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研究|全面解码德国房价长期稳定之谜——德国住房制度启示录(摘要)

智库研究|全面解码德国房价长期稳定之谜——德国住房制度启示录(摘要)

作者:夏磊,恒大研究院副院长兼首席房地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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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研究|全面解码德国房价长期稳定之谜——德国住房制度启示录(摘要)

德国房价奇迹

举世赞叹德国制造和德国房价长期稳定的奇迹:二战后,德国不仅很好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套户比从1945年的0.57提高到2016年的1.02,人均住房面积达46.5平;还保持了房价长期稳定,在全球此起彼伏的房地产大泡沫中独善其身,1970-2017年,德国名义房价指数仅上涨2.3倍、年均增速只有1.8%,同期,英国、法国、美国分别上涨52.8、16.1和12.5倍,年均增速分别高达8.8%、6.1%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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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住房市场结构。居住结构上以租房为主流,德国住房自有率45%,55%的人口租房居住,租赁群体人均住房面积38平,租赁条件较好。供应结构以居民所有为主、多类机构有力补充,居民家庭持有住房81%。房龄结构上展现“住房质量奇迹”,住房持久耐用,70%以上的住房房龄超过40年,27%超过70年,14%为百年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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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贤思齐,最好的学习就是模仿,是什么造就了德国房价稳定奇迹?

德国住房制度三大支柱

1. 稳健的金融制度

央行的自我约束和货币政策目标。二战以后,德国央行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其次才是经济增长。1998年,欧洲央行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德国央行严控通胀的货币政策传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欧洲央行成为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规定物价稳定是欧洲央行压倒一切的长期目标。1950-2017年,德国CPI年均增速仅2.4%,通胀控制能力是全球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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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金融体系以商业按揭为主、辅以独特的住房储蓄,引导居民理性加杠杆。德国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通常在20-30%,国际对比中处于相对较高水平,住房贷款以固定利率合同为主,利率与首付比例形成反向变动机制。推行独特的住房储蓄模式,先存后贷、以存定贷、专业经营、固定低息。德国居民房贷占GDP比重仅36%,居民负债占GDP仅53%,居民杠杆在发达国家中处于显著偏低水平。

2. 均衡的税收制度

交易环节征收重税;使用环节征收二套住房税,减少空置;保有环节仅征收土地税。住房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仅3.7%,占财政收入比重仅1.9%,居民住房税收负担较低。

交易环节有不动产交易税、差价盈利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高达3.5-6.5%,叠加公证费、不动产登记费、中介服务费等各类交易费用,交易成本可达10%甚至更高,对交易获利部分还要征收差价盈利所得税,只有转让前用于长期出租或自住的住房,才予免征。

使用环节有二套住房税和租金收入所得税。二套住房税,以居民登记使用而非持有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为征税基础,增加了居民占用多套住房的成本,引导居民不超额占用住房,减少住房空置,德国住房空置率只有3.2%。

保有环节仅对土地所有权征收土地税,住房无需纳税,土地税实际税率低,鼓励居民长期持有。

3. 完备的租赁制度

租房者受到完备的法律保护,享受公共服务和租金补贴。租房是主流,全国55%的人口租房住,柏林、汉堡等大城市更高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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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租约保障——房东解约要理由。租赁合同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房东要解约必须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仅限于租户违约、自住需求、重大经济性改造开发等。租户在房东转让住房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租金限制——租金上涨有前提。过去15个月内未上调过租金,目标租金不超过同等条件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3年内涨幅不得超过20%、住房供给严峻的特殊区域不得超过15%。房东目标租金过高将面临高额罚款和长期监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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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租户只需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也可享受当地公共资源和服务,不受产权限制。

租金补贴。政府根据收入和家庭规模,向租房户提供住房补贴,户均补贴额逐年提升,保障受补贴家庭的实际补贴水平与生活水平不受到物价和租金上涨的损害。

启示

1. 德国强调政府对居民的住房责任,对房地产依赖度低

政府建立以居住为导向、以法律为基石、三大支柱鼎立的住房制度,持续完善法律以明确住房责任、建设金融税收租赁三大制度,从量、价、质三方面践行住房责任:户均1套是政府应予保障的需求;住房支出占收入的15-20%为合理水平;支持业主通过改扩建提高住房现代化水平。德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主要归自然人、法人等私人所有,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度低。房地产业在德国主要经济指标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平稳,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引擎。德国支柱性产业,90年代以前靠制造业,90年代以后靠“现代服务业+制造业”。

2. 城市经济发展均衡,德国人并非大城市不可

德国城市体系具有均衡化、特色化的特征:产业布局均衡,每个州都以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人均GDP最高的州是全国的164%;住房供给均衡,各州的人均住房套数介于0.48-0.58套,不存在明显短缺的地区。人口布局分散化,人口第一大城市柏林,只有357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仅4%,远低于法国、英国、日本等体量相近经济体首都城市10%左右的平均水平。

3. 住房制度发展应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高速增长期重建设,增速换挡之后重租赁

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进行大规模住房建设,既有助于拉动其他产业、促进经济增长,也有助于提高居民收入、改善住房消费水平。但经济转向中高速增长,若继续大规模建房,则会挤占宝贵的信贷资源、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还会积累泡沫风险。经济增速换挡期,要更加关注租赁,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4. 城市化进程与住房供需平衡,推动住房制度建设

城市化初期阶段,城市化进程启动,住房短缺不断扩大,由于工业化水平还比较低,尚不具备大规模住房建设的基础,应采取政府主导的住房分配制度。城市化中期阶段,居民大量进城,住房缺口处于高位、居住需求重要性提升,同时扩大供给成为可能,政府应大力金融财税支持,撬动市场建房。城市化后期阶段,城市化速度仍较快,但住房增量越过顶点,存量市场体量可观、重要性显著提升,政府应加强对需求侧保障,特别是租赁制度建设。城市化末期阶段,城市人口增量显著减少,套户比保持在1以上,住房总量充裕,居住需求和供给的增量都较小,投机性需求对市场的边际影响显著,政府应完善税收制度建设,对交易环节征收重税,遏制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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