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区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五)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 告知人

被告知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告知

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要求听证?

答: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X公听不受字〔 〕 号

你(单位)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举行听证通知书

X公听通字〔 〕 号

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被通知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听 证 笔 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举行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听证内容记录(可加页)

听证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

证人

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听 证 报 告 书

地点

举行方式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行罚决字〔 〕 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行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X公缴字〔 〕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

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物品处理情况

(发还的,由接收人签名)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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