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还不上钱,用房抵”,为什么不被支持?

东友律师事务所


“还不上钱,用房抵”,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当然不会被支持!


经常碰到许多当事人在借条上写着:借某某多少钱,用某处的房产做抵押,意思就是若对方不还款,房子就直接归借款人所有,以抵偿债务,这样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属无效条款,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因分析如下:


1、流质条款属无效条款。

流质条款,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设立担保物权时,一方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取得物权的所有权。“还不上钱,用房抵债”即是流质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是无效的。


2、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登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设立房屋抵押权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抵押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仅仅简单在借条上约定“还不上钱,用房抵”当然起不到抵押效力,债务人随时可以出卖房屋,和其他人设立抵押权,即你没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白纸黑字写在纸上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在借款时若设立房屋抵押权,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才能生效,在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才能有法可依,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达人6


2010年5月,王超(化名)因为扩大公司经营的需要,向李军(化名)借了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

为表明偿债能力,王超声称如果到期还不上钱,自己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就归李军了,并把这句话写在借款协议中。

一年后,王超因经营不善,公司非但没挣到钱,反而亏空越来越大,自然就还不上李军的借款。李军要求王超将市中心的房屋过户给他,用来抵债,而此时该房屋市价远大于100万元,故王超反悔了,不同意配合过户。

因此,李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超名下的抵押房屋归李军所有。

法院认为:

首先,王超与李军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并非所有权确认纠纷;

其次,王超与李军之间关于抵押房屋归属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经法院释明后,因李军仍坚持诉讼请求,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条款。

本案中,王超和李军对于房屋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驳回李军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其实,李军在王超借钱时应该要求王超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这样王超到期不能还钱时,李军就能起诉王超,胜诉之后要求法院拍卖房屋,以拍卖房款优先偿还李军的债权。

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登记。否则,一是借款人可以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给别人;二是不做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那么即使起诉赢了,如果这个人还欠别人的钱,那你就不能以拍卖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抵押登记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记。


东友律师事务所


人们都被借钱不还弄怕了,所以现在借钱越来越难了。有些人为了借到钱,就在借条上写下“还不上钱,用房抵。”等字样。这样借钱者才会把钱借出。

但是岂不知,这一许诺是一张空头支票,法律并不支持。

一般情况下,碰到有信誉的借钱者,借钱后只要有钱他会按期归还的,即使不能归还,他也会按照原来的承诺,把房子抵给债权人的。这在民间借贷中,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律并不干涉。

但是碰到一些赖账者,不但不还钱,而且还会将房产转移,等等。债权人只得到法院起诉,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说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就是当事人许诺以房抵押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打官司,法律是不支持抵押效力的。



借钱人无力还钱,给不给房屋?那都要看借钱人的良心了。


法重情深


  1.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 “还不上钱,用房抵”违反物权法禁止性规定,抵押合同无效。

  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对,请给我点个赞。我是律师,有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可以关注我的头条号!多多邀请我回答法律问题,谢谢

429方寸世界


“还不上钱,用房抵”这句话白纸黑字,签字画押看上去没问题,也挺可靠的,心里也有安全感。从法律上来说,除本人真实意思自愿签订外,你得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光凭白纸黑字是没有用的,达不到实现房屋抵押的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写好白纸黑字了,赶紧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办完后,房管局也会给你发个证的叫他项权证,以此证明这个房子已经抵押给你了,待到他还完你钱的时候,再待着这证去给他解押。

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他这房子卖了你都不知道,或者说被别人起诉法院保全了,你什么都没有。

所以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房屋抵押一定要到现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抵押登记。否则,一是借款人可以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给别人;而是不做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那么即使起诉赢了,如果这个人还欠别人的钱,那你就不能拍卖房屋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抵押登记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记!


大话法律


法院不支持你的请求,是因为“还不上钱,用房抵”这一条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在借贷中,借款人抵押物品时,双方不得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用抵押物抵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流质条款。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你借别人20万,对方要求你用价值200万的房子抵押,要求你还不了钱,房子归他。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容易滋生犯罪。所以,法律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正确设立房屋抵押的方式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准,因此,抵押房屋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是无效的。这是保障自己贷款能顺利收回的重要一步,千万不可大意。如果到期对方不能偿还借款,可以申请法院将房子拍卖,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借款,如有剩余是要返还给借款人的。

民间借贷是纠纷多发的地带,因此,在出借钱要调查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抵押,才能将自己的风险降低。


管律师


如果写的这么简单就能被支持,那律师不是都饿死了。


三只脚的大大乌鸦


流质条款,无效。内在逻辑就是欠你的钱用房可以抵的话,那欠别人的钱没东西抵怎么办?债权是平等的,当债务人钱不够偿还所有的普通债权时,债务人随便处置自己的房产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Leslie杜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可以主张就该房屋变现后偿付债务,但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也就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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