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民警被控刑訊逼供案二審開庭:自辯無罪申請法醫重新鑑定

长沙民警被控刑讯逼供案二审开庭:自辩无罪申请法医重新鉴定

長沙中院

8月24日,廖地安從家中開車來到長沙中院第六審判庭,以取保候審的上訴人身份,再次為6年前的“刑訊逼供案”自辯無罪。

自從被刑拘以來,他被停止公職,一審判罪、二審發回、一審再判罪至24日的二審再開庭,案件審理已歷時三年多。

6年前的一場抓捕行動後,長沙民警廖地安參與審訊的犯罪嫌疑人出現右腎挫裂傷,右腎手術摘除,兩年半後,廖地安被作為涉嫌刑訊逼供的唯一被告人被檢察機關立案、公訴。而一審法院認定廖地安所犯刑訊逼供罪,並非因為腎挫裂傷,而是犯罪嫌疑人被鑑定為輕微傷的圓形皮損——鑑定認為符合電擊傷特點。

歷次審理中,廖地安均否認有刑訊逼供行為,並指向案件有多個未能查清的事實。在8月24日的二審中,廖再次申請法醫重新鑑定,希望查清受害者身上的“電擊傷”到底是不是電擊傷,是如何形成的。

澎湃新聞從庭審現場獲悉,二審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對於重新鑑定的申請,合議庭表示在合議後再作決定。

盜竊嫌犯傷了腎

據案件資料顯示,2012年11月12、28日,在長沙市高新區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生了兩起摩托車被盜案件,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予以立案偵查。

2012年12月3日晚10點多,高新公安分局麓谷派出所開展抓捕行動,民警在芙蓉區馬王堆汽配城附近一家旅館將涉案嫌疑人林某抓獲,派出所民警廖地安被安排與其他民警、巡防隊員將林某帶回麓谷派出所審訊。次日凌晨1點多,廖地安等人將林某帶至派出所。

當日上午,林某在審訊過程中,提出腰部疼痛難忍,並出現尿血、嘔吐現象,多次提出要去醫院檢查看病。此後,林某被送至湖南航天醫院、長沙市第一醫院、湘雅醫院檢查、住院,經醫院搶救,林某右腎被切除。

事後的法醫鑑定認定,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處類圓形皮損符合電警棍所致電擊傷的特點,構成輕微傷;右腎挫裂傷及多處挫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右腎切除術構成重傷和柒級傷殘。

這一傷情鑑定成為廖地安之後被控刑訊逼供罪的重要依據。不過,檢方一開始並沒有立案,直到兩年半後,才予以立案偵查。

據判決書顯示,2012年12月6日,林某的姐姐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控告麓谷派出所相關幹警在辦理林某等人涉嫌盜竊案中涉嫌刑訊逼供,致林某右腎被切除,檢方介入調查。而在一週後,相關方面與林某家人達成協議,總共給予林某司法救助金、後期治療費、傷殘補償費、精神撫慰費等共計100萬元。之後,林某向檢察機關遞交文書表示撤回控告,稱“民警出於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在履行應盡職責的過程中一時疏忽造成的,並非主觀故意”,不要求處理民警及追究責任。

事後,對於這起審訊中的“意外事故”,包括廖地安等數名涉事民警被長沙市公安局予以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等處分。2013年7月,林某被嶽麓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但兩年半後的2015年5月11日,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予以立案,隨後將廖地安作為唯一嫌疑人以涉嫌刑訊逼供刑事拘留。

爭議“電擊傷”

2015年9月8日,嶽麓區檢察院向嶽麓區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在審訊林某的過程中,廖地安等人違規將林某帶入刑偵中隊辦公室,期間為獲取林某口供,採取罰跪、電擊等方式對林某進行刑訊逼供,之後,林某出現上述傷情,經醫院搶救,右腎被摘除。檢方認為,應對廖地安以刑訊逼供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歷次審理中,作為被告人的廖地安均否認刑訊逼供。廖地安自辯稱,在審訊期間,林某曾下跪求放過,他沒有答應,但林某幾次自殘,用頭、身體等部位撞牆,他阻止,林某極力反抗,向後退時沒有站穩,又撞了腰部。

廖地安的辯護人稱,本案多份證據程序上違法,事實沒有查清,不能認定廖地安構成犯罪,是誰造成被害人林某腎挫裂傷沒有查清,廖地安是否使用電警棍也沒有查清。

廖地安同時認為,檢察機關後來公訴所用案件材料系立案之前取得的本認為不夠立案的證據材料,檢方兩年多不立案導致很多證據滅失、取證程序不合法,無法還原事實真相,涉嫌不作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嶽麓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採納了辯護律師部分觀點,認為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林某兩膝蓋以下皮肢淤青和右腎挫裂傷系被告人廖地安直接所為,林某上述傷情的致傷原因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法院同時認為,廖地安為逼取口供對林某“至少實施了電擊行為”,造成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處類圓形皮損,致其輕微傷。

2015年12月29日,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廖地安犯刑訊逼供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廖地安不服上訴,長沙中院隨後以“部分事實不清”於2016年9月26日裁定發回重審。2017年12月13日,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重審,仍然認為“廖地安為逼取口供對林某至少實施了電擊毆打行為”,再以刑訊逼供罪判處廖地安一年六個月。

廖地安再上訴至長沙中院。澎湃新聞從8月24日的庭審現場獲悉,就林某身上的圓形皮損如何形成、是否電擊傷,也是二審中的焦點問題。

廖地安稱,他沒有對林某使用過電警棍等警械,也沒有配發過電警棍。澎湃新聞注意到,在第一次一審判決書中,列舉了麓谷派出所的一份情況說明作為證明,稱“麓谷派出所沒有給所內民警、巡防隊員以及協管人員配發電警棍”,而在發回重審後的一審判決書中,這份“情況說明”未被列舉。

法庭上,檢方承認,提交的證物電警棍並非廖地安被控刑訊逼供時使用的那根電警棍,但是,上訴人廖地安使用的就是這種電警棍。

廖地安質疑稱,湘雅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湘雅司鑑中心【2013】臨鑑字第569號文書記載:鑑定材料當中並沒有電警棍及電警棍照片,而文書中又稱“複閱送檢電警棍照片”:“電警棍長約20.5釐米,電警棍前端兩觸頭間距離長約3.0釐米”。“該電警棍照片不知從何而來,希望能夠查清。”廖地安表示。

法醫鑑定還記載,林某左肩胛部、雙側大腿散在分佈的類圓形表皮剝脫,兩兩成對,中心間距1.2cm。對此,廖地安及其辯護人質疑:鑑定顯示,送檢電警棍照片前端兩觸頭間距離長約3.0cm,而受傷的兩點間距離是1.2cm,如何可以得出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處類圓形皮損符合電警棍所致電擊傷的特點?

申請重新鑑定

在8月24日的二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與上訴人廖地安及其代理人,對於全案證據鏈的認識,差異甚大。

出庭檢察員認為,就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鏈條,證明廖地安有刑訊逼供行為,建議法庭維持原判。

而廖地安及其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重審判決的邏輯,主要根據被害人林某的不穩定陳述及對其身上多處類圓形皮損系電擊傷的鑑定,推定至少存在上訴人對林某進行電擊的事實,但是,該判決忽略了上訴人的辯解以及其他辦案民警的證人證言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從林某被抓獲到上訴人押林某回派出所相距3個小時,這其間發生了什麼,也應該進一步查清。”

在法庭上,廖地安再次申請法醫重新鑑定,要求進一步查清林某身上的多處類圓形皮損到底怎麼形成、何時形成等問題。對於這一申請,合議庭表示在合議後再作決定。

澎湃新聞從庭審現場獲悉,8月24日的二審開庭從上午持續到下午,二審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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