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增值税”:四种情形增值税账务处理

预交增值税主要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四项情形。现将相关具体规定与账务处理总结归纳如下,欢迎大家点评。

一、预交增值税四种情形

1. 建筑业: 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2.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时。

二、账务处理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时:

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等到对应房产项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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