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正、巨额补贴、控制通胀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金制度运行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889年,德国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德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德国养老保险逐渐形成了一个多支柱综合体系,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保险在内。法定公共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的主体,涵盖了超过90%的从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的补充。迄今为止,在德国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为主体,事故保险、护理保险为辅助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以社会保险为支柱,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庞大社会保障体系。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经济增长速度的减缓,德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养老金制度也陷入了困境。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对养老金予以补贴

公开公正、巨额补贴、控制通胀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金制度运行

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2001年德国公共养老支出达到2000亿欧元,在OECD国家中只低于意大利,位列第二。德国公共养老金支出占总公共支出的21%,是美国相应比例的2.5倍,占德国GDP的比例为11.8%,远高于美国相应的4.4%比例。2007年,德国人均GDP 为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占GDP总额的1/3,而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

除了参保人的缴费,政府补贴是德国养老保险的重要来源。例如,2012和2013年来自政府的补贴(包括联邦补贴和其他来自增值税和生态税的补贴)分别占当年养老保险收入的23.6%和23.5%;基金投资、借贷、抵押等所得盈利收入占比不高,仅为0.5%左右

公开公正、巨额补贴、控制通胀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金制度运行

德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结构表

联邦补贴的数额按照上一年度相比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率的变动确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参保人享受的联邦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费者多得补贴。其他补贴来源于增值税税率提高后增加的收入和生态税的一部分,每年的金额相对固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一补贴属于普惠式补贴,不与缴费挂钩。

公开公正、巨额补贴、控制通胀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金制度运行

德国养老金制度

1、养老金体系

1889年,在俾斯麦的领导下,德国建立了世界上首个基于保险的社会养老体系,这一养老体系被成为法定社会保险之母,并由于具有合理缴纳比例和可靠的高退休收入,成为全球社保体系的典范。德国养老体系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和东德西德统一的考验,为德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提供了保障。但是,自1980年开始,德国面临着与其他欧洲国家同样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面对养老体系回报率的下降和养老金成本的上升,德国持续推进养老体系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2]

德国养老金体系属于投保资助型,采用现收现付制,主要由法定养老金体系、企业养老金体系和私人养老金体系三大支柱构成。

按照保障层次进行划分,德国养老金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对于那些不被社会保险覆盖的群体发放救济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强制雇主贡献,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以及社会福利体系。

2、具体制度介绍

(1)保险

l 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创始于19世纪末,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职工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

起初德国的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但在20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中发现,养老金遇到通货膨胀后,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因此,德国于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会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使得老年人也可一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法定养老保险涵盖的对象主要包括:1.所有工人和校外受训人员;2.长期残疾者;3.宗教协会成员;4.部分自由职业者,其经济状态具有典型的雇主特性,即自我承担雇主风险;5.从事医疗护理、婴儿护理和儿童护理,雇主又按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法定保险义务的人群;6.在育儿初期的母亲和父亲。

l 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各企业提供的一种福利,这项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保险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企业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数量各企业不同,企业养老金一般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

企业养老金制度19世纪时就已在一些企业实行,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安心在本企业工作,辞职的职工享受不到这项福利。1974年,联邦通过法律,规定凡是35岁以上,参加本企业养老保险至少10年的职工即使辞职离开企业,退休后仍可领取这份企业养老金。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致使职工的企业养老金落空,所有的企业养老保险都必须参加全国的保险基金,以受到保护。

l 私人人寿保险

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职工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险的职工相当踊跃。

(2)福利

德国养老金体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体现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来,德国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国的职工退休后,每月还可以领到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比如,一个退休职工有40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

德国养老金福利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遗嘱抚恤金。当被保险人满足工龄要求并达到标准退休年龄,或因残疾无法工作时,可获得养老金。若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以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遗嘱抚恤金。

(3)救助

2004年至2005年,德国进行了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该体系转变成了一个新型的、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

首先,是不同人群享有不同的救助。具有工作能力、处于工龄阶段的人群与老年人、残障人士、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相分离,而原先的社会救助制度现在仅仅涵盖儿童等个别群体。老龄阶段人群、工龄阶段具备工作能力的人群、工龄阶段但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群构成新制度的几大核心群体,他们在新制度中被相互区隔。

其次,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制度中被分离出来,改为领取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失业金Ⅱ”。这个“失业金Ⅱ”已经不再是失业保险的一部分,而在事实上转化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德国除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处于就业年龄阶段、具有工作能力但从未进入就业市场的人群也被从原先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中分离出来,也要领取“失业金Ⅱ”,者意味着其身份的改变。一但定义为“失业金Ⅱ”接受者,就必须接受劳工局介绍、推荐或指派的工作岗位,如果拒绝劳工局的工作安排,其后果就可能是社会福利待遇的减少。

3、覆盖范围

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 90% 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学习与借鉴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德国公共养老体系包括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两个部分。在私人部门,德国“公共退休保险”覆盖了82%的受雇人口。在公共部门,公务员(约7%)全部被纳入德国公共养老体系。自我雇佣者约为劳动力队伍的9%,既可以参与公共养老体系(约占三分之二),也可以进行自我保险(约占三分之一)。

4、缴费

德国基本养老保险被称为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目前,约80-90%的老年人、伤残者和遗属的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率

自上世纪90年代起,德国养老保险缴费率总体呈上升趋势,1993-2000年为17.5%,此后缴费率一直维持在19%以上的高位,而2007-2011年最高达19.9%,近两年缴费率有所下降,2015年的缴费率为18.7%。为减轻当代人负担,德国规定将缴费率到2020年限制在20%之内。

(2)缴费基数

德国缴费基数是雇员的月税前总收入,规定有上限和下限,由联邦政府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税前收入水平综合确定。2015年,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50欧元,上限为西部6050欧元、东部5200欧元,大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超出上限部分不需缴纳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税前总收入低于下限者和高于上限者可自愿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参保者可选择上下限之间任何一个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3)保险费征缴

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管理经办以及给付发放由若干具备公法社团性质的、按照章程自治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会承担,政府只负责财务监督和法律监督。自2005年起,德国共有4个联邦层面的基金会和22个州层面的基金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从雇员收入中代为扣除缴纳,由医疗保险基金会征收后,再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会。

5、管理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金体系

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体系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各州的机构专为工人保险,由23个地方保险基金、联邦铁路保险基金和海员保险基金承担所有蓝领工人和自我雇佣者保险的管理。

第二,联邦有益机构专为职员保险,由受薪雇员联邦保险基金承担白领雇员的保险记录和养老金支付。

第三,还有部分行业性的保险机构,矿工联邦保险基金负责矿工的养老保险,所有养老保险运营商都隶属于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盟。这一联盟属于自我监管机构,董事会由相等数量的雇主和劳动力代表组成,主要任务之一是在立法过程中提供咨询和专家报告。

这些机构是历史形成的,都具有半官方性质,各机构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相同。

(2)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

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一般通过资本进行融资,并就拥有不同形式的资本投资。为保障雇员的职业养老金福利,所有职业养老金管理者都必须成为养老金保障委员会成员。在雇主破产的情形下,养老金保障委员会将保证支付养老福利。

6、待遇

德国养老金体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体现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来,德国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国的职工退休后,每月还可以领到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比如,一个退休职工有40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

德国福利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遗嘱抚恤金。当被保险人满足工龄要求并达到标准退休年龄,或因残疾无法工作时,可获得养老金。若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以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遗嘱抚恤金。

7、退休年龄

根据规定,男女职工都应在65岁退休,工龄长于35岁的可于63岁退休,矿工和失业者可提前到60岁退休,女职工最早可在60岁退休。但早退一个月,养老金少千分之三,也就是说,63岁退休的人,每月养老金比65岁退休的人少7.2%,60岁退休的妇女比65岁退休者养老金少18%。

近年来,由于德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支出大大增加,职工、企业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因此,德国已经通过了养老金改革方案,决定从2012年起将职工的退休年龄每年延长一个月,直到逐渐提高到67岁,通过这样的范式以节省养老金开支。

德国养老金制度对我国启示

(一)不断满足人们新的、更高的需求。在所有的社会政策中,公平与效率都是人们所争论的焦点,养老保障制度也不例外。从社会养老保险的视角看,政府或公共部门主导的养老保障计划和以个人或私营部门为主的养老保障计划,将对社会生活的基本面产生极大的影响。现收现付制与社会公平更多地联系在一起,而将基金积累制与运行效率更多地联系在一起。德国自1957年确立现收付制养老金制度之后的43年即2000年,开始引入非强制性的积累制方案“里斯特计划”,同时对于因人口和经济条件变化所造成的对养老金制度的影响所进行的每一步改革基本都属于微调型,同时给予全社会足够的时间来消化和适应,乃至尽量保证每一代人都生活在一种养老金制度下。没有大开大合的政策改变,也避免了大起大落的社会冲击。在新的管理思路不断出现的今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国家应该满足人们新的、更高的需求。

(二)尽量缩消除多重标准和缩短短多重标准的持续时间。德国在二战后开始的养老金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经历过扩大覆盖面的发展阶段。例如:在制度初期,矿工的养老金就独立于社会养老金制度之外。1990年东西德合并之后,原民主德国居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与原联邦德国接轨也经历了一段时间。然后,德国政府致力于尽快确立全社会统一的养老金政策(如缴费标准、运营模式、给付标准、优惠政策等),尽量消除多重标准和缩短多重标准的持续时间,为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制度设计,真正体现公民的平等。

希望中国的养老金双轨制、三轨制也应该尽快解决,包括干部的公费医疗,以消除巨大的社会不公。

(三)合理延长退休年龄。德国在解决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更倾向于延长退休年龄,而不轻易改变其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结构。德国目前已经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而且德国政府的经济顾问已提交了一份继续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9岁的政策议案。

(四)有效控制通货膨胀。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条件,德国在引进部分积累制的过程中,较好地控制了通货膨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使得“里斯特”计划能够在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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