
藥物流產:
①在懷孕49天內,因為胎兒尚未成型,墮胎多半是選擇藥物流產,藥物流產的原理是這樣的:媽媽服用藥物迫使子宮劇烈收縮,同時子宮不再給胎兒供給養料,強迫胎兒死亡!
②在吃了藥物後,在一定時間內會自行排出胎兒
擴宮排空流產:
①因為這個階段的嬰兒可能已經有著接近20公分的大小,所以採用擴宮排空流產, 流產手術的墮胎醫生首先要用消毒的海藻(海帶)擴張母親的子宮頸,24至48小時後再進行手術。
②由於嬰兒已經完全成形,而且骨骼也強壯了,所以不能用吸取的方式。醫生會在母親的子宮頸擴張到足夠大時,用抽吸導管排走母親子宮的羊水。
然後,醫生用鉗子將孩子的身體一點點夾斷取出:
③最困難的是頭顱因為這時期的嬰兒頭骨太大了,所以醫生會用墮胎鉗先夾碎嬰兒的頭顱,再一塊塊從子宮中清除出去。
最後,醫生還會清點寶寶所有的殘肢,能拼湊能一個完整的寶寶,確定媽媽肚子裡沒有殘肢了,手術才算成功。
子宮吸引術:
①這是在懷孕早期最常進行的墮胎手術,常用在5-13周大的胎兒身上。首先,醫生會使用陰道窺管來擴張陰道,讓他們可以看到子宮頸。
②擴張陰道後,接下來醫生會使用擴張器,打開子宮頸的開口,然後放入所謂的抽吸導管,抽吸導管擁有不同的長度尺寸,而它的吸取力更是一般家用吸塵器的10-20倍。
③在強烈的吸引力下,骨骼脆弱的嬰兒就會被導管分屍變成塊狀,被吸取出體外
為了避免還有嬰兒的殘留物留在子宮內,引發感染,醫生會再用刮匙刮子宮,把餘下的屍塊和胎盤都刮出來。
引產:
①這種手術是在妊娠25周以上的期間進行,通常需要三四天才能完成,因為嬰兒很大了,即使早產離開母體也能夠存活。所以醫生直接給尚在媽媽肚子裡的寶寶注射藥物,寶寶胎死媽媽腹中!
②藥物殺死嬰兒後,同樣需要擴張子宮頸,為產下死嬰做好準備。母親得懷著死去的嬰兒大約兩到四天,直到子宮頸擴張到夠大為止。然後將死胎生出,如果沒有清除乾淨,會再使用擴宮排空流產。
沒有血淋淋的手術畫面,但僅憑文字描述就看得人頭皮發麻。瞭解這些墮胎手術的細節之後,希望女孩子都能愛惜自己,男孩子也珍惜自己愛的人,做好避孕措施,除非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墮胎了。
這個女孩在這名護士的幫助下也算是做了一件佛家稱頌的人性好事。南無阿彌陀佛。
沙湖泛舟
我來說下自已知道的一些情況,不是這個醫院的,但可以參考一下。有些人為了生個男孩,前邊查B超說是男孩一直留著,後邊7個月了說是女孩,就死活說超生了,要引產。這時候胎兒很大了,經常打了藥引產出的還是活嬰,然後由醫生再打一針處死,或者別的方式處死。有的頭大生不出來,要用剪刀從囟門剪開,吸出一部份減容再把孩子掏出來。有時甚至可以說是在宮內把胎兒分屍了再掏出來。有誰想過婦產科醫生此時的感受?有個學姐就是一開始就分在婦幼的計生科,每天就是上環取環,刮宮引產。自已心理過不去,信佛吃素,打算終身不嫁,休息的時候就去福利院做義工。 如果剛好遇到有人想收養孩子,又遇上這種健康孩子又非要引產的,就會和孩子爹媽商量,要同意的話只用催產素和水囊引產。產下孩子是活的,讓爹媽看下,不要就送人。但這事是不能成文的,大家心照不宣的。有產出來是男孩,家人抱回去了,女孩基本都送人了。有過後邊其他孩子出了意外,要找回孩子的。這事到底咋回事,那真是天知地知自已知。
dancingstraw
個人覺得如果引產下來是活嬰不應該放任讓它死掉或者用什麼手段讓它死掉,畢竟是一條已經出生的生命,不然與謀殺無異。
出於人道主義,我覺得如果胎兒月份大了,國家應該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孕滿28周的非特殊疾病畸形等不得不打掉的情況,不允許引產。孕母如果不想或者實在有特殊原因無力扶養,可以轉交由相關機構安排由符合領養條件的家庭領養,這樣一來挽救了一個小生命,二來避免了孕母引產後產生負罪愧疚等負面消極的心理問題和疾病(事實上絕大多數打掉孩子的女人事後很長一段時間甚至是終生都會處於負罪自責悔恨之中不能自拔),三來解決了一些不能生育或者有需要領養孩子的家庭需求(事實上這樣有利於挽救不是不孕不育家庭,有利於那些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和諧,讓那些家庭避免人生缺憾,或許還能一定程度上減少拐賣兒童的交易)。
上面說的估計短期甚至一直都難以實現。就目前情況,如果引產下來的是活嬰,建議,醫護人員告知當事人實情,儘量爭取對方同意,保住嬰兒生命,不要隨意犧牲孩子生命。然後合法地安排孩子的去向。如果孩子家屬不願不想自己扶養,可以安排把孩子送人,送給有需要有能力扶養的人,比起讓孩子死掉,我想孩子長大後多少會心存感激的。每個孩子都是上天的恩賜,每個父母都應好好珍愛,不要隨意放棄孩子,如果實屬無奈也要儘量安排讓孩子過得更好,不要輕易隨便剝奪孩子生存的權利。不然日後負罪感、愧疚與悔恨感會讓你日夜難安,揮之不去,苦不堪言。
雖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但也要抵制有人以此牟利,進行暗黑交易。不然就是變相地拐賣兒童。如果醫護人員將引產下來的活嬰在未經嬰兒父母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將孩子送人謀取利益,默認為合法的話,有可能會助長犯罪,產生醫院和人販子或買賣兒童的組織機構勾結,進行人口買賣的暗黑犯罪。
其實,最關鍵的還是要教化家屬,不要隨意剝奪孩子的生存權,如果胎兒較大盡量不要引產打胎,即使引產下來,發現是活胎,要儘量讓孩子活下來,不要人為或者任由孩子死去。
筠軒baby
其實這個事情並不是題主說的問題那麼簡單,事情起因大致是孩子父母沒打算要這個孩子,選擇引產做掉,而這位護士,因為不忍心,也可以說有那麼點“私心”吧。她的親戚因為無法生育,想領養一個孩子,而護士就藉此機會救活了這個孩子,並交給親戚扶養。孩子父母知道之後,才有後來這一系列的事情。
分兩方面來評論這個事情。孩子被救活,親身父母知道了,就一紙訴狀將該護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一系列費用。真是可笑至極,當初他們選擇做掉孩子的時候,就已經放棄這個小生命了,也就相當於放棄了孩子撫養權,更是不配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如今孩子被救,用這一事件要挾別人,完全是借題發揮,把孩子淪為自己斂財的工具。這樣的人不客氣的說就是喪心病狂,根本不配為人父母。法院駁回訴狀,不支持,完全正確。不能讓這種噁心的人,藉由孩子一事來為自己牟利。人性其實醜惡,還不思悔改,這樣的人,法律絕不縱容。這是大多數網友,一致的說法。
然而對於法院判刑該護士,卻是褒貶不一。從法律角度來說,該護士確實是藉由職務之便,私自將孩子送人。雖不是為自己牟利,但也絕不合法。就算親戚領養孩子,也並不是按照領養手續的正規操作,有拐賣兒童之嫌。並且違背了,醫院的相關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可取。法律大於人情,法院如此判決,似乎也並無過錯。
但是法外有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沒錯。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事件的特殊性。作為吃瓜群眾,我們看到的是一個鮮活生命的存在,一個本該踏入鬼門關的孩子重回世間。這是不是也算一種功德呢?儘管存有私心,但也並無害人之意。法律尊嚴不容踐踏,但是法官在評論的同時,是不是可以把這些也考慮進去,根據事情的特殊性,酌情處理呢?好吧,這確實有些矛盾,一面是法律無情,一面是人性大愛。確實難以說清。
作為吃瓜群眾,我們真的希望事情能夠有個圓滿的解決,畢竟圓滿的大結局是每個人都樂意見到的。希望法律對護士能夠容忍一次,不要判刑那麼重,改為教育批評,這樣也不知道可不可以?
翔子度
說實話,我不知道這個問題應該怎麼回答,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那麼要看為什麼要引產這個孩子,如果孩子是因為疾病,我會狀告護士,狀告醫院,因為我也不想一輩子帶著這個小累贅,請大家不要用道德綁架來說我,人都是自私的,國家既然要求優生優育,那我就應該停止妊娠。如果孩子健健康康,只是純心覺得他是個意外,我當然會重新接受孩子,這是我們的緣分,也是他的命,頑強的生命,但是為了確保引產帶來的安全隱患,醫院要負責一切健康檢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