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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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師日常工作中,發現至今仍有很多朋友認為,只要是婚後取得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有。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後所得共同製為法定財產製,一般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的利益,有利於實現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當代絕大多數人對夫妻財產製的要求。

一、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繼承、受贈的財產,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取得的債權以及其他合法所得。

2、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小明同學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後小紅在負責出租和收取租金,那麼這部分有小紅參與投入的收入,一般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小明與小紅結婚後,小紅髮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賠償款26萬元,若此時兩人離婚,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26萬元為小紅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享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價值較大的個人鑽戒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如小明與小紅結婚後,小明作為代表宜賓市參加省運會的運動員獲得比賽獎金18萬元,該18萬元獎金具有人身專屬性,為小明同學個人所有。

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明示只為其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僅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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