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二)工傷事故範圍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符合本制度第五條(一)(二)規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的。
(三)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事故的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3、事故所在現場負責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五)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六)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1、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部組織人事、技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管理部、人力資源部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2、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勞動管理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6、安全生產管理部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閱讀更多 小平在工地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