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該局聯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市總工會發文,決定對我市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從每人每天11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5元,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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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來首次提高補貼標準35℃以上露天作業可申請
據市人社局勞動監察科科長李雲超介紹,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補貼根據社會經濟狀況5年調整一次,而我市每人每天11元的高溫補貼標準是2012年制定的,已執行6年,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逐漸不適應,需進行調整。確定高溫補貼,主要是以經濟增長、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居民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增長和我市歷年來高溫補貼作為參照。
經過測算,我市高溫補貼調整區間可在11元至17元之間確定,考慮周邊市州高溫補貼執行情況,我市將高溫補貼標準確定為15元。
高溫補貼發放範圍和條件是什麼?
在高溫天氣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開展工作的,應發放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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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者可向監察部門舉報
全市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嚴格控制加班時間,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市、縣區人社部門每年6至8月,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監督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補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如符合條件,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進行維權。”李雲超這樣說道。(記者 尹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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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發佈2018年企業工資指導線
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2017年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職工工資狀況,結合2018年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總體安排及企業工資分配宏觀調控總體要求,我市制定發佈2018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其基準線為7%,上線(預警線)為11%,下線為3%。
按照要求,企業應以工資指導線為重要依據,合理確定工資增長水平和不同崗位人員的工資調整幅度,訂立工資集體合同(協議),並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因生產經營持續虧損,增加職工工資確有困難的企業,通過集體協商等民主程序後,職工工資增長可低於下線。企業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同時,應合理提高職工,尤其是一線職工和農民工的工資收入,工資增長應向關鍵崗位、艱苦崗位、一線崗位傾斜。(記者 尹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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