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丈夫车祸死后,公婆不顾儿媳怀孕,也不分赔偿金,儿媳回娘家生了儿子随娘姓不让公婆见?你觉得儿媳做错了吗?

仙纹传奇


这个问题包含好几个法律关系,还是逐一回答吧:

1、死亡赔偿金是以死者死亡为给付条件,是对死者丧失劳动收入而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性补偿,因此不能认定为遗产,对其分配可以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并要考虑到死者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

因此,公婆独占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儿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2、孩子跟随父姓,这是千百年来的传统,并不是我国所独有,世界各地都是如此,当然也有跟随母姓的,但是不多见。现在的二孩时代,对于过去只有独身女的家庭,很多都希望二孩能够跟随母姓,安徽某县曾经出台“随母姓奖千元”的政策,鼓励民众让孩子随母姓,但尴尬的现实却是,实施3年仅有30户新生儿家庭申请随母姓。

一些女方的说法就是“我家也要延续香火”,这实际上还是遵循传统,因为女方本身也是随父姓的,所以与其说是孩子是随母姓,不如说是随外公姓。

不过对于传统,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婚姻法明确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公婆要是想要孩子随父姓,还是好好善待儿媳、孙子吧!

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探望权是父或母的权利,而不是祖父母的权利,所以媳妇此举,从法律来讲,并无过错。

不过从公序良俗上来讲,应当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当然公序良俗是针对双方的,此题中是公婆有错在先,所以为了见孙子,还是好好想想应该怎么做吧!


打虎拍蝇


我觉得是儿媳你做错了。

你的这种回娘家一直住娘家的行为只会助长你那恶婆婆的嚣张气焰,人善被人欺,你太善良也太软弱了,月子也做完了,待自己身体养好之后,接着回自己的家里住,干嘛一直在娘家,让娘家人也跟着自己糟心。你让儿子随自己姓,不让公婆见孩子,不就是让公婆生气吗?可如果只这样做,不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太便宜公婆了。

你公婆是不是还有儿子呀,你老公不是独子吧?不然再看重钱的老人也做不出这种行为,说不出那样的话吧。这已经不是自私了,简直有点没有人性了。罪过,说话有点重,可想想就这个合适点。

你不能就这样呆在你娘家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娘家的兄弟嫂子或弟媳的也会看不起你的,因为你放弃的不仅仅是赔偿金,明明家是你和你老公的,

家里所有的东西,财产都有你一半以上,现在呢?成了公婆的了?你变成了无家可归的人,孩子这么小,谁来抚养?赔偿金主要就是给你们和你孩子的,又不是你公婆独享的。你不为自己争取权益,也要为你孩子争取吧。

搜集证据,不要拖,请律师法院起诉,该得多少得多少,争取最大化;本来还想着说公婆丧子,也不容易,和和睦睦的,帮着你抚养孩子,心疼照顾一下他们,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了。


乱泪飞花


这个问题还是蛮复杂的,既然要问儿媳妇的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就一条一条逐一分析一下。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但是在分配的时候也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程序进行处理的。死亡赔偿金,一般是去世一方近亲属领取,所以,儿媳享受死亡赔偿金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作为儿子的母亲,也是可以享受一部分,但是私吞肯定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儿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起诉,要求婆婆将死亡赔偿金分给属于自己的份额。显然现在婆婆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孩子随母亲姓的问题。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方的姓也可以随母方的姓,这个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虽然从传统上来讲,大部分孩子都是随父亲的姓,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现在既然父亲去世了,母亲要求孩子随自己的姓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婆婆是无权进行干涉的。

关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双方都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也必须要获得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人的同意,而现在虽然不是离婚的状态,但是,父亲已经去世,显然孩子的抚养权直接归母亲所有,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管理孩子的探视权。何况探视权的主体一般是不包括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所以婆婆要想看孩子,也需要争得儿媳妇的同意。



所以对于这个案件,如果不考虑情感上的因素,单从法律上来讲,我认为儿媳妇儿的做法没有什么问题。

就算从情感上出发,从题目描述来看,我认为也是因为婆婆有错在先,是婆婆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所以儿媳妇才会有如此的反应,我想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这样做的。

所以作为婆婆还是要先从自身做起,先从自己身上找毛病,况且现在儿媳已经丧偶,儿媳跟婆婆之间已经再无瓜葛,如果婆婆想看孙子,更应当善待儿媳才对。


任律师工作室


儿媳没做错什么,错的是公婆!

一、因丈夫车祸去世所得的赔偿金,妻子有权利分得其应得的份额

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赔偿金是赔偿给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儿媳怀孕,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分一部分给儿媳及未出生的孩子。

公婆不分这笔赔偿金,儿媳有权利主张。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儿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律会支持儿媳的主张的。


二、孩子的姓氏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依此规定,即使父亲在世,孩子随母姓也是可以的。

父亲去世,如果母亲愿意,可以让孩子随父姓,但也可以让孩子随母姓。

孩子随母姓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干涉。


三、儿媳回娘家生儿子后不让公婆见,并违法,但似有不妥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但没有规定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所以,孩子的祖父母及题中的公婆无法律上的探视权。

孩子的祖父母应该做好自己作为长辈应该做的,而不是只求索取,不能付出。


但为何说似有不妥呢?

其实法律规定探视权,并不是仅仅是为了父或母看看自己的孩子那么简单,而是也考虑到保障了父母的探视权,可以同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所以,探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亲因车祸去世,让孩子了解父亲家里的情况,那才是一个完整的世界。所以,笔者以为:让孩子接触接触父亲家里的人,也是应该的。


关注北京郭广吉律师,了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资讯!


郭广吉律师


首先生孩子的母亲,很伟大。

一.丈夫去世了,妻子怀了遗腹子,想想在这个社会会有多少人毫不犹豫的生下来?毕竟孩子一出去就没有了父亲,以后改嫁势必影响自己找新的老公,但这位母亲最后选择生下来,证明她和孩子的父亲以前是真的有感情,就算知道孩子父亲已经不在了,也愿意为他留下血脉。

二.生孩子那个时候不能动气,这位母亲做得挺对的,回娘家把孩子生下,平安的出了月子,以后的事情在说。这件事并不是别人说的那样,孩子母亲懦弱,不敢和前婆婆抗争,相反我认为她很有智慧,知道什么也没有孩子重要。

三.婆婆家是个重男轻女的,而且根据判断我猜这位婆婆肯定不止她老公一个孩子。因为当父母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肯定拼死也要劝下媳妇生下这个孩子,就算是女孩,就算重男轻女,在那个绝后和生个女孩的选择下,肯定就算是个女孩也照生不误。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位婆婆还有另外的儿子在,反正死了一个不怕,我还有呢,儿子的赔偿金也拿手里,那么多钱,还怕别的儿子不孝顺吗?至于婆婆全额吞了赔偿金一事,有没有叔子姑子之类的参与,恐怕多数是说过的,害怕把钱给媳妇,媳妇拿着钱嫁人了。

四.婆婆做初一,媳妇做十五,没什么不对。当初那个孩子是婆婆她们都不要的,跟母亲姓没什么不好。这位婆婆的做法也寒了媳妇的心,恐怕媳妇压根就不想孩子在和她们有任何来往。生下这个孩子只是因为对于孩子和孩子的父亲有爱而已。

五.如果这位媳妇手里有钱,娘家能帮忙,不用和前婆婆拿赔偿金了。如果家庭一般,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建议打官司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


玖一说


公婆不讲道德,虽然他儿子突然不在心里感到伤心,但是儿媳也同样受到很大的打击,并且刚结婚怀孕,应该关心媳妇才对。最起码媳妇还给你家留有后在肚子里面,无论是男是女,都是一个新的希望。公婆对媳妇好点也许媳妇看到婆婆公公照顾她关心她以后不结婚留在这里守住自己的小孩,守住公公婆婆为他们养老养老尽孝。

重男轻女,一点赔偿金都不拿给媳妇。这样一来,媳妇全部都没有留住的一点希望,生出来是孙女最起码总比没有的好很多。

按照刚接媳妇的这种情况来分析二老应该年龄不大,应该也还有力气赚到钱,在媳妇怀孕期间没有能力赚钱养活自己,公婆应该分一点赔偿金给媳妇让她把小孩生出来。培养小孩读书二老在帮补一点,以后哪怕媳妇再去别的地方找,孙女她也会记得你们是她的爷爷奶奶。也会感觉这个家还有后人,但后来这个媳妇生的是男孩,是不是更好呢?

因为公婆之前做的太绝,媳妇不让公婆看小孩,姓也改成跟自己姓,这样对待婆婆也没错。不要说法律判决怎样,从道德和良心上来讲公婆做的很不对。为了钱昧着良心这样做,这样讲以后没有人看望他们,那也是他们自己造成的,自己选择的。

人在生活当中不要只顾自己,讲点道德、讲点良心、做什么事情做到问心无愧。我感觉这种才可能生活愉快一些,幸福一些。


贵刘延琼


根据题目中的描述,这个儿媳没做错什么,导师公婆有做错的地方。

1、丈夫死亡后的赔偿金,公婆私自全部占用,显然是违法的。

因为对于儿媳来说,这笔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有权利分得自己应有的那一份。

而对于孩子来说,是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也有权分得赔偿金的一部分。

假如公婆赖着不给,儿媳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强行获得自己及儿子(作为儿子的合法监护人)应得的那部分赔偿金,这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2、丈夫去世后,儿媳怀孕,但公婆却对儿媳不管不顾,并说“如果生的是女儿就不要”。

那么,孩子出生后,儿媳可以不让公婆见。由于孩子没有自主行为能力,妈妈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孩子做主,这并不违法。只能怪这样的公婆说话、做事太偏激,自己酿的苦果,自己尝。

3、儿媳让孩子随娘家姓,作为妈妈她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孩子随谁家姓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监护人自主选择,也不违法。而且,这个事也没有对与错。

所以,儿媳如果需要的话,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至于公婆,即使遭受委屈也怪不得别人。亲人之间念的是情,自己先将亲情隔绝了,只能默默的承受后果。

大家觉得儿媳做错了吗?公婆的做法合适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关于不分赔偿金处理

法律上,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一般还是会依据遗产分配原则分配。

因此,丈夫车祸死亡,儿媳是无可置疑能够有赔偿金的,并且肚子里的胎儿也有份额,如果公婆不愿意给,儿媳可以起诉,强行分割。

公婆是没有任何道理,一个人拿这笔钱的

孩子姓氏随娘姓,并不违法,他人无权干涉

我国并没有法律强行规定孩子必须随谁姓,怎么姓都是母亲的自由,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权当然有给孩子命名的权利。

这一点公婆也无权干涉

孩子不让公婆见,也不违法

我国对孩子的探视权,本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是孩子非扶养方的权利,并不是公婆的权利,

因此最多道德上,也许会有人说这样是不是对孩子不好什么,但是法律上,媳妇这样做没有任何问题。

情理上,如果本提问情况属实,本一方死亡后,法定婚姻关系就解除,作为公婆既然想看孙子,其实应该多反思自己行为,对“媳妇”好点。


廖彩琳律师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从旁观者的角度而言单纯地评判儿媳做法的对错与否显然并不可取。

凡是有果必有因,这位儿媳之所以让儿子随母姓并且不肯让公婆与之相见,其根本原因还是当初公婆的做法太过绝情。

对于公婆而言,儿子因为车祸亡故,白发人送黑发人,其内心的悲痛不言而喻。同样对于儿媳来说,自己在转瞬间亦失去了亲爱的丈夫,其内心痛苦也并不亚于公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本应相互扶持共同走出所面临的困境才是。然而,儿子尸骨未寒,公婆面对有孕在身的儿媳却不管不顾,并且独占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如此做法实在不该。

尽管在我国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性质,法律上对其如何分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婆也好还是妻子也罢实际上都是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的。

公婆不愿意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给儿媳的原因显然不是出于害怕儿媳跑路的担忧,而是从内心将儿媳视作外人。因此,他们才会对怀孕的儿媳不管不顾。我不知道这位儿媳之前是否有过得罪公婆令他们反感的行为,但是过去的毕竟过去了,公婆的行为确实令人寒心。

说实话,我非常能够理解这位儿媳的不易,自己既要承受失去丈夫的悲痛,又要承受公婆的冷落,还要承受怀孕产生的各种妊娠反应。不管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她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与痛苦。

一个女人,愿意不顾一切地为亡夫生儿育女,这是多大的一份勇气,更是多大的一种付出!这样的女士我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这位儿媳在生下儿子的过程中吃了多少苦遭了多少罪,那么她对公婆的恨意就有几分。让孩子随母姓,这说明她对于婆家已经心灰意冷、万念俱灰!不肯让孩子与公婆详见,说明她根本没有谅解公婆的意思!

从感性来说,儿媳的做法并无过错,相反公婆如今的尴尬境遇实际上是他们自己种下的因。但是从理性来看,如果公婆确有悔意,我认为儿媳或许可以尝试给予公婆一个悔过的机会。毕竟孩子与公婆之间的血脉亲情是无法割裂的,而她的亡夫同样也不希望看到如今双方势同水火的敌对局面!



通城丹妹


我觉得儿媳妇做的有点欠妥当。

首先你丈夫车祸死亡,作为妻子,赔偿金应该有属于你自己和肚子里的小宝宝,最起码有一大部分应该属于你们,你老公的母亲没有权利全部占为己有,而你也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躲在娘家,放任自己的权利而不去争取,要知道在法律上你和老公才是一家人,他的生前身后事你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他的赔偿金通常情况下应该由你来支配。



很显然你的公婆利欲熏心,觉得赔偿金这是他儿子用性命换来的,应该属于他的,当然这只是她自己的自私想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你也不用跟公婆置气,住在娘家不回去。

至于孩子随你的姓,不随老公姓,并且不让公婆见孩子等行为虽然合情合理,但置气的成分多一点,对于事情的根本解决并没有什么好处。也许你觉得老公的赔偿金你也不要了,孩子也不让公婆见,打算以后跟他们家里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的这种气愤的心情也可以理解。

所以我认为最好最成熟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中间人去跟你公婆协商,争取自己和宝宝的赔偿金的一部分,并允许公婆以后定期来看孩子,至于孩子随谁的姓,都在于你们协商。毕竟一直都是一家人,虽然老公这根纽带没了,但还有你儿子嘛,以后还是一家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