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公司凭什么给你加班费?”“滚!”

许小姐在上海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因公司设计需求量增加,五月份她加班超过30小时,然而,六月份发工资时只计算了7个小时的加班费。

公司HR对此的解释为:公司加班需经过审批,未经审批、自行加班的没有加班费。

很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来获取加班费,所以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

但需要明确的是:审批是形式,加班是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员工主张存在加班行为,那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或就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进行举证。如劳动者完成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所以只要员工能证明加班事实,即使加班未经过审批,公司仍需支付加班费。

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主要依据

(1)延时加班调休;

(2)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

(3)加班费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4)考勤显示加班,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加班证据有哪些?

证明自己确实加班:加班通知、工资条(发部分加班费)、加班审批单、同事的证人证言、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

证明所做工作超过规定:增加劳动定额的证据、合同中要求的工作量等。

如果上述证据无法拿到,劳动者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与证据但拒不提供,这样的情况下,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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