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元偉:64個案例12大類型告訴你:簽多份合同,如何來結算(三)

類型一、構成黑白合同,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三)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

裁判規則48.備案中標合同(結算依據)+存檔合同(不作結算依據)

裁判規則49.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

案例26.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74號“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於所涉工程應以哪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為結算依據?二審法院認為,恆升房地產公司與臨潼建築公司於2003年9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4月5日在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了備案。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內容是一致的,即沒有29-3條款的內容,長安監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沒有29-3條款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了工程進度款問題,對具體的工程進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確約定,恆升房地產公司自己也主張已向臨潼建築公司支付工程款12 219 182.8元,而29-3條款的內容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明顯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條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恆升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上的29-3條款是恆升房地產公司何西京書寫的,沒有證據證明該條款系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故應以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雙方提交的同樣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作為本案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一審判決僅憑招投標補辦手續檔案中有臨潼建築公司向恆升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認定備案合同手續是由臨潼建築公司工地代表張安明辦理並按恆升房地產公司提交的存檔合同文本作為工程價款結算根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糾正。

(四)不屬於強制招標的工程,簽訂的合同有效

裁判規則5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工程屬於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符合條件的直接發包工程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由此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不構成黑白合同關係。

案例27.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0號“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崑山華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於住宅樓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問題。法院再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工程屬於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本案A建設集團施工的住宅樓工程系經江蘇省崑山市建設局審核,認為符合《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同意由B房地產開發公司直接予以發包的工程,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A建設集團稱與B房地產開發公司就住宅樓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構成黑白合同關係缺乏法律依據。

裁判規則51.不屬於強制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承、發包雙方未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屬於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因此否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

案例2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民終字第00100號“南京市江寧區湯山建築工程總公司與江蘇杉林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項目並不屬於強制招投標項目,涉案工程實際施工範圍為1-19組團(每組團4幢樓,共76幢樓,《補充合同》約定的施工範圍為1-76號樓),雙方當事人雖然通過邀標形式對其中1-11棟樓進行了招投標,但是雙方當事人並未按照中標通知書籤訂書面建設施工合同並備案。且雙方當事人於2011年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在工程量、工期、價款等合同內容上均與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文件不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雖屬於違反行政管理規定,但並不因此否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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