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羊死亡如何赔偿?曲周法院支持曲阳律所意见

【案情】

2017年3月1日,曲阳县李某驾驶拉羊的轻型货车行至大广高速曲周县路段时,被故城县丁某驾驶的大货车追撞,造成轻型货车受损,所拉山羊部分死亡。

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轻型货车经曲阳县修理花费7150元,拉羊货架修理费6450元,死亡山羊经委托公估为8250元,施救费1650元。因对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后李某将丁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事故致羊死亡如何赔偿?曲周法院支持曲阳律所意见

【审理】

2018年6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轻型货车和拉羊货架只有修理发票,没有修理明细和评估报告,对此不予认可;山羊损失系单方委托,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侵害了保险公司知情权、鉴定权和参与权,故而也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辨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另,该《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请法院驳回被告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支持原告诉求。

【判决】

2018年6月29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障当事人获得赔偿,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35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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