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細化、補充……組織紀律籬笆扎得更緊

黨的組織紀律,指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和維護黨在組織上團結統一的行為準則,是處理黨組織之間和黨組織與黨員之間關係的紀律。當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必須進一步強化黨的組織紀律性。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組織紀律,共15條,修改5條。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及新型違紀行為,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作出相應規定,進一步紮緊制度的籬笆,把全面從嚴治黨和紀律建設引向縱深。

(一)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制度、領導制度,也是黨根本的組織紀律。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條例》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以及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案例故事】把企業當“家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成擺設

“一聲令下,財務人員便一聲不吭將1000萬元國有資金挪作他用。”對於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原黨委委員、總工程師,七冶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張澤進來說,在企業,自己就是說一不二的“老大”。

事情發生在2014年5月,當時貴州省大方縣陽菁煤礦深陷虧損,為償還銀行貸款,該煤礦負責人通過他人牽線找到張澤進幫忙,希望從公司項目回款中“抽”出1000萬元,借給陽菁煤礦週轉,並承諾事成後支付50萬元的“好處費”。面對金錢誘惑,張澤進滿口答應。

按照規定,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過公司黨委會、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並且報上級公司黨委批准。然而,張澤進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擅自決定、隱瞞不報,不到半天時間,就將1000萬公款划走。上到上級公司,下到路橋公司,沒有召開過黨委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研究此事,其他班子成員事先、事中沒有一個人知曉此事。

“張澤進平時就‘霸道’慣了,企業成了他的‘家業’,開會成了他一個人的‘一言堂’,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等都是他一個人說了算,大家的意見從來不聽。”張澤進被調查後,路橋公司幹部職工紛紛說道。此後,面對審計,張澤進還出具假進賬單“平賬”,以圖掩蓋事實。

張澤進作為七冶建設集團黨委委員,兼任七冶路橋公司董事長,視制度為“擺設”,將規章當“橡皮”,不僅不帶頭遵守民主集中制,反而將“我的地盤我做主”當成座右銘,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一手遮天,以個人代替組織,以家長制代替民主集中制,導致單位幹部職工怨聲載道,自己最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2016年6月17日,張澤進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12月,張澤進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案例故事】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發“腐利”

2017年4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委第三巡察組對區重點辦進行巡察時,發現該辦存在以多種形式違規發放補貼、福利等問題,相關問題線索隨即被移交至東昌府區紀委,從而揭開了這起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典型案例。

事情得從2013年說起,當時德商高速公路項目東昌府區段開工建設。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該區重點辦加班加點工作。領導班子會上,辦黨組書記、主任劉某建議給單位員工發放加班補貼。“一把手”提議,又是為大家“謀福利”的“好事”,自然也就沒人提出異議。會議商定在上級撥劃的工作經費中拿出一部分,以800元/人的標準發放。參與決策的每名領導班子成員也“理所當然”得到自己應得的那份“辛苦費”。

嚐到“利益均沾”的甜頭後,拿著集體決策這個“擋箭牌”,該區重點辦領導班子變本加厲,發放補貼、福利的名目也更加花樣繁多:通訊補貼、年度先進獎勵,米、面、食用油……2013年至2016年,經領導班子共同研究決定,以各種形式違規發放補貼、福利達35萬餘元。

“這是我們班子成員一起商量確定的。”“每次決定發放補貼、福利,都會召開領導班子會研究,集體決定。”區紀委工作人員談話時常聽到這樣的“辯解”。“集體決策”讓一些違紀違規的做法戴上“民主決議”的面具,變成一種集體腐敗、單位腐敗。

紀律面前沒有任何藉口。2017年12月,東昌府區紀委給予該區重點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朱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別給予該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閆某,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孫某黨內警告處分。劉某因涉及其他違紀問題另案處理。該案涉及的違規補貼、福利依紀予以收繳。

(二)對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作出細化規定

拉票賄選是違背組織原則、破壞民主選舉的違紀行為。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拉票賄選案,如湖南衡陽人大賄選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賄選案,嚴重破壞了黨和國家的民主制度。嚴厲查處這些案件,對規範和完善黨內選舉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把實踐經驗總結提煉出來,凝練為紀律規定。《條例》規定,對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故事】村委會換屆 原書記、主任帶頭各自拉票賄選

2017年5月,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文章村展開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以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為首的兩方人員分別通過宴請、贈送禮品和現金等方式,有組織地進行拉票賄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有關部門按規定宣佈本次選舉無效,原黨支部班子成員被集體免職。

此外,赤坎區紀委在調查群眾反映的賄選問題時,只查實部分問題,僅對當事人誡勉談話,導致群眾越級上訪。赤坎區委、區政府,北橋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區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工作作風不實,形式主義嚴重,換屆前沒有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督導僅停留在選舉程序、任務完成時限等方面,換屆後沒有及時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後也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問題進一步惡化。

2018年1月,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赤坎區區委書記龍小艾和區委副書記、區長駱華慶被誡勉談話;區紀委書記黃龍、副書記韓榮因接受被核查對象宴請並收受財物,以及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等問題,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並被調離紀檢監察機關;區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共10餘人被問責處理。

文章村有組織拉票賄選案發生之後,湛江市委深刻汲取教訓,認真剖析原因,在整頓文章村黨組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舉一反三推進整改,取得初步成效。2018年6月26日,文章村順利完成村委會班子重選工作。

(三)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調整幹部等行為作出補充規定

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用人腐敗必然導致用權腐敗。從嚴治黨,必先從嚴治吏。《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行為作出補充規定。

《條例》第七十六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故事】拜神仙拉選票 工商聯副主席為“位子”不擇手段

重慶市工商聯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鍾馗從一名教師走上領導崗位,歷任長壽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巴南區委常委、宣傳部長、組織部長,巴南區委副書記,職位不可謂不高,權力不可謂不大,但其仍不知足。審查期間,審查組對楊鍾馗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官欲燻心”。楊鍾馗自己也談到:“一邊幻想著晉升上位,一邊破紀破法。”

2014年3月,楊鍾馗接受一名私營企業主邀請,專程到山西五臺山五爺廟燒香拜佛,祈求職務晉升。2016年7月,楊鍾馗為能從區委副書記的“位子”上更進一步,在市委換屆考察前,私自找巴南區數十名有關鎮街、部門負責人談話,暗示在換屆考察時支持自己,許以好處。

被人舉報後,楊鍾馗不僅不反省自己,反而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懷疑是自己的職務晉升競爭對手所為,並採取各種手段打擊報復。楊鍾馗結合道聽途說、個人猜測及工作中獲得的相關信息形成舉報材料,指使他人通過網絡發帖和郵寄舉報信的方式舉報競爭對手;之後又自行撰寫舉報材料並指使他人郵寄。

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燒香拜佛,搞收買人心、封官許願、拉動選票,排斥異己、詆譭同志,觸碰了黨紀國法,最終必然受到嚴懲。2017年9月,楊鍾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代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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