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深圳仿真槍案”開庭:兩名被告人均不認罪

“我沒做過的事情,我不認罪。”

2018年5月25日,翟俊武坐在被告人席上,否認檢方指控的“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他身陷囹圄一年零兩個多月,期間堅稱無罪。

該案另一名被告人林錦澤曾是翟俊武的戰友,以“涉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被檢方提起公訴,此前已認罪的林錦澤當庭翻供。

兩名辯護律師均作無罪辯護,認為該案中的涉案槍支是致傷力很小的仿真槍,證人證言也提及是“玩具槍”。

被告人翟俊武的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表示,該案言詞證據均出自利害關係人,物證不具同一性,檢方指控邏輯存在嚴重問題,指控翟俊武夥同、幕後指揮林錦澤買賣、郵寄槍支的證據嚴重不足。

始料未及的“槍案”

坐在旁聽席上的翟俊祥是翟俊武年長兩歲的哥哥。他難以忘記剛聽到弟弟被警方抓捕時的情形。

翟俊武性格外向,2008年曾參加北京奧運會、殘奧會開閉幕式演出,2011年開始在武警廣州總隊湛江市支隊服役,由於表現優異,僅入伍半年的翟俊武就擔任了副排長職務。2014年,翟俊武在一次訓練中,不小心從10米高臺掉了下來,腰椎嚴重錯位,因公致殘。

2015年,翟俊武以殘疾軍人的身份退伍。退伍後,他曾在南京做過快遞員,後來在網上做軍用品小生意。

2017年過完農曆新年,翟俊祥和翟俊武便從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的老家回到南京。後來,翟俊武從南京前往廣州,過了20多天,突然一個陌生的電話撥通了翟俊祥的手機。他才得知弟弟已被警方刑拘。

2017年2月17日,一名快遞員在驗貨的時候,發現包裹裡的貨物疑似槍支,單據上沒有寄件人的聯繫方式以及地址,於是向警方報案。這個案子牽出了翟俊武。

“深圳仿真枪案”开庭:两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2017年3月6日,翟俊武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在廣州南站的高鐵上被警方抓捕;後因涉嫌犯有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經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

無論在庭前供述,還是當庭陳述,翟俊武均否認買賣槍支。不過,他承認自己去香港玩的時候,認識了一位開仿真槍玩具店的香港人,然後幫他租了一個倉庫——民樂山莊C棟509房。

正是因為這個倉庫,讓翟俊武和林錦澤涉罪。

一人不認罪 另一人當庭翻供

該案中,檢方指控翟俊武夥同林錦澤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的事實主要有四起。檢方稱,2016年9月開始,被告人翟俊武夥同被告人林錦澤通過快遞形式向買家郵寄槍支、彈藥。

被告人翟俊武聯繫深圳市亞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物流公司)負責人劉某飛(已作不起訴處理)轉運包裹,並指使林錦澤將打包好的槍支配件等物品按照相應的地址交付物流公司發出。

檢方指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林錦澤將一包裹交物流公司郵寄後,被查獲該包裹內有疑似槍支1把(經鑑定,該疑似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境外產氣槍)。

2016年10月,被告人翟俊武租下深圳市民治街道民樂山莊C棟509房,專門用以存放槍支配件、彈藥等。此後,被告人林錦澤就負責到民樂山莊C棟509房內拿貨予以寄出。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錦澤向物流公司交付一件裝有疑似槍支配件的包裹寄至本市寶安區航程大道中心領航花園13棟307房,公安機關後在該地址內查獲疑似子彈89枚和疑似槍支1把(經鑑定,該疑似槍支是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氣槍)。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林錦澤將22個包裹交付物流公司郵寄時,被再次查出有疑似槍支配件(經鑑定,50個疑似槍支零部件均不能確定為槍支零部件)。

公安機關後在民樂山莊C棟509房內查獲疑似槍支、配件一批。經鑑定,上述房間內查獲的疑似槍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槍支為非制式氣槍,2300枚子彈型物品為制式氣槍鉛彈。

檢方認為,被告人翟俊武、林錦澤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郵寄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翟俊武多次表示,“我沒做過的事情,我不認罪。”翟俊武還稱,自己當過五年武警官兵,對於槍支很熟悉,不會明知是槍支還故意犯罪,檢方指控需要拿出證據。

林錦澤當庭翻供,也令該案變得樸素迷離。在此前接受警方訊問時,他曾表示認罪,但在法庭上,林錦澤則表示,“我認罪,但我不知認什麼罪”、“以前沒有看筆錄就簽名,因為聽說認罪能從輕處理。”

林錦澤的辯護律師表示,林錦澤的供述以在法庭上的陳述為準,郵寄過程中雖然未開箱查看,存在疏忽,但客戶不是林錦澤聯絡的,賣槍的錢也未分給林錦澤,希望判其無罪。

辯護律師:物證不具同一性

根據深公(司)鑑(痕)字[2017]03001號鑑定意見,“深圳仿真槍案”涉案的47支槍形物的槍口比動能最小的為2.79 焦耳/平方釐米,最大的為13.29焦耳/平方釐米,其中42支低於5焦耳/平方釐米。

“深圳仿真枪案”开庭:两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2001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顯示,該規定將槍支劃分為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兩類。仿真槍屬於非制式槍支,對於非制式槍支該規定採用的是“射擊乾燥松木板法”得出的技術標準,相當於16焦耳/平方釐米。

而2008年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第3.2條規定,判斷非制式槍支的標準為“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公安部2010年實施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重申了上述判據。

這意味著,該案中被鑑定的47支槍形物都達到了非制式槍支的標準。

徐昕則提出,本案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送檢等程序均存在嚴重違法,檢材已被汙染。鑑定槍形物及配件與提取、扣押自509房的槍形物及配件是否同一,已經無法確定。

在程序違法方面,徐昕列舉了現場勘驗在受理案件之前,《現場勘驗筆錄》所附槍形物及配件的照片製作不符合規定,提取現場痕跡、物品不符合規定,被提取人未簽字等程序性問題。

在檢材被汙染方面,徐昕指出,作為香港標準,槍口能量不超過2J,換算成槍口比動能為7.07焦耳/平方釐米,檢測的47把槍形物中45把在7.07焦耳/平方釐米以下,而編號45的槍形物為13.29焦耳/平方釐米,該槍形物符合典型的左輪手槍特徵,極易辨認,但從案卷中的囊括509房間查獲所有物品的大圖中並沒有該槍形物。

另外,被告人一方認為,證據裡所提交鑑定的涉案槍形物及配件數量與提取、扣押清單的數量都不一致。據徐昕介紹,扣押清單中的槍支為51支,鑑定送檢為50支,扣押清單中的鉛彈為3000發,鑑定送檢為2300發,扣押清單中的配件161件,鑑定送檢為107件。編號48-50槍形物,應當鑑定而沒有鑑定,不能認定為槍支。

檢方對辯護律師所提的程序違法問題以及檢材被汙染問題未能回應,表示如需要將進行書面回應。

言詞證據均出自利害關係人

該案中,檢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包括林錦澤、陳某、劉某飛等人的證言。

其中,林錦澤稱,“翟俊武通過微信、短信的方式告知我收貨人地址,我轉發給陳某”、“我也不知道翟俊武的槍支是怎麼買賣的”。

劉某飛稱,“小胖(林錦澤)是五哥(翟俊武)請來做事的,我從他們兩個人的對話中聽到的”、“房間是小林給我錢,小胖具體管理。”

陳某則稱,“我感覺他們(翟俊武和林錦澤)是合夥人,從他們的對話中聽出來的,五哥叫小胖接手發貨的生意”、“(槍)是小胖和武哥的,我聽武哥說槍是他從香港那邊進過來的。”

檢方提供的林錦澤、陳某、劉某飛的證言均指向了翟俊武夥同林錦澤通過快遞形式向買家郵寄槍支、彈藥。但該案辯護律師徐昕指出,僅是利害關係人的言詞證據,沒有其它任何證據與此印證,不能認定翟俊武夥同甚至幕後指揮林錦澤買賣、郵寄槍支。

徐昕稱,林錦澤為本案被告人,陳某與劉某飛曾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兩人與翟俊武在偵查階段同時被偵查,雖然陳某未被移送審查起訴,劉某飛未被起訴,他們的筆錄包括本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實,是典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陳某、劉某飛與翟俊武有嚴重的利害關係,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脫罪或減罪的重大激勵,其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徐昕說,且陳某、劉某飛關於關鍵事實的證言均是猜測性、意見性證據,不能採信。

法庭上,徐昕還稱,涉案槍形物不屬於刑法上的“槍支”,以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認定槍支並定罪量刑,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該案庭審持續三個多小時,法官宣佈該案將擇日宣判。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要求,對於非法買賣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覆》發佈以來,我國出現多起槍案被判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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