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深度丨安防PPP模式對智慧城市建設的影響和作用(二)

編者按:當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項目建設中後,迸發出新的活力,帶來城市建設的新舊動能轉換。這種模式為建設智慧城市提供了保障,被社會各界認可。但目前來看,這種模式仍存在很多問題。我們將為您分析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現狀、瓶頸與疑難、前景與趨勢。

此文為連載《安防PPP模式對智慧城市建設的影響和作用》第二部分,歡迎持續關注!

二、安防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設應用中的瓶頸與疑難

安防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設應用之路上充滿了荊棘,如何披荊斬棘,克服萬難?我們需要正視這些疑難,挑選一把利刃才能在岔路口不迷失前行的方向、突破企業發展的瓶頸。

安防企業面臨的瓶頸有四個,分別是資源瓶頸、人力瓶頸、資金瓶頸、轉型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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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瓶頸主要體現在商機的盤點和智慧城市相關資源盤點中發現傳統資源槓桿的時效性和失效性。主要表現在平安城市項目中廠商資源、設計院資源、甲方關係資源都是相對穩定的。而智慧城市項目由於PPP模式的變數太大,新成員、新方式、新收入模式帶來的各種疑難,導致平安城市項目中的資源難以複用為智慧城市項目資源,甚至會成為負資源,難以獲取真實信息和有價值的資源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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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瓶頸主要體現在運營人才的缺乏和PPP專業人才的缺乏。由於PPP項目屬於初創期,你有經驗的人才幾乎是鳳毛麟角。安防企業一般也難以從外部引進這樣的合適資源,從安防企業內部來進行提升選拔往往就成為了最常見的手段,但勢必會產生實驗性後果和以項目交學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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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瓶頸是大型智慧城市項目中每個安防企業都會遇到的瓶頸,動輒數億元的項目成本和千萬級的SPV項目公司資本金導致安防企業的資金成本高昂。無論是自籌資金還是藉助投融資渠道都會產生非常高昂的資金成本和風險成本,不做沒機會,做了怕虧錢。這樣的瓶頸往往在你猶豫的時候失去了一個又一個商機,這樣的商機有其毀滅性。一個智慧城市項目PPP模式10年期間你沒有中標,意味著你這10年期間在當地幾乎就斷了政府採購招標的項目機會和收入。機會成本如此之高,哪一個安防企業都不敢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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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瓶頸這對於每一個安防企業都有這樣的現象。產品型廠商想轉型為集成商、集成商想轉型為數據價值服務商、平安城市運維服務商想轉型為城市治理運營商,轉型何其難,怎麼轉?以項目驅動型的安防企業而言,缺乏上下游生態的參與度和掌控,難以成為真正的主動轉型,往往都是被動的,受制於項目、收入、利潤、風險等考量,轉型的動作往往變形變味,最後失敗了。

綜合上述四大瓶頸,安防企業任重而道遠,在平安城市向智慧城市的演變過程中,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談到安防PPP模式在智慧城市應用中的難點不可迴避的就是投融資中的社會資本方與政府方的合作中的泛化異化問題。在2017第三屆中國PPP融資論壇上,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表示,一些地方把PPP模式簡單化地作為政府的一種投融資手段,產生了風險分配不合理、“明股實債”、政府變相兜底等泛化異化問題,積累了一些隱形性風險。雖然各地推出不少PPP項目,且不少項目看起來很具有吸引力,但真正落地的非常有限,即便落地的項目,不少也是國企背景的企業,並由這些國有企業再分包給其他所有制企業,形成國企做一級承包商的格局。實際上,從PPP設立的初衷來看,更多的還是希望非國有的社會資本參與。也就是說,只有讓更多的非國有資本參與到政府項目建設中來,社會資本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得以發揮,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才能實現效率最大化、效益最優化。

PPP項目過多地讓國有資本參與,從地方來說,或許解決了問題,對國家來說,則沒有達到推廣PPP的目的。造成地方政府泛化異化PPP的原因很多,但這三方面不容忽視。客觀上,在經歷了前些年的城市建設大發展特別是土地的過度開發以後,一些地方面臨發展瓶頸,而前些年留下的短板又很多,迫使地方政府仍然希望通過融資來化解資金矛盾。

在平臺公司受到政策嚴格限制的情況下,就把目標轉向了PPP。主觀上,則是錯誤的政績觀在起作用,在催促地方政府把注意力放在項目建設尤其是城市建設項目方面。如此一來,就迫切需要有投資者、有資金等進入,PPP也就理所當然成為首選。同時,在工作上也反映了部分地方發展經濟方面的思路單一,除了非生產性投資之外,似乎找不到更好的發展方式。別看絕大多數地方都有自己的產業發展目標、產業發展重點,可在實際工作中,能夠嚴格按照產業重點去發展的並不多。原因就在於,他們也不知道到底該發展什麼,只是看到人家有產業發展重點,自己也要確定一個產業發展重點。但這個產業是否真的適合當地發展實際,可能就沒更深研究。財政部最新發布的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8期季報顯示,當前進入管理庫的6778個項目中,東部項目數佔28.8%,中部佔27.6%,西部佔39.7%,東北佔4.0%。地方財政力較好的東部地區佔比反而不如西部,除了西部基礎設施滯後的因素之外,與西部地區對投資建設的熱情很高也不無關係。當然,地方政府選擇國企作為主要合作者,而更多地由國企組織民企等非國有資本進行間接合作,與地方政府害怕承擔責任也有一定關係。尤其是負責具體項目實施者,認為與國企合作基本沒有風險。殊不知,這樣的看法和相應操作,使原本可能效果更好的PPP變成了變相的融資。所以,PPP被泛化異化,最根本的還是地方政府沒有真正理解PPP的內涵,沒有把PPP當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一次良性互動,而仍然是將其當作融資的工具。自然也就不可能不被泛化異化,甚至被扭曲。而泛化異化和扭曲的結果,則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無法實現效率最大化、效益最優化。

文|徐建明

下期預告

安防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前景與趨勢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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