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伟:64个案例12大类型告诉你:签多份合同,如何来结算(三)

类型一、构成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48.备案中标合同(结算依据)+存档合同(不作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49.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案例26.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所涉工程应以哪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结算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恒升房地产公司与临潼建筑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5日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内容是一致的,即没有29-3条款的内容,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没有29-3条款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问题,对具体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恒升房地产公司自己也主张已向临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 219 182.8元,而29-3条款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明显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恒升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上的29-3条款是恒升房地产公司何西京书写的,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故应以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双方提交的同样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为本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一审判决仅凭招投标补办手续档案中有临潼建筑公司向恒升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认定备案合同手续是由临潼建筑公司工地代表张安明办理并按恒升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存档合同文本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纠正。

(四)不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签订的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符合条件的直接发包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不构成黑白合同关系。

案例27.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0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住宅楼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本案A建设集团施工的住宅楼工程系经江苏省昆山市建设局审核,认为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由B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予以发包的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A建设集团称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住宅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构成黑白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51.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因此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

案例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100号“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并不属于强制招投标项目,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范围为1-19组团(每组团4幢楼,共76幢楼,《补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1-76号楼),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邀标形式对其中1-11栋楼进行了招投标,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并备案。且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在工程量、工期、价款等合同内容上均与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不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虽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因此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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