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寒賽三九

中國經濟導報訊 記者張朝登 閔琦 邱愛荃報道 驕陽似火的八月, P2P卻寒賽三九。8月2日晚間,上海市公安局下屬的10個分局通報了近期轄區內44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案件,均涉及各類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P2P平臺)。次日晚上,上海靜安、楊浦、普陀警方再次公開通報了5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情況。

不僅是在上海,自今年以來,國內P2P行業爆雷聲聲。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一年間,新增P2P平臺141家,消亡1407家。其中,今年上半年新增P2P平臺36家,消亡721家。

P2P平臺緣何接連爆雷?

據上海公安消息,通報的44起案件,基本上是相關公司通過設立線下門店及線上理財平臺,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產生巨大資金缺口後,導致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

“今年‘雷潮’最大的因素在於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是整個金融環境引發的風險傳遞到了網貸平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畢研廣表示。

而業內知名專家則將此次P2P集中爆雷原因歸結為經濟增速下行和加快去槓桿,使潛在風險逐步顯性化;市場恐慌情緒蔓延,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以及不少網貸機構仍存在違規經營,加劇風險爆發。

國家要求P2P規範審慎經營

P2P網貸平臺最早在國外出現,而後引入我國。2014年開始,P2P行業發展進入快車道。2016年4月,原銀監會牽頭開展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同年8月,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至此,P2P行業正式告別野蠻粗放的發展模式。

今年7月9日,央行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向社會通報;7月16日,中國互金協會在北京召開落實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要求座談會。8月8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8月12日,互金整治辦又發佈“互金整治十條”,再次重申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並提出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惡意退出的網貸平臺,緝捕外逃人員,嚴禁新增網貸機構。

上海集中力度整治P2P平臺

在本次上海公安集中通報的44起P2P爆雷案件中,43起案件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案件被定性為集資詐騙。在通報的同時,上海公安機關已對各案件立案偵查,有27起案件已對平臺的主要負責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其實,早在今年上半年,上海就按照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統一部署,集中力度,大力開展P2P網貸平臺現場檢查工作。

7月16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召開了網貸機構座談會,要求從業人員堅守初心,堅持普惠金融,堅守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按照整改驗收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7月18日,協會發布《上海地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合規專家解讀與釋義》。這本上海網貸從業人員的“參考書”,作為國內首部省級網貸業務合規專家解讀,為網貸機構合規經營提供參考。

8月3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在官網發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為上海本地擬有序退出的網貸機構提供指引。協會表示,網貸機構在退出期間應確保維持基本的正常運作,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工商信息、登記場所。平臺業務開展渠道(包括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應維持運行可訪問狀態。平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工作小組人員不可失聯。

8月7日,“P2P”糾紛被納入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在當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明確,“第三方支付”糾紛、“P2P”糾紛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歸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投資者如何避免踩雷?

P2P不是剛性兌付產品,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必然存在風險。投資者應怎樣預防風險,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避免“踩雷”?

專家表示,不抱“賭徒心態”,不碰“龐氏騙局”,不迷信平臺宣傳,充分知曉投資風險。

據調查,當前一些非法平臺打著“數字普惠金融”的旗號,大行“龐氏騙局”的集資詐騙之實。這些平臺並不真正撮合借款人和投資者,而是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甚至通過“0元購”的方式讓投資者嚐到甜頭,最後在燈枯油盡之時“清盤跑路”。另外一些平臺為吸引投資者,刻意將自己包裝為“國資控股”或“國企領投”平臺。事實上,所謂的“國資背景”並不可靠,一些宣傳內容存在誇大造假成分。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建議,投資者在選擇平臺時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權威信息發佈平臺進行背景調查,通過多信源交叉核實平臺此前的經營情況。

業內專家還指出,P2P投資的實質是發生債務關係,也意味著存在還款逾期甚至是借方喪失還款能力的風險,投資者需理性謹慎投資。

對於在上海此次通報案件中涉及的投資受損群眾,上海公安機關表示,請攜帶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合同複印件及投資、轉賬憑證等有關材料至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登記、報案,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並依法表達訴求,不參與各類非法聚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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