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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男孩屬於幼兒,是無民事行為的人。他的行為安全,應該由監護人父母來保護。也就是父母有看管與照顧的責任。
當小孩爬上三輪車,因為其危險性,做為父母,就應該加以制止。如果擺弄電動車鑰匙,就更應該強行阻止才對。如果父母不在身邊,小孩出事,家長看護不到,應負六到七成責任;如果見而不管,則應負八成或以上責任。
對於三輪車主來說,停放下來以後,應該拔下鑰匙,加上制動,確保停放安全。因為你的疏忽,忘記了停車安全,造成了車壞人亡的事故。如果你看到小孩上車而沒有制止,那你承擔的責任應該三到四成,如果你僅僅是忘了拔鑰匙,其餘什麼過錯都沒有的話,那你的責任就應該二至三成吧。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小孩的父母應當負主要責任,三輪車車主應當負次要責任。
首先,本案中的是5歲男孩,該男孩年齡較小,日常出行遊玩,必須得由家長監護或者帶領。
根據民法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保障監護人的安全。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從這裡看出,小孩的父母應當時刻監護著小孩的行為,當小孩爬上三輪車玩耍的時候,其監護人沒有及時制止並保護,這是他們監護人的失職,所以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平時監護人對於小孩教育和培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安全意識較差,制止不力,所以其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最後,三輪車主沒有管控好自己的三輪車,讓其他小孩任意攀爬,其應當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所以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法重情深
出現這樣的事情,真是悲劇,“熊孩子”為自己的魯莽行為付出了生命,這代價實在太大了,連一絲挽回的餘地都沒有!
從題目的隱含的信息來看,三輪車應該不是男童家的,否則談責任也沒有多大意義。
有些大城市從環保角度考慮,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時要求機動車停車三分鐘必須熄火,比如北京、南京、武漢、珠海等地。不過此案中的三輪車,按照描述應該是電動三輪車,因為如果是使用汽油或柴油的摩托型三輪車,車輛啟動必須踩離合、掛檔、加油門三個動作同時進行,而一個5歲男童是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的,據此可以推斷為電動三輪車,只要插上鑰匙,轉動加速器即可開動。而電動三輪車不能購買交強險,也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機動車範疇,因此就算在這些大城市,也不適用該規定。
從題目來看,此事應當發生在農村地區,暫時筆者尚未發現要求停放三輪車時必須熄火的規定。作為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車主並無過錯,他也沒有照看男孩的責任,那是其父母的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保護其人身權利等合法權益。在此案中,男孩父母沒有對其盡到看護義務,造成這一悲劇性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男童雖然小,但是其也有過錯,只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不用承擔責任,而由其父母來承擔而已。
假如此案中,男孩沒有事,而三輪車被撞壞了,那麼責任是不是很清晰,男孩父母將承擔賠償責任,道理都是相通的。
因此,雖然對男孩及其家庭非常同情,但還得釐清責任,不能讓無辜者受無妄之災!
打虎拍蠅
這輛三輪車主是誰?他應該負主要責任。其次才是監護人的責任。
5歲小孩貪玩程度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對周環境無不感到新鮮,模仿大人的思維能為是很強的,很多事情都是在毫無意識的時候發生的,監護人不可能寸步不離,手牽著手陪他玩耍,而這輛三輪車主應該知道,車輛每停一處,都必須息火之後撥掉車鎖匙,而這位車主不僅沒有把鎖匙拔掉,有可能還沒有息火,要不然一個5歲小孩是無法發動車輛的。
頁川木木1
看到這個事件,我第一反應是,這個三輪車主要倒黴了,他在這個事件中,承擔次要責任,估計要拿出一大筆錢了,我這麼說,實際是在替這個三輪車主鳴不平,但是沒辦法,理是理,法是法,只能認倒黴了。
這個事件裡主要責任是孩子父母的監護責任,有時候我們很多人看問題,往往會忽視監護人的責任,一方面是有人不懂,另一方面是認為孩子已經死了,為什麼還要追究可憐的父母的責任呢?我們追究父母責任,就是為了以後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三輪車主的責任是,他停車的時候,沒有熄火,沒有拔掉鑰匙,沒有看好自己的車,導致孩子爬上去,給油,車衝出去,撞樹上,導致孩子死亡。
家長的責任是,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缺少監管,脫離視線,讓孩子爬上別人的三輪車,導致死亡。
這件事,孩子沒有責任,因為他才五歲,無行為能力之人,再加上他已經死了,死者無責。這樣的悲劇能避免嗎?完全可能,從雙方的責任就可以分清,第一,監護人看好自家的孩子,別讓他淘氣,尤其不要脫離家長視線,自家的孩子自己要看好才對,對於三輪車伕,把車停遠點,車輛要熄火,鑰匙要看好,是不是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悲劇呢!
韓東言
家長負主要責任:
男童只有5歲,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必須在監督人的監督下行使各種權利。5歲的男童爬上三輪車手加油門撞樹死亡,首先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監督人,並沒有把孩子看好,如果父母能夠及時發現病制止孩子的行為,就不會導致以上悲劇的發生,所以作為監督人的父母負主要責任。
三輪車車主負次要責任
由於三輪車車主沒有看護好自己的車,讓年僅5歲的男童隨意爬上車,導致孩子誤加油門撞樹兒亡,所以車主有看護不力的責任,需要負次要責任。
以上只是我個人對此次事件的看法和想法,大家也可以在評論區發表下自己對此事件不同的見解。
騎蝸牛追夢想
這樣的問題你說怎麼說呢?我的侄子他開著四輪拖拉機打小麥時,正好四輪拖拉機從一個6歲男孩子身上軋過去(這個男孩當時是睡著了,他是我侄子的表弟,侄子是我老公一個奶奶的大哥的孩子)但是這個孩子卻沒有受傷。拉到醫院去看看,醫生說真是奇蹟孩子沒事。孩子當時困了就睡覺在放好準備留打的麥子上,我侄子當時開著滿滿的一四輪的麥子他根本就沒有看見那個睡著了的孩子。2013年的夏季我騎著小電動車過馬路時被一輛裝滿水泥涵管的大車給撞飛了又摔地上也沒有受傷。
如果一個人他的壽數沒有到時間的話,即使是他得了癌症也不會死的。如果一個人的壽命到了該結束時他即使是沒病沒災也該走了。
開心每一天5084564509184
這是一場因父母對孩子的監護不力,致使其爬上三輪車手加油門撞在樹上,使兒童死亡事件。
在這場悲劇事件中,死亡孩子的父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孩子父母沒能盡到監護責任。其次,三輪車主承擔次要責任。因為車子在停放時,沒有熄火拔掉鑰匙,存在一定安全隱患。致使兒童爬上車,加油門撞在樹上引發死亡。如果車主又是孩子的父母,那麼該事件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均要承擔。
其實,類似這樣的悲劇事件完全可以避免的。首先孩子是未成年人,對於危險無鑑別能力,父母作為第一和最主要監護人。理應盡職盡責做到監護責任,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一刻也不能讓他離開自己的身邊或者視線範圍內。如果當時父母在身邊,那麼孩子也不可能會爬上三輪車,並且加油門撞樹死亡。其次,三輪車主人在停車時,理應停放安全,並且熄火拔掉鑰匙,鎖好車子。如果做到以上幾點,也不會導致悲劇的發生了。
小男孩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對危險行為的認知能力,也不具有對危險後果的控制能力。
而小男孩父母作為小男孩的監護人,對小男孩實施的危險行為沒有盡到禁止或阻止其發生的監護義務,導致小男孩死亡。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小男孩父母對其死亡事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危險處處存在。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安全問題,絕對不能忽視。無論是家庭安全教育還是學校安全教育,都需要重視起來。不能一旦釀成了嚴重後果,我們才開始重視,但那時已經太晚了,後悔也來不及。
兒童是天真爛漫的年齡,他們對一切事物都充滿了好奇心。這個時候也是最需要父母正確引導教育的時候,所以父母一定要盡到責任和義務,用正確的方法教育引導孩子。對於存在的安全隱患,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讓孩子靠近,避免因此造成的傷害。
李明德
夢113300796
這個肯定是家長監護缺失,佔事故主要責任。三輪車主應該有沒有熄火或者沒有拔鑰匙的行為,應該承擔次要責任,至於比例的劃分要視細節來劃分,雖然很多人感覺三輪車主有點冤,有種飛來橫禍的感覺。但不可否認如果沒有失誤的行為同樣也可避免這次事故。以後長點心吧,停車熄火關鑰匙拉上停車剎車,是對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