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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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多伦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8〕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多伦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在多伦诺尔镇城镇规划区域内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地面标志线、箭头指向,安全有序驶入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越线、压线。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城市绿地停放车辆。

二、两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区域,不得占用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

三、禁止工程机械车辆、大型农机具车辆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车辆驶入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停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毁损、撤除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严禁占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禁止长期占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从事车辆出租、出售、二手车交易等行为。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要加强本单位职工交通安全教育,整齐规范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起到模范带头引领作用。

六、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由多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多伦县公安交警大队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要求改正或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或立即驶离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

七、各单位及广大居民群众要提高认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多伦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停车秩序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占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泊位、干扰车辆正常停放的,依法严厉处置,并通过电视台等媒体予以曝光。监督举报电话:公安交警大队0479-452964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479-452967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多伦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通告」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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