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女「煤老闆」被判決!

榆林一女“煤老板”被判决!

榆林人都點上面快速入夥(免費訂閱)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陝西一近10億非法吸儲案的刑事判決書,賀某通過購買煤礦,對外宣稱產量大能賺錢,以高額利息的條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募得的9.77億元資金中,仍有過半無法歸還。

榆林一女“煤老板”被判决!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賀某貸款集資5千萬餘元,與他人合夥投資購買了神木縣孫家岔大灣煤礦,兩年後,賀某掛牌福祥擔保公司,向外宣傳開設煤礦需要資金週轉,並許諾高額利息、存取自由等條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集資參與人陳述稱,賀某稱自己有兩個煤礦,產量大能賺錢,投資沒風險,在府谷縣又有金店,很有實力,另外很多人都到賀某的擔保公司存款,為了賺取利息,自己就都把錢存給賀某。

2011年底,被告人高某明知賀非法集資,繼續參與。從2012年起,賀某指使高在府谷縣城的藍天航空公司、金藝金店、林業局家屬房家中三個地方非法吸收存款,高負責開具單據、造冊登記、結息還本,吸收回來的存款由賀某支配。據查,高參與吸收的存款本金合計2.9億餘元,涉及93人。

公司會計在證言中表示,賀吸收回來的存款多用於投資煤礦、金店,還給村裡修廟、個人買保險,買房買車等。後來由於社會上欠款太多,煤礦也在虧損,賀某手頭上沒錢,2013年就徹底不能支付本息了。

賀某表示,其在外吸收存款全部都是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吸收存款的對象是不固定的,誰都可以來存款。”而賀還曾指派高某等人幫忙吸收存款,將收來的錢轉回到自己賬戶上,再按照收回來的錢數,給高某等人在王塔煤礦上分別劃上相應的股份,高某分得1150萬元的股份。

據統計,截止2013年9月,賀某夥同高某等人,向1370餘人吸收資金9.77億元,案發前有5.44億元無法返還。2015年委託府谷縣處非辦將其兩個煤礦交來的570萬元返還給存款戶,被害人按比例返還了432萬餘元。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從判決生效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