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公安局行政執法公示(四)

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筆錄

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時 分止

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地點:

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人: ,單位及職務:

; ,單位及職務:

被盤問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民族: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工作單位:

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向被盤問人宣讀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對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有權申請繼續盤問人迴避。

3、有權為自己辯解。

4、對人民警察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5、有權核對筆錄(如果被盤問人沒有閱讀能力,人民警察應當向其宣讀)。如果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6、有權對錯誤的繼續盤問申請國家賠償。

當場盤問、檢查情況記錄如下(包括對被盤問、檢查人提出的問題及其回答情況,攜帶的財物名稱、種類、型號、數量及當場檢查情況等)/繼續盤問內容記錄如下(包括被盤問人的家庭情況、主要經歷、有無前科及繼續盤問情況等):

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已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樣。

被盤問人(簽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時 分

對被盤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註明原因:

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式樣二

***公安局

公 盤審字〔 〕第 號


















擬繼續盤

問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證件

名稱及號碼

戶 籍

所在地

健康

狀況

現住址

電話

工作單位

電話

當場盤問、

檢查情況

繼續盤問

理 由

繼續盤問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始至 年 月 日 時止

承辦人

承辦單位

公安派出所意見

(公安派出所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備 注

複印、傳真或通過計算機網絡報所屬縣、市、旗公安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或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派出所工作的業務部門備案

式樣三

***公安局

公 盤通字〔 〕第 號

你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決定於 年 月 日 時予以繼續盤問。繼續盤問起止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你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實施繼續盤問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可以向 縣(市、旗、區)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

特此通知。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時

此聯交被盤問人

(副本)

(性別:男/女,出生: 年 月 日)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決定於 年 月 日 時予以繼續盤問,現繼續盤問於 ,繼續盤問起止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此聯交被盤問人家屬或單位

本通知書已於 年 月 日 時送達被盤問人。被盤問人(簽名或捺指印) ,或者因 拒絕簽名和捺指印。

已於 年 月 日 時通過 方式通知被盤問人家屬或單位(直接送達的應由被盤問人家屬或單位有關人員簽名或捺指印: ;郵寄送達的應掛號並附郵局收據;電話通知的應註明電話號碼: ;接電話人: )

如未在批准繼續盤問後立即通知被盤問人家屬或單位,應註明原因:

承辦人:

年 月 日 時

此聯分別情況填畢後附卷

(存根)

公 盤通字〔 〕第 號

繼續盤問審批表編號:

被盤問人姓名: ,男/女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現住址:

家屬姓名或單位名稱:

繼續盤問起止時間:

繼續盤問地點:

承辦人:

承辦單位:

批准人:

填發人:

填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此聯集中保管備查

式樣四

***公安局

公 存物字〔 〕第 號








































物品持有

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件

名稱及號碼

繼續盤問

審批表編號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工作單位

暫存物品編號

名稱

型號

數量

特徵

備註

1

2

3

4

5

6

物品持有人(簽名

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承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暫存物品處理情況:

物品持有人(簽名

或捺指印): 承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註

此表一式兩份,一份交暫存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式樣五

***公安局

公 盤登字〔 〕第 號



















被盤問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件

名稱及號碼

民族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電 話

工作單位

電 話

有無外傷

暫存物品清單編號

被繼續盤問原因

繼續盤問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入候問室時間

於 年 月 日 時 分入候問室。

被盤問人(簽名 候問室值班民警

或捺指印): (簽名):

承辦人(本人簽名)

承辦單位

批准人

處理結果

於 年 月 日 時 分釋放或轉為

被盤問人(簽名 承辦人

或捺指印): (簽名):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備 注

填表人(候問室值班民警簽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時

式樣六

***公安局

延長繼續盤問時限審批表

公 盤延審字〔 〕第 號


















被盤問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

健康

狀況

現住址

電話

工作單位

電話

繼續盤問通

知書編號

首次延長繼續盤問

時限審批表編號

延長繼續盤

問時限理由

延長繼續盤

問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始至 年 月 日 時止

承辦人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

意 見

(公安派出所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縣、市、旗公

安局或城市公

安分局意見

(縣、市、旗公安局或

城市公安分局印章)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備 注

此表須附在《繼續盤問審批表》和首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延長繼續盤問時限審批表》後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當場處罰決定書

編號:

違法行為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性別 年齡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住址或者單位地址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證實。

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決定給予 的處罰。

執行方式 :□當場訓誡 □當場收繳罰款 □被處罰人持本決定書在十五日內到 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罰地點

辦案人民警察

□附:收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處罰前已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處罰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交所屬公安機關備案。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達被侵害人。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證據保全決定書

X公證保決字〔 〕 號

當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現住址及聯繫方式

因調查 一案,

□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進行扣押、扣留/延長扣押、扣留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延長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地點為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決定對下列物品進行抽樣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決定對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予以登記。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證據保全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證據保全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物品特徵或者場所地址

備註

當事人或者見證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辦案民警

辦案單位(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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