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就不拆,最后竟可以这样!

​​提到违章建筑,我们就能联想到“违法”与“拆除”。实际上,不是所有违章建筑必须一拆了之的。在有些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暂时不拆除,或者根本不必拆除。

违章建筑就不拆,最后竟可以这样!

玄博律师带您一起了解下违建房屋可能出现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么?

如果是,那么为何还会有违建房买卖合同的存在呢?

如果不小心买了违建房,能否以房屋没有房产证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呢?

违章建筑就不拆,最后竟可以这样!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让你充分了解关于违建房能否买卖的问题:

某市国土局颁发了证号为国用第(××)号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给杨某、李某、刘某,该证说明:该地面积为1314.6平方米,其中杨某已经领取一部分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1314.6平方米土地全部购地发票该市国土局已收回。同时,该建房用地许可证上记载:本块土地须在两年内使用,否则收回另行安排;建设竣工后,凭本证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年之后,李某、刘某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了建设项目为并联式统建住宅;建设规模为:混合四层;凡没取得本证或者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必须按照“五统一”兴建混合四层,绝对不能分户单独建设;该并联体建筑物必须统一,否则不予发证。

五年以后,李某与刘某将上述土地、现有基础和已报建费用凭据卖给林某。林某在上述土地上建成6层楼房,分为A、B两区,一层为车库,二至六层为商品房。2010年林某将B区一套商品房卖给杨某,并在商品房契约中约定该房屋一切产权归杨某。

2016年,杨某将房屋卖给孙某,由于该房屋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所以未取得权属证书,因此孙某上诉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杨某退还房款。

最为戏剧化的是:杨某也将孙某告上了法庭:反诉孙某付清未支付的房款。经调查,孙某买房之前已被告知该房屋没有房产证,且该市国土局函复表示该宗土地是国土性质土地,建好房屋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该宗土地建筑行为违反了相关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涉及违建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全然无效,到底是怎么回事?玄博律师邀您一起来看看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杨某要求孙某付清未付房款的要求,由于余款付款日未到期予以驳回。

法院这么判的理由是什么呢?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房屋买卖交易合同中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况时,该合同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涉及违建的房屋是否属于第五种情形呢?玄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违章建筑买卖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违反的仅仅是管理性规定,所以上述案例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属于第五种情形;再者,根据债权物权的区分原则,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债权的性质,违章建筑没有取得房产证这一物权性质的因素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具体案情还是要看合同订立的效力如何;最后一点,买房明知该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表明其注重的是该房屋能够合理使用的价值而与卖方达成交意。在一定的环境下,违建房屋可以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价值,满足群体实际需求,从某一角度而言,不仅促进商品流通,同时也实现了资源利用最大化。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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