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丈夫車禍死後,公婆不顧兒媳懷孕,也不分賠償金,兒媳回娘家生了兒子隨娘姓不讓公婆見?你覺得兒媳做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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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道真是奇怪,兒子死了錢都被父母佔著一分不給兒媳,可出車禍的萬一是兒媳呢?!

我們這裡有一個,03年的時候一家人開車上高速時有濃霧,車都堵在路上,丈夫下車去前方查看,沒想到後面來了輛大客車直接把他們家車懟進去了,車裡的老婆和7歲的女兒都死了。

後來客車公司和高速方面賠付了近二百萬,她老婆當時給她自己和他們女兒買了好多份保險來來回回也是賠付了有五百多萬,錢都被丈夫拿著。

只是象徵性的給了老婆父母家一萬塊錢,被小舅子直接扔出來了,那個丈夫就腆著臉撿回去,然後到最後也一分沒給老婆娘家。因為婆婆說了,嫁過來那就是他們家的人,賠的錢也是他們家的,給一萬塊已經是額外開恩了,不要正好。

那個丈夫不到三個月就再婚了,娶了個二十歲的嫩車模。然後給他姐他哥一家配了輛車,據說是感謝他姐他哥,在和他老丈人爭奪賠款時出的力。

果然人的無恥是沒有極限的。

我只是比較唏噓那個死去的妻子,平常是經常見面的,溫婉的南方女子。

她家裡比較富裕,當初父母是不同意她嫁給這個老公的,她是義無反顧偷了戶口本私奔出來的。

她是家裡最小最被疼愛的女兒,她爸爸那時被氣的住進了醫院,後來看她那麼執著也就默認了,反而裡裡外外貼補了她婆家好多。

她平時是那麼節儉,一件羽絨服穿了七八年,衣服也只去我們哪裡最便宜的地攤貨集散地上淘,一身上下一百塊都不到,最好的化妝品就是一塊錢一袋的“孩兒面”。她省下的都便宜了誰呀,孩子也跟她去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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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兒媳你做錯了。

你的這種回孃家一直住孃家的行為只會助長你那惡婆婆的囂張氣焰,人善被人欺,你太善良也太軟弱了,月子也做完了,待自己身體養好之後,接著回自己的家裡住,幹嘛一直在孃家,讓孃家人也跟著自己糟心。你讓兒子隨自己姓,不讓公婆見孩子,不就是讓公婆生氣嗎?可如果只這樣做,不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太便宜公婆了。

你公婆是不是還有兒子呀,你老公不是獨子吧?不然再看重錢的老人也做不出這種行為,說不出那樣的話吧。這已經不是自私了,簡直有點沒有人性了。罪過,說話有點重,可想想就這個合適點。

你不能就這樣呆在你孃家裡不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然孃家的兄弟嫂子或弟媳的也會看不起你的,因為你放棄的不僅僅是賠償金,明明家是你和你老公的,

家裡所有的東西,財產都有你一半以上,現在呢?成了公婆的了?你變成了無家可歸的人,孩子這麼小,誰來撫養?賠償金主要就是給你們和你孩子的,又不是你公婆獨享的。你不為自己爭取權益,也要為你孩子爭取吧。

蒐集證據,不要拖,請律師法院起訴,該得多少得多少,爭取最大化;本來還想著說公婆喪子,也不容易,和和睦睦的,幫著你撫養孩子,心疼照顧一下他們,現在已經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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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還是蠻複雜的,既然要問兒媳婦的做法是否正確?我們就一條一條逐一分析一下。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遺產的範疇,但是在分配的時候也是可以參照遺產分配的程序進行處理的。死亡賠償金,一般是去世一方近親屬領取,所以,兒媳享受死亡賠償金肯定是沒有問題的。當然,作為兒子的母親,也是可以享受一部分,但是私吞肯定是沒有道理的。所以兒媳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起訴,要求婆婆將死亡賠償金分給屬於自己的份額。顯然現在婆婆的做法是沒有道理的。

關於孩子隨母親姓的問題。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方的姓也可以隨母方的姓,這個是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的。雖然從傳統上來講,大部分孩子都是隨父親的姓,但是法律對此並沒有強制性規定,現在既然父親去世了,母親要求孩子隨自己的姓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作為婆婆是無權進行干涉的。

關於孩子探視權的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之後,雙方都有看望孩子的權利,但是該權利也必須要獲得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人的同意,而現在雖然不是離婚的狀態,但是,父親已經去世,顯然孩子的撫養權直接歸母親所有,母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權管理孩子的探視權。何況探視權的主體一般是不包括孩子的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的,所以婆婆要想看孩子,也需要爭得兒媳婦的同意。



所以對於這個案件,如果不考慮情感上的因素,單從法律上來講,我認為兒媳婦兒的做法沒有什麼問題。

就算從情感上出發,從題目描述來看,我認為也是因為婆婆有錯在先,是婆婆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所以兒媳婦才會有如此的反應,我想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會這樣做的。

所以作為婆婆還是要先從自身做起,先從自己身上找毛病,況且現在兒媳已經喪偶,兒媳跟婆婆之間已經再無瓜葛,如果婆婆想看孫子,更應當善待兒媳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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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沒做錯什麼,錯的是公婆!

一、因丈夫車禍去世所得的賠償金,妻子有權利分得其應得的份額

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賠償金是賠償給與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兒媳懷孕,與法、於情、於理都應該分一部分給兒媳及未出生的孩子。

公婆不分這筆賠償金,兒媳有權利主張。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兒媳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律會支持兒媳的主張的。


二、孩子的姓氏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依此規定,即使父親在世,孩子隨母姓也是可以的。

父親去世,如果母親願意,可以讓孩子隨父姓,但也可以讓孩子隨母姓。

孩子隨母姓受法律保護,他人無權干涉。


三、兒媳回孃家生兒子後不讓公婆見,並違法,但似有不妥

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離婚後,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但沒有規定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所以,孩子的祖父母及題中的公婆無法律上的探視權。

孩子的祖父母應該做好自己作為長輩應該做的,而不是隻求索取,不能付出。


但為何說似有不妥呢?

其實法律規定探視權,並不是僅僅是為了父或母看看自己的孩子那麼簡單,而是也考慮到保障了父母的探視權,可以同樣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所以,探視,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父親因車禍去世,讓孩子瞭解父親家裡的情況,那才是一個完整的世界。所以,筆者以為:讓孩子接觸接觸父親家裡的人,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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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生孩子的母親,很偉大。

一.丈夫去世了,妻子懷了遺腹子,想想在這個社會會有多少人毫不猶豫的生下來?畢竟孩子一出去就沒有了父親,以後改嫁勢必影響自己找新的老公,但這位母親最後選擇生下來,證明她和孩子的父親以前是真的有感情,就算知道孩子父親已經不在了,也願意為他留下血脈。

二.生孩子那個時候不能動氣,這位母親做得挺對的,回孃家把孩子生下,平安的出了月子,以後的事情在說。這件事並不是別人說的那樣,孩子母親懦弱,不敢和前婆婆抗爭,相反我認為她很有智慧,知道什麼也沒有孩子重要。

三.婆婆家是個重男輕女的,而且根據判斷我猜這位婆婆肯定不止她老公一個孩子。因為當父母的,如果是獨生子女,父母肯定拼死也要勸下媳婦生下這個孩子,就算是女孩,就算重男輕女,在那個絕後和生個女孩的選擇下,肯定就算是個女孩也照生不誤。唯一的可能就是這位婆婆還有另外的兒子在,反正死了一個不怕,我還有呢,兒子的賠償金也拿手裡,那麼多錢,還怕別的兒子不孝順嗎?至於婆婆全額吞了賠償金一事,有沒有叔子姑子之類的參與,恐怕多數是說過的,害怕把錢給媳婦,媳婦拿著錢嫁人了。

四.婆婆做初一,媳婦做十五,沒什麼不對。當初那個孩子是婆婆她們都不要的,跟母親姓沒什麼不好。這位婆婆的做法也寒了媳婦的心,恐怕媳婦壓根就不想孩子在和她們有任何來往。生下這個孩子只是因為對於孩子和孩子的父親有愛而已。

五.如果這位媳婦手裡有錢,孃家能幫忙,不用和前婆婆拿賠償金了。如果家庭一般,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建議打官司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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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不講道德,雖然他兒子突然不在心裡感到傷心,但是兒媳也同樣受到很大的打擊,並且剛結婚懷孕,應該關心媳婦才對。最起碼媳婦還給你家留有後在肚子裡面,無論是男是女,都是一個新的希望。公婆對媳婦好點也許媳婦看到婆婆公公照顧她關心她以後不結婚留在這裡守住自己的小孩,守住公公婆婆為他們養老養老盡孝。

重男輕女,一點賠償金都不拿給媳婦。這樣一來,媳婦全部都沒有留住的一點希望,生出來是孫女最起碼總比沒有的好很多。

按照剛接媳婦的這種情況來分析二老應該年齡不大,應該也還有力氣賺到錢,在媳婦懷孕期間沒有能力賺錢養活自己,公婆應該分一點賠償金給媳婦讓她把小孩生出來。培養小孩讀書二老在幫補一點,以後哪怕媳婦再去別的地方找,孫女她也會記得你們是她的爺爺奶奶。也會感覺這個家還有後人,但後來這個媳婦生的是男孩,是不是更好呢?

因為公婆之前做的太絕,媳婦不讓公婆看小孩,姓也改成跟自己姓,這樣對待婆婆也沒錯。不要說法律判決怎樣,從道德和良心上來講公婆做的很不對。為了錢昧著良心這樣做,這樣講以後沒有人看望他們,那也是他們自己造成的,自己選擇的。

人在生活當中不要只顧自己,講點道德、講點良心、做什麼事情做到問心無愧。我感覺這種才可能生活愉快一些,幸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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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目中的描述,這個兒媳沒做錯什麼,導師公婆有做錯的地方。

1、丈夫死亡後的賠償金,公婆私自全部佔用,顯然是違法的。

因為對於兒媳來說,這筆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兒媳有權利分得自己應有的那一份。

而對於孩子來說,是父親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也有權分得賠償金的一部分。

假如公婆賴著不給,兒媳可以通過法院起訴,來強行獲得自己及兒子(作為兒子的合法監護人)應得的那部分賠償金,這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2、丈夫去世後,兒媳懷孕,但公婆卻對兒媳不管不顧,並說“如果生的是女兒就不要”。

那麼,孩子出生後,兒媳可以不讓公婆見。由於孩子沒有自主行為能力,媽媽作為監護人,有權利替孩子做主,這並不違法。只能怪這樣的公婆說話、做事太偏激,自己釀的苦果,自己嘗。

3、兒媳讓孩子隨孃家姓,作為媽媽她是有這個權利的。對於孩子隨誰家姓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屬於監護人自主選擇,也不違法。而且,這個事也沒有對與錯。

所以,兒媳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至於公婆,即使遭受委屈也怪不得別人。親人之間唸的是情,自己先將親情隔絕了,只能默默的承受後果。

大家覺得兒媳做錯了嗎?公婆的做法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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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關於不分賠償金處理

法律上,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是一般還是會依據遺產分配原則分配。

因此,丈夫車禍死亡,兒媳是無可置疑能夠有賠償金的,並且肚子裡的胎兒也有份額,如果公婆不願意給,兒媳可以起訴,強行分割。

公婆是沒有任何道理,一個人拿這筆錢的

孩子姓氏隨娘姓,並不違法,他人無權干涉

我國並沒有法律強行規定孩子必須隨誰姓,怎麼姓都是母親的自由,母親作為孩子的監護權當然有給孩子命名的權利。

這一點公婆也無權干涉

孩子不讓公婆見,也不違法

我國對孩子的探視權,本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也就是說,這是孩子非扶養方的權利,並不是公婆的權利,

因此最多道德上,也許會有人說這樣是不是對孩子不好什麼,但是法律上,媳婦這樣做沒有任何問題。

情理上,如果本提問情況屬實,本一方死亡後,法定婚姻關係就解除,作為公婆既然想看孫子,其實應該多反思自己行為,對“媳婦”好點。


廖彩琳律師


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從旁觀者的角度而言單純地評判兒媳做法的對錯與否顯然並不可取。

凡是有果必有因,這位兒媳之所以讓兒子隨母姓並且不肯讓公婆與之相見,其根本原因還是當初公婆的做法太過絕情。

對於公婆而言,兒子因為車禍亡故,白髮人送黑髮人,其內心的悲痛不言而喻。同樣對於兒媳來說,自己在轉瞬間亦失去了親愛的丈夫,其內心痛苦也並不亞於公婆。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本應相互扶持共同走出所面臨的困境才是。然而,兒子屍骨未寒,公婆面對有孕在身的兒媳卻不管不顧,並且獨佔兒子的死亡賠償金,如此做法實在不該。

儘管在我國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遺產性質,法律上對其如何分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將與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人。也就是說,不管是公婆也好還是妻子也罷實際上都是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的。

公婆不願意將兒子的死亡賠償金分配給兒媳的原因顯然不是出於害怕兒媳跑路的擔憂,而是從內心將兒媳視作外人。因此,他們才會對懷孕的兒媳不管不顧。我不知道這位兒媳之前是否有過得罪公婆令他們反感的行為,但是過去的畢竟過去了,公婆的行為確實令人寒心。

說實話,我非常能夠理解這位兒媳的不易,自己既要承受失去丈夫的悲痛,又要承受公婆的冷落,還要承受懷孕產生的各種妊娠反應。不管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她都承受了巨大的壓力與痛苦。

一個女人,願意不顧一切地為亡夫生兒育女,這是多大的一份勇氣,更是多大的一種付出!這樣的女士我想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多見!

這位兒媳在生下兒子的過程中吃了多少苦遭了多少罪,那麼她對公婆的恨意就有幾分。讓孩子隨母姓,這說明她對於婆家已經心灰意冷、萬念俱灰!不肯讓孩子與公婆詳見,說明她根本沒有諒解公婆的意思!

從感性來說,兒媳的做法並無過錯,相反公婆如今的尷尬境遇實際上是他們自己種下的因。但是從理性來看,如果公婆確有悔意,我認為兒媳或許可以嘗試給予公婆一個悔過的機會。畢竟孩子與公婆之間的血脈親情是無法割裂的,而她的亡夫同樣也不希望看到如今雙方勢同水火的敵對局面!



通城丹妹


我覺得兒媳婦做的有點欠妥當。

首先你丈夫車禍死亡,作為妻子,賠償金應該有屬於你自己和肚子裡的小寶寶,最起碼有一大部分應該屬於你們,你老公的母親沒有權利全部佔為己有,而你也應該據理力爭,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躲在孃家,放任自己的權利而不去爭取,要知道在法律上你和老公才是一家人,他的生前身後事你應該是第一責任人,也就是說他的賠償金通常情況下應該由你來支配。



很顯然你的公婆利慾薰心,覺得賠償金這是他兒子用性命換來的,應該屬於他的,當然這只是她自己的自私想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你也不用跟公婆置氣,住在孃家不回去。

至於孩子隨你的姓,不隨老公姓,並且不讓公婆見孩子等行為雖然合情合理,但置氣的成分多一點,對於事情的根本解決並沒有什麼好處。也許你覺得老公的賠償金你也不要了,孩子也不讓公婆見,打算以後跟他們家裡一刀兩斷,老死不相往來的這種氣憤的心情也可以理解。

所以我認為最好最成熟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中間人去跟你公婆協商,爭取自己和寶寶的賠償金的一部分,並允許公婆以後定期來看孩子,至於孩子隨誰的姓,都在於你們協商。畢竟一直都是一家人,雖然老公這根紐帶沒了,但還有你兒子嘛,以後還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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