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引发的一次普法“风暴”……

原标题:由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引发的一次普法“风暴”……

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有了新进展: 8月22日,受害人赵勇提起的“确认黄淑芬在女儿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一案在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开庭。出人意料的是,黄淑芬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样一段话: “虽然80多万我一次拿不出来,我会挣钱有手有脚,从没打算不给。”

这不禁令人想起了去年曾让黄淑芬走上舆论风口浪尖的言论: “判几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

由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引发的一次普法“风暴”……

一会儿说坐了牢就不还了,一会儿又说分期慢慢还,那么黄淑芬欠的这笔钱到底要不要还? 问题来了:当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罪犯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还要不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刑法处罚后,被害人涉及的民事赔偿都可以继续提出申请吗?那为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等相关法条,有些财产类案件却不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呢?

带着这些问题,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安妮律师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齐晓伶。两位律师表示,如果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民事赔偿,要分为三种情况来讲:

罪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

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些犯罪行为是罪犯单纯地占有或者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常见罪名有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比个栗子吧:老张是一个小偷,偷了隔壁老王家10万块钱,花掉其中的9万元之后被抓获。老张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将剩下的1万元退还给了隔壁老王。那么对于老王其余9万元的损失,老张还要不要赔呢?

何安妮律师说:“这类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案子会转移到法院的执行局。依据法律,被害人可以凭借生效的判决书去执行局申请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我们用事实说话,看看法院的判决书里是怎么表述的:

由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引发的一次普法“风暴”……

由此可见,在盗窃、诈骗、侵占这类占有型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还是要赔偿的。只要在被害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后,及时去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可以依法对罪犯的违法收入进行追偿或责令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罪犯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的情况

就财产类犯罪来说,不仅有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实践中也经常会有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都可能会涉及这样的行为。 再个栗子吧:老张趁着月黑风高故意砸烂了隔壁老王的汽车,或者老张光天化日之下带着一帮“小弟”对隔壁老王经营的商店实施了打砸抢……如果老张已经因此而入狱服刑了,对于老王的损失还要不要赔偿呢?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何安妮律师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何安妮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这里所说的民事诉讼,既包括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包括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为什么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可以由被害人直接申请司法机关追偿或责令退赔,但是毁坏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就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呢? 何安妮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在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下,被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是很明确的,但是在财物被毁损的情况下,则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定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往往涉及被害人的误工费,但是每个地区误工费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就超出刑事诉讼的范畴了,所以就需要被害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挽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犯罪行为涉及到人身损害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不仅有单纯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更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常见的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教科书式老赖案”中涉及的交通肇事罪等等。 那么对于涉及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方面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齐晓伶律师表示,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如被害人因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但齐晓伶律师表示:“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对于因受到侵犯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依然用事实说话。我们一起看看曾发生在河南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法官在判决书中是如何表述的:

由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案”引发的一次普法“风暴”……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中,被告人由于故意伤人,不仅要承受牢狱之灾,而且也必须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拒不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的情形

“‘教科书式老赖案’说的就是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情况。”齐晓伶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 “在本案中,8个月有期徒刑属于刑事处罚,是因为黄淑芬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而触犯交通肇事罪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制裁,属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戒。”齐晓伶律师说。 随后,齐晓伶律师又进一步解释:“但是赔偿款属于民事赔偿,是黄淑芬因其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的赔偿,以使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修复被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可见,不管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是黄淑芬必须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除非本案中的原告主动放弃民事赔偿。

So:无论是涉及人身损害的犯罪,还是单纯的财产损害的犯罪,即使犯罪分子已经受到刑法的惩罚了,只要被害人不放弃民事赔偿,该赔还得赔,只不过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而已。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 刘青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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