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界河,是流經兩國或者兩地區之間作為領土分界線的河流。界河分屬於兩岸,沿岸國家或者地區對河流分界線向自身一側的水域行使管轄權。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由於受地理因素和氣候原因,自然河流的流向具有不確定性,這就造成了界河位置變動,由此造成沿河地區的邊界糾紛。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60年代,引起中蘇珍寶島衝突的直接原因就是界河問題。縱觀古今中外很多地區性矛盾衝突都是因為界河作為直接誘因。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在鄭州滎陽段的黃河是自古以來也是一個界河,用來區分黃河南岸的滎陽、滎澤和汜水等地和黃河北岸的溫縣、武陟等地邊界的河流。此段的黃河灘區非常寬闊,最寬處達10餘公里,加之此段主河道具有不定期滾動的特點。曾有大片的柳樹林,前幾年隨著主河道南移,這些柳樹林都淹沒在滾滾的河床之下。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黃河岸邊的這些灘地是兩岸幾萬百姓的衣食之源,他們需要在這片灘地上耕種收穫,需要在這篇土地上放牧牛羊,需要在這片沼澤之上種植蘆葦,需要在這片水域上養鵝養鴨捕魚捕蝦。但是黃河主河道的不定期滾動,就造成了他們生活的不確定性,由此激發兩地百姓爭奪地產的糾紛不斷。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一、滎陽黃河灘地述記

原汜水縣北,大任、廣武兩山根下,有黃河退洲地一段,原額伍百陸拾捌頃,除河佔外,額徵租地叄百柒拾伍頃壹拾貳畝柒分伍釐,素有“遊灘”之稱。所謂遊灘的意思,是因為地勢低下,黃、洛.汜三河圍繞橫貫,經常河漲岸坍,存投難定。實行定額納賦,耕農苦幹年賦賠累,只好外逃謀生。雍正四年(1726)汜水知縣繆孔昭,向上級申請批准,額租改為活租,耕民每年按實種地畝納賦,頗得農民歡迎,原來外逃者,又返回定居。 由於黃河灘地存沒無常,朝為桑田,暮為滄海,始而開墾耕種,繼而鄰封爭界。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大任、廣武山下的“遊灘”,由於走勢不定的河流沖刷改變,造成多地百姓的爭搶,甚至多次出現為地殺人的事件。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據民國十七年《汜水縣誌》記載,“大田方歌於前,蟊賊遂乘其後,鄰封憤嫉,豪強併吞。佃戶潘印為溫民鄭之俊所殺,馮守業又為河陰張化龍所斃,人因地死,經界安正!汜民陳所聞等呈告九年,經三撫、三按、五司、七道、七府、九廳、一州、九縣歷斷多案,至本府清軍同知袁懋貞始得質……從此定封疆,正經界。”另據《東灘界碑文》記載,“乾隆年間,河民越界佔種,毆斃區戶馮某,邑人士上控”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50年土地改革後,成皋、鞏縣、溫縣灘民不斷髮生爭地界昀糾紛。1957年,黃、洛、汜三河暴漲,灘地坍陷,河灘鄉居民疏散南岸各村,溫民又越界種地,引起不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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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兩岸百姓爭奪地產多次發生人命案件《民國十七年·重修汜水縣誌塒商要)

據民國十七年《縣誌》記載,“大田方歌於前,蟊賊遂乘其後,鄰封憤嫉,豪強併吞。佃戶潘印為溫民鄭之俊所殺,馮守業又為河陰張化龍所斃,人因地死,經界安正!汜民陳所聞等呈告九年,經三撫、三按、五司、七道、七府、九廳、一州、九縣歷斷多案,至本府清軍同知袁懋貞始得質……從此定封疆,正經界。汜水縣灘地界:東至河陰縣石槽溝為限,西至鞏縣英峪為限,東北以武陟縣柳毅廟、南應敖倉石槽溝為限。河北徙則地南出,汜民管業耕種,河南徙則地北出,武民管業耕種。以河為界.從不爭境,至於西北汜水縣與溫縣地封界問題,則引組豎染築塍為限,共丈東灘地一百八十頃,西灘地二百六十八頃二十四畝。東西編號為:原、隰,既、平、泉、流、清、夾、時、靡、有、爭、王、心、寧。“時”、“清”中間有夾道區,即汜水人河之故道。寧四區有拐地一段,斜人溫、鞏交界處;寧六區有拐地一段,斜入鞏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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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界(《舊志》)

東灘分:刷邊、貧民、老拐、新拐、天、地、元、黃、宇,宙、洪、豐、日、月、盈、仄、新淤、水口區等字樣,南至石糟溝中,北照河北至柳毅廟,子午分界,滎東汜西,樹有碑。

河北灘分:原、隰、既、平、泉、流、清,夾,時、靡、有、爭、王、心、寧區等字樣,東,中、西界有孤柏嘴、汜河口、寥子峪各大王廟,均樹有三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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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灘界碑文(《舊志》)

汜境濉地,東鄰河陰,北濱黃河。乾隆年間,河民越界佔種。毆斃區戶馮某,邑人士上控,憲批府委榮陽知縣王窪,會滎澤知縣錢汝豐、汜水知縣張允熹會勘。南自石糟溝,北至河北柳毅廟,對準子南午北,直至河邊,河東汜西,永為定界。刊立三碑。一立後丁村三官廟內,附碑全文。河、汜濉地大界:南至石糟溝底中,北照河北柳毅廟,河東汜西。

大清乾隆四十二年正月二十日。

滎澤知縣 錢汝豐

府委 滎陽知縣 王注會勘子南午北

汜水知縣 張允熹

把邊區區頭 宋承孔

滎汜灘地界記。嘉慶七年季冬月吉旦

石糟溝內中間立定中臬,子南午北一線到河,東屬滎,西屬汜。守爾界,永絕爭端,言歸於好。溝內中間距山根,東西各十八弓整。

滎澤縣河南巡政廳加三級 沈德良

文林郎知滎澤縣事加五級紀錄十次 馮兆麟

文林郎知汜水縣事加五級紀綠十次 巫乃白公仝立

署汜水縣督捕廳加三級 劉錦標

(此碑拓本在段坊貢生宋瑞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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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灘界碑文(《舊志》)

庚辰冬蒞任茲土,緣汜境西灘地畝西鄰鞏邑,東界武陟,北連溫縣,中隔黃河,被溫武佔種者久之。旋據邑士民王亮採、禹龍光、禹疇、柴益等呈控前來,詳準,委員會勘清理,歷經散載,始得斷還原業。築有界堤。東、中、西三界石碑。恐河流靡常,立於南岸三大王廟內,全案勒石署前。並刊人志末,以于歸案永垂不朽雲。

乾鷹三十四年六月 日,撫部院阿批准、藩司何議詳、護河陝道趙勘定。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汜、溫、武灘地區界定案

查汜、溫二縣灘地相接,汜水處於東南,溫縣處於西北,兩城斜照,中隔黃河。緣河身遷徙靡常,界址易滅,屢構爭端。乾隆十八年,經委前任理事同知兆城勘丈立界之後,迄今多載,河勢南遷,溫民多侵汜地。汜水王令詳請委員勘丈,經前司詳委河陝歐陽道前往勘丈。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歐陽道因辦理兵差,旋即升任正署,各任,久未勘結茲催。據護河陝汝道歸德府知府趙瑗詳稱,灘地跨河,丈算難得準確。乾隆十八年,理事廳兆同知議,照現在辦法,河走汜則丈溫,河走溫則丈汜,洵為不易之論。今河走汜,地並未北遷,理宜在溫丈算。查問汜、溫兩縣官民,亦俱謂河不定準,不願丈汜,應辦丈溫為便。溫縣灘地區號頃畝既有輿圖可憑,又有印冊可證,校對明白,分清區界,將溫地盡數丈足,以南所餘者還汜,以東所餘者還武,則彼此無從置辯。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先依司印弓式制就丈杆,調取鞏縣知縣王璃幫同看丈,並拔鞏縣弓手二名,於四月初一日至溫縣,會同溫令朱中理、汜令王作朋、武陟縣委員管河主薄溫保懿,較準繩篁,並用羅盤審定方向,督令鞏縣弓手秉公徑直踩丈。溫地西與孟縣接壤,向以朱龍河為界,自朱龍河東堤下溫縣“地”字二十五號之南北適中處步丈起,以三百六十弓為一里,向正東丈足三十里零一百八十弓,封立一墩;正南至鞏、汜交界,正北至魏家溝土坡根,南北徑直齊平,即溫志“元”字五六兩號分界之處,西共三十號,南頂鞏縣,東共十二號,南頂汜界;自前墩接丈起,再向正東丈足十二里,通共四十二里零一百八十弓,以四十二里盡足四十二號,一百八十弓、盡還“地”字十一號之夾道,統以四十二里半立墩為界:界東屬武陟,界西屬溫縣。又自魏家溝起向南丈足十二里,系“溫志”圖列4元”宇六號十二區,南頂汜界之處即在此。第十二區西南尖腳對立一墩,對準汜邑寥子峪,用繩徑至河邊為界:界東即為汜地。查志書圖列十二區,注有“破”字,“破”者乃不足一區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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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冊總共地六十六頃十一畝二分,以每區五頃四十畝計之,應該十二區零一頃三十一畝二分,今於十二區為定界。按冊尚不足數,查十二區南尚有勾股形地一段,計七頃十二畝五分,與“元”字五號十三、十四兩區相連,即於此內按數撥出,以樸冊總之不足。其勾股形內撥補所餘之地,查系嫩濉,無庸人數。至“元”字十七號,志圖雖列八區,而查對印冊總數只有二十三頃三畝一分四釐,以每區五頃四十畝計之,只有四區一頃四十三畝一分四釐,應丈足四里零九十五弓三尺,以南首所餘還汜。但查汜界,舊系東北斜向西南,與中界一字取直。今若改依溫地,區分長短,使之犬牙相錯,則於原案不符,且慮交互糾纏,將來愈滋爭論。應通按溫民灘冊應得之地為之截長補短,以此之有餘補彼之不足,依照舊案取直定界。而取直之後,溫民各區所有缺角,即以餘地補之。因於“元”字十七號按冊應得四里九十五弓二尺以上,向南加出二里一十四弓三尺。從東界坡根步丈起,向南共量六里零一百二十弓,封立一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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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從此對準汜邑孤柏嘴,用繩徑直河邊為界:界西即為汜地。再從溫縣衙門照壁起,對準汜水縣城,照依原數丈足十四里三百八十八弓四尺九寸,系在“元”字號第十區偏東之末,封立一墩,定為中界。從此中界墩起,丈至“元”字六號十二區西南尖角之西界新墩處,五里零一百十四弓三尺,又從中界墩起,丈至“元”宇十七號六里一百二十弓之東界新墩處,計九里零二百七十五弓,兩邊具用繩依墩取直,劃開為界:界南屬汜,界北屬溫。與原案相符,地無盈縮,而南北界址亦有定準。至於汜、武兩縣東西交界,在於河北僅止二里零三十八弓。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前因東界模糊,武民因有越種。今東界已定,則東武西汜,不致混淆,可以各安其業。若遣東之地,向以黃河為界,南汜北武,本無爭兢。再,溫武交界之處.前扶溫民原一土等借夾道為詞,於坡根三里之南漸次向東越佔。以致武民張生興、田實等於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內赴司呈控未結。今此案已從西界直丈至東照、圖限定,以北寬四十二里、南寬四十二里為度,則彼案別無爭較,亦可飭縣敘明:由懷慶府轉詳完結。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分定界址之後,盡皆輸服,遞有“遵依”等語。本司披閱地圖,該護道勘分撥之處。甚屬公明平允,應請飭令汜、武、溫三縣依勘定丈尺形勢、封墩、立界之處俱立石碣為界,刻明弓數,用灰汁灌注土內,毋使動搖。飭令各縣人民恪遵界限管業,不許絲毫侵越。再據該護道議稱;現在麥禾遍灘,將次成熟、收割之時,應仍照乾隆十八年兆同知議法,不問何人布種,照依新清之界各自收割,不許再行糾纏等語。雖依照舊案定議,但黃河漲出灘地,每為鄰近之人耕種,必經官司判斷而後業歸各主。未斷以前,種地之人視為已物,已費工本,若於麥熟盡隨地去,則得地者坐享其成,而種地者全失其利,於情終有未平。昨奉本部院按臨懷郡,據溫、汜等民人攔輿喊控。蒙諭該府前往彈壓。並諭該府縣仿照主佃分收之例,各半分收,以息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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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碑文

開封府汜水縣為越界區界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蒙特調開封府正堂加三級記錄八次周牌,蒙護理河南分巡阿.陝、汝兼管水利道歸德府正堂加三級記錄十二次趙諮,蒙欽命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兼管河工事務加五級記錄十次何諮,蒙升任撫部院阿批:本司呈詳汜、溫兩縣灘地,經護河陝汝道勘丈分界緣由,蒙批據詳護河陝汝道勘丈汜、溫等邑灘地緣由,殊屬平允均如,詳轉飭遵照,仍令將詳案勒石永守,以杜訟端。取碑摹送查,此繳圖志存,等因,由河道府轉行到縣,除司詳全錄,另勒壹碑外,所有勘丈大界查照全詳摘敘勒刊於後。(三界碑首同此。《舊志》)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計開

東界:從溫玩花樓坡根步丈起,向南共量六里零一百二十弓,封立一墩。即從此對準汜邑孤柏嘴,用繩徑至河邊為界,界西即為汜地。碑立孤柏嘴大王廟內。 中界:從溫縣衙門照壁起,對準汜水縣城,照依原數丈足十四里二百五十八弓四尺八寸,系在“元”字九號第十區偏東之末封立一墩,定為中界。從此中界墩起,丈至“元”宇六號十二區西南尖角之西界新墩處,五里零一百十四弓三尺;又從中界墩起。丈至“元”字十七號六里一百二十弓之東界新墩處,計九里零二百七十五弓。兩邊俱用繩依墩取直劃開為界,碑立汜河口大王廟內。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西界:自魏家溝起向南丈足十二里,系溫縣誌圖列“元1字六號十一區之西南尖角,封立一墩。對準汜邑寥子峪,用繩徑至河邊為界,界東即為汜地,碑立寥子峪大王廟內。

清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知汜水縣事王作朋附刻(《舊志》)。

二、建國前後的灘地情況

民國34年(1945),黃、洛統沿北流,南岸灘地,日益成種,從此灘民聚居越多。民國35年秋,以李恆業為首成立黃河灘委員會,李為總段長,康自修、白子玉、齊治華、柴世昌、趙智亮、高躍亭等先後為段長。當時原、隰、既、平四個區號尚屬河身;其餘泉、流、清、夾、時、靡,有,爭,王,心、寧十一個區號內,可開墾地畝數也不等。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例如泉字區段只有一個八區:流字區段和清字區段只有七、八兩個區段,最多的區段號是心字區段和寧字區段,都是四、五、六、七、八、九六個區;全灘能開墾耕種的區號共四十三個;其餘還有人口地、護山地,大糧地.拐段區等十七段可以耕種。在查清地畝的同時,每區設區頭一人,按照濉地畝冊丈量,歸業主經營。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48年4月,汜水縣城解放,群情如魚得水,載歌載舞,為支援大軍南下,灘民爭交軍糧25萬斤。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50年土地改革後,成皋、鞏縣、溫縣灘民不斷髮生爭地界昀糾紛。在上級黨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於1951年秋,成皋、鞏縣.溫縣各派幹部和群眾代表進行調處。當時成皋縣派荊志昌、秦天西,鞏縣派曹××、溫縣派鄭××,始終由開封專署王德成科長負責。工作組先後到雒莊,揚溝口、英峪、寥峪等地開會調查,共同認為子午線不錯,應該按老規矩辦事。由於天寒地凍,河水刺骨,工作繼續下去,困難很大,被迫停止,所以具體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52年秋,河南、平原兩省,開封、洛陽、新鄉三個專區,成皋、鞏縣.溫縣、武陟四個縣在汜水文廟開會,商定解決灘地界問題,最後達成協議,按原老灘地界限解決現實爭執。可是協議書上有一個問題,沒有得到成皋灘民代表同意。就是從寥峪向北到三縣墩處,有一段地,原來是屬汜水灘地,鞏縣在土改時已經分給了農民。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上級處理的意見是:地暫由鞏縣耕種,地權仍屬成皋所有,待將來河道變遷,地再還給成皋。大會結束後,成皋、鞏縣、溫縣各派幹部和代表進行列大界。開封專區王德成科長和成皋縣許村區幹部虎子力,李天祥具體負責。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57年,黃、洛、汜三河暴漲,灘地坍陷,河灘鄉居民疏散南岸各村,溫民又越界種地,引起不少糾紛。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副秘書長王子漠解決,指示由民政廳調處,灘地仍壘部歸滎陽經營,即當時所謂四六界的劃分。

特注二事

(一)三縣墩的位置:從寥峪大王廟西山向北,量足五里二百四十弓,為三縣(汜溫鞏)墩處。從此墩處再往北量足一里三百弓,就是溫縣元宇六號的西南尖角處。封一墩,為汜溫界墩。

(二)子午向如何劃:即從黃河南岸山上長的桐花架樹(在英峪以西)照準河北的楊家溝口的水井f現在井填平)用羅盤放好後,對準盤中的子午向,即是子午線。

三、乾隆二十四年媼縣誌》記載(摘要)

雍正四年f1726)定過邊界。記載為:從溫縣衙前照壁,斜向東南至汜水縣衙前照壁,共25裡零,溫分14裡240步,汜水分10裡357步零,為中界;從溫縣樓子營望汜水寥於峪,汜水縣分2 100弓(一弓為5尺)為西界;自汜水孤柏嘴望溫縣玩花樓,汜水分2100弓,為東界。

康熙二十年(1681),黃河向北塌灘,耕地損失很多,經縣令滑彬請準,執行“地存完糧,地塌糧免”的活糧制,每年春天丈量一次地畝,計畝派徵,沒有固定的界線。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康熙五十年(1 711)黃河南徙至鞏、汜山根,地退溫境。鞏、汜群眾到河北岸種地,形成爭地糾紛,於康熙五十七年(1718),經縣令孫眉,按舊界線數目,丈量劃線立墩。

雍正六年(1728),黃河北移,灘地盡閃南岸,溫縣群眾隔河到南岸種地,同汜水叉起爭地糾紛。經省撫處理,按前兩縣照壁中界丈量,汜得II裡,溫得14裡立墩。西界自汜水寥子峪,丈2400弓立墩,多撥溫地300弓,詳準定案,但民爭未息。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乾隆三年(1738)六月,爭灘地糾紛叉激,經懷慶府、河南府,協原武、偃師、鞏縣、溫縣四縣派員,共同勘察評丈,仍互不妥協,懸案未結。

乾隆五年,經縣令租世德同鞏縣令張雷光,依省憲審批,發落定案,丈界立樁。並繪製了溫縣灘地圖。其圖為:以縣城東南角為基點編號,一里編一號,向東為4元字”號,共17號接武陟界;向西為“地”字號,共25號,接盂縣界。南北寬亦從基點起向南,一里劃為一區。東邊,南至汜水界,編九至十二區不等;西邊,南至鞏縣界,編十五區,全部溫縣灘區,約545平方里。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乾隆四十一年(1776)經衛輝府正堂,會同開封知府、河南知府為劃清鞏汜兩縣灘地邊界,曾勘丈立界。並建碑刻圖(碑存滎陽縣廖子峪),對武陟、溫縣、汜水,鞏縣的界線定為:南岸廖子峪對北岸樓子營(即今溫縣魏溝村處)牽直劃開,東汜、西鞏。北岸為汜水與溫縣爭界,依此古界立之標準,以定北岸之界,非南岸有……。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以上定界,和歷史灘地徵糧,皆依此界。直到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未嘗變動或重訂,但因黃河河勢不定,地理上不宜樹立明顯標誌。以致同汜、鞏之灘地糾紛經常發生。

四、溫、武、成新夾河灘劃界始末(《溫縣誌》材料)

1953年秋,溫縣東灘同武陟、成皋三縣交界處,武陟縣四區趙莊鄉西巖村東,駕部鄉西之東巖灘地,南界為黃河北岸,北界為黃河大堤之範圍內,界線不明,發生糾紛。初經三縣縣、區、鄉幹部及群眾代表商議,未獲解決。

1954年4月下旬,又經新鄉,鄭州兩分院,三縣縣、區、鄉幹部和群眾代表集會協商,因各執已見,仍未取得一致意見。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54年5月10日,經省府民政廳.省法院、新鄉分脘、鄭州分院、武陟縣民政科、縣法院、四區公所、成皋縣民政科、法院、四區公所及溫縣民政科、三區公所各派幹部赴省共同協商。本著“灘地國有,合理使用,團結生產”的精神,達成了協議為:

黃河北岸老灘、半老灘以南之小河溝南的新灘地,按南北平均分為十二份。靠東十二份之二歸武陟,靠西的十二份之三歸溫縣,其間十二份之七歸成皋。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五,關於滎陽與沁陽縣間有關黃河夾河灘地情況的調查報告

省農村工作委員會:

關於滎陽與沁陽縣間黃河夾河灘地的管理使用問題,省農村工作委員會決定,以民政廳為主;協同農業廳、河務局及有關專、市、縣進行調查。調查自11月10日至15日,先後在夾河灘,鞏縣大王廟和裴峪、沁陽縣溫泉等處進行了測量、觀察和訪問。茲就調查情況和對夾河灘地處理意見,報告於後。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黃河自太行、邙山峽谷流人平原地區後,由於河道寬擴,河床高淺,河水擴散,流勢緩亂,因而泥沙沉甸,形成夾河灘地。汜水灘(即滎、沁兩縣間之夾河灘,因靠近滎陽縣汜水口,故兩岸群眾稱之為汜水灘)年代已久,據群眾傳說,已是三百年老灘。據我們勘測可耕面積(即老灘部分)約50000餘畝。土壤土質肥沃,遍生野黑豆(糧食)及雜草、蘆山草等,自然資源豐富,地勢高亢,約海拔104公尺,黃河洪峰流量在20000m3/秒以下,不會漫灘。三門峽水壩建成後,汜水灘被洪水淹沒機會大大減少。但據桃花峪水庫初步設計,庫區水位達113公尺。故該灘於桃花峪水庫建成後,即行淪沒, 據我們於12、13日勘測:裴峪段黃河總流量823m3/秒。至裴峪口東,河水分為三股。南股流量為504m3/秒,古總流量的61%;北兩股自大王廟合流,流量為319m3/秒,佔總流量的3g%。在大王廟東,洛河有45m3/秒流量注入南股。到汜水灘段水面寬315公尺,平均水深1.58公尺,流量為519m3/秒,佔總流量的62.8%。北股水面寬800公尺;平均水深0 72公尺;流量為306m3/秒,佔總流量的37.2%。依此次勘測及黃委會歷年勘測資料記錄及分析結果,因裴峪口西邙山有彎弧,加之該段河床南側較高於北側,形成黃河流勢的規律是:大水走北、小水走南(即船工所謂:大水就勢,小水歸槽)。汜水灘兩側的河道特徵是:南側水面窄,水量集中,流速大;北側水面寬,河道淺、寬、亂,經常有三股河道,遊蕩性大,水量分散,流速小。據資料分析,這種規律和特徵,不經人工治理,是不易改變的。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依汜水灘的自然情況,根據對吳書記:“隔河不種地”指示精神的領會,管理使用黃河灘地,應從便利群眾生產,有利於多收糧食的原則出發。我們認為有不少條件是便利滎陽縣群眾的。如滎陽縣沿河村莊距離汜水灘較近,便於生產管理;再是無論訊期和枯水期,滎陽群眾既不致一河多渡,勞力,牲畜、大型生產工具及生活用具等運輸方便;天冷季節,叉不受涉水之苦。據此,我們研究,赴理汜水灘的方案有三:第一,全部紿滎陽縣群眾管理使用;第二,兩縣群眾分開管理使用;第三,省農業廳建立農牧場。這三個方案,經我們參與調查研究的同志討論,一致認為都是可行的,但比較起來,第一,三兩個方案也有一定缺點。如全部交給滎陽群眾,則勞力不足,不能全部利用,勢必有相當部分荒蕪起來,更談不到深耕細作,廣種多收,甚至野生糧.草等自然資源,也不能保證完全收益。對沁陽群眾的生產、生活也不能得到收益。如國家籌建以牧為主、農為副的綜合場,使糧食收入供應發展畜牧自給外,還可有一部分商品糧,建場時從儉辦理,壓縮基建投資,也是良好辦法。但因桃花峪水庫幾年即動工,依目前情況估計,最多隻行上五年,實際上僅有三年期間的收益。同時,兩岸群眾由於土地少(都是平均每人八分地左右),在糧食過關前,還有一定的困難,不易解央。這也不能不是第一、三兩個方案的缺點,在兩岸群眾勞力安排,灘地開發,自然資源的利用,糧食的增產,生活問題的解決,兩岸群眾的團結等,都有很大好處。並以我們認為採用第二方案比較妥善。如採用時,還有以下問題可一併解決。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l)兩岸劃分汜水灘的比例,應從便利生產出發,適當照顧近兩年來對汜水灘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利於界線的選擇,以在黃委會河床測驗站所設固定斷面線的第15斷面線上,選定一點,東西延伸直線,作為兩岸分界線,這樣劃分後,使南岸管理使用面積約佔全汜水老灘總面積的60%,北岸約佔40%。

(2)界線的標誌,應隨麥播的同時,沿線栽植適於灘地生長的樹木(如柳樹、白臘條等),從15斷面線分開,各植一半,收益歸栽植方所有。

(3)滎陽群眾已犁出和已播種之灘地劃到界線以北者,由沁陽群眾按照今年夏季榮陽補償沁陽之標準補償給滎陽的群眾。補償手續,於今年12月15日前全部結清。

(4)雙方縣及有關公社和大隊,應經常教育社員增強同對岸社員群眾的聯繫和團結,嚴防敵人和壞分子煽動鬧事,破壞團結生產。

麥播在即,請速審批,以便組織劃界,以利秋種。

河南省民政廳副廳長楊秀昆

河南省農業廳農牧場管理局書記扈建長

河南省河務局工程師劉子禮

新鄉專員公署農業局局長孫保臣

鄭州市民政局科員劉海亮

沁陽縣農業局局長楊慶雲

滎陽縣民政科科長王滿

1960年II月17日

六、關於滎陽.沁陽兩縣夾河灘地處理協議書

為了增進兩岸群眾的團結和發展生產,更妤地貫徹執行黨的“發展國民經濟,以農業為基礎”的方針,使黃河灘地發揮更大的效能增加糧食生產,除遵照省人民委員會的指示,分開經營灘地外,特對有關事項,協議如下,共同履行。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依沁四、滎六劃分界線,雙方各後退一公尺。並自1960年12月21日起,雙方沿界線植樹。植樹於12月24日完成。沿界樹木,由栽者經營和收益。

但)自12月25日起,滎陽縣汜水公社和沁陽縣趙堡公社,各派員3人,沁陽縣溫泉公社派員1人,共同丈量。劃到界線以北的已犁已種,未犁已種,已犁未種三種土地畝數。史量完畢後,雙方以公社名義,上報省民政廳。

(3)滎陽縣劃人界線以北已犁種的土地,丈量完畢後,即由沁陽縣群眾經營.管理。

(4)自21日起,滎陽縣群眾,在界線以北的房屋、農具、草及一切東西,開始撤往界線以南,並於1961年元月10日撤完。

(5)自21日起,雙方負責保護界線,並不得越界種地、放牧、收割莊稼和野生糧食、草類等。

(6)雙方縣及公社、大隊、生產隊應即貫徹到群眾中去,防止壞分子煽動鬧事。

(7)此協議由雙方縣,公社,大隊、生產隊教育群眾履行,倘有違犯引起群眾糾紛者,由違犯協議一方負責。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61年3月下旬,省通知有關人員赴滎.處理灘地糾紛,但滎、鞏無人參加,形成省廳杜慎庭等三人同溫縣苗英傑等四人之座談會。連續四天,無結果。4月份乘省召開三級幹部會之際,省農委副主任張萬,召開了鞏,溫,滎三縣書記、縣長會議。確定由民政廳副廳長董玉振率工作組赴現場處理。至期,滎方不赴場,丈量無法進行。4月20日,農委張副主任重新召集三縣人員赴滎陽協商,經五天時間,意見分歧,協議未成。向省彙報後決定:溫、鞏界線按歷史資料丈量立界,溫,滎問題,逼溫於四、六分界後,溫界內麥只收2100畝,餘歸滎收,收後退地。對此,溫表示“執行決定,保留意見”。但在25號赴現場時,溫縣群眾已於23、24日兩天,將按“四,六分界線”以北的麥全部收完。於是懸案猶存,糾紛未解。

滎陽段黃河灘地兩岸爭奪問題的由來

1962年8月28日,滎陽縣汜水公社向省委、省人委控告溫縣。提出:“隔河不種地的說法,根本就不存在;1961年省調處時,將汜水濰地劃給溫縣40%,是不應該的;要求將已劃給溫縣的灘地於秋收後,交給滎陽。”原信轉來溫縣後,於9月II日,溫縣向省提出報告,表示“遵照執行1961年8月調處決定”。問題仍予擱置。

1963年以來,中河斷流,“凹,六分界線”淹沒,雙方搶灘種地,糾紛加劇。

1965年10月6日,溫縣人委民政科向省提出請示處理灘界的報告。此後查不到關於溫、滎灘地處理的文字資料。

(以上資料均來源於《滎陽史志》,新華出版社,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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