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桃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上圖為法院當庭宣判現場

7月5日,由桃江縣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彭某某、彭某、王某三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其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1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判處其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向捕撈水域投放成魚16千克至2千克不等及原種商品規格魚種3200尾至400尾不等。

經查明,桃江縣春季禁漁工作指揮部確定的桃江縣所轄天然漁業水域,禁漁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彭某和王某在禁漁期內,他們分別採取駕駛自制漁船、揹包式自制電捕魚設備等電魚工具在桃江縣資江河道幹流及其它水域內分別非法捕魚16千克、0.5千克、0.95千克,被桃江縣漁政監督管理人員和民警當場抓獲。

經相關專家評估,三被告人在禁漁期使用電擊捕魚,造成了魚類損失,並直接導致水體汙染,破壞水域生態環境。

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針對上述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辯論。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並願意承擔非法捕撈魚類的民事責任,採用投放魚苗的方式修復生態環境。

據悉,此案是桃江縣首例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中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示範、警示以及震懾效應,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撰稿丨雷苗 周娟 編輯丨雷苗 審核丨汪朝陽

桃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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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桃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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