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武漢4名女學生租房,兩個月竟背上萬貸款!幸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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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離奇的套路, 還在等你入坑

昨日,楚天都市報記者接到報料,武漢傳媒學院四名女大學生通過中介租房遭遇“套路貸”,租兩個月房卻背上萬元貸款,和她們一樣“被貸款”的有數十人之多。

租房兩月竟背上萬元貸款

記者聯繫上報料人彭洋(化名)同學。馬上讀大三的彭洋介紹,因學校宿舍正在整修,為了利用假期學車,她和另外兩名同學以及一個實習的學姐,打算在學校附近合租兩間房,租期兩個月。她們找到位於關山大道K11寫字樓的萬事如寓房地產中介。該中介稱可以押一付一,但由於公司沒有短期合同,必須簽署統一的年度合同。接待她們的王姓業務員承諾:兩個月後可以轉租,押金如數退還。

套路貸!武漢4名女學生租房,兩個月竟背上萬貸款!幸虧……

6月28日,4名女生簽下一年期合同,租下位於藏龍星天地2樓一套房間內的兩間房,主臥1000元/月,另一間隔斷房800元/月。

4名女生提出用現金支付首筆租金和押金,但業務員稱公司規定不能用現金交房租,必須通過公司平臺扣款。當著學生們的面,業務員以方便退押金的名義要走了她們的銀行卡和身份證。“我當時瞟了一眼,發現她打開的頁面是惠人貸,業務員解釋說是公司平臺,後來才知道她是用我們的身份註冊。”彭洋說。

7月13日,一條催款提示短信讓4名女生傻了眼,打電話到中介公司才知道,簽訂合同的兩名同學被分別辦理了惠人貸10期分期貸款業務。一筆是8186元,另一筆10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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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約中的提前30天告知規定,7月底,4人和中介溝通退租問題。中介的說法讓她們的心涼了半截:不能轉租,一年期合約提前退房算違約,需扣除月租兩倍違約金。

最令4人忐忑不安的是,“憑空多出來的1萬多元貸款如何解決?逾期是不是會影響徵信?”

於是,4名女生向藏龍島派出所報警。8月22日,中介承諾次日即可撤銷貸款並退還全部押金。然而,4名女生於次日趕到公司時,對方稱只退500元,且須先交合同再辦理。

4名女生的遭遇並非個案

彭洋將記者拉進一個“萬事如寓維權群”裡面有14名年輕人在同一家中介“被貸款”,其中以大二大三學生居多。“據瞭解還有幾十人有類似遭遇。”武漢傳媒學院一工作人員稱。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萬事如寓公司,一名高姓業務經理表示:“我們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事,

合同第一頁便註明合同外的所有承諾均無效。”對於租金變貸款一事,高經理表示,在簽訂合同時便已明確告知,押一付一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他同時承諾,對於4名女生的事情,將在下週一上班後妥善解決。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張冬盛律師表示,如果房產中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取得超出租期的貸款,使租戶在房屋到期後仍承擔還貸責任,達到一定數額,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當然,學生們不應該輕信口頭承諾,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慎重簽約。”

“套路貸”套路深危害大

套路貸!武漢4名女學生租房,兩個月竟背上萬貸款!幸虧……

“套路貸”

是指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條款,進而認定被害人違約,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行為,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

《人民日報》評論稱,“套路貸”經過精心偽裝,一方面使其被視為普通民事糾紛,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蹺;另一方面,則更是利用難以調查背後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據表面證據處理。

新華網評論稱,“套路貸”屬於知法犯法,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不能容忍的。

為了規範民間借貸,嚴懲“套路貸”等新型犯罪活動。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

“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重拳出擊

嚴打“套路貸”詐騙!


來源 | 綜合整理楚天都市報、網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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