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幹什麼的,和拘留所不一樣嗎?

不是秘密的秘密


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關押人犯的執行場所,它們都隸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它們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場所。下面我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兩者之間有何區別。

看守所

看守所主要是關押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當然,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沒有必要移送監獄,在執行死刑前也是暫時關押在看守所。
當然,看守所內關押的絕大部分人還是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們的共同特徵都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未決犯,是否構成犯罪還是未知數,只是基於防止他們逃跑的、串供或者繼續作惡等考慮臨時約束他們的人身自由。

正是基於這點,看守所並非刑罰執行機構,而是強制措施的執行機構。

拘留所

拘留所主要關押被採取行政拘留的違法人員,他們的違法行為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卻違反了《治安處罰法》應當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


被採取行政拘留的人是確定已經構成違法的人,他們和被關在看守所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性質是不同的。雖然,他們並不是犯罪之身,但可以比照“已決犯”加以理解。

因此,拘留所是行政處罰的執行機構,而非臨時的約束機構。


冰焰


看守所的功能和拘留所有很多本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看守所是國家專政機關,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條款,經過一定嚴格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專政機關。

拘留所則是管理教育機關。是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預防犯罪,幫助改正錯誤的管理機關。

看守所刑事拘留時間最長37天。到期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無罪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三種方法對待關押人員。刑事拘留人必須使用戒具押送至看守所。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沒有處罰權力;檢察機關有相等的公安機關權力,一般嫌疑人都要被起訴,接受法院審判。

拘留所最長行政拘留時間20天。派出所和法院的司法行政拘留人員,在送往拘留所時,不準使用戒具(就是手銬之類)。也有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的:比如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處理,賠償不滿意或是又有新的罪證,在行政拘留期內,公安機關變更手續實行刑事拘留,轉到看守所。大多拘留人員時間一到,回家“團圓”!

看守所的管理方式同拘留所完全不一樣,有著天壤之別!

看守所真可謂:一進牢門心驚肉跳。當嫌疑人進入監門,必須在禁戒線外向執勤武警報告,得到同意才能進去。監牆內不得進入警戒區,不聽勸阻和武警鳴槍示警仍不離開,武警有絕對權力開槍擊斃。

嫌疑人被分配到“號室”。必須服從《看守所條例》的管理。同時,每個監室有“室長”管理內務,進入軍事化管理,規矩很多。拘留所就鬆散多了。

看守所裡面的羈押人,未決犯除會見律師外:不準打電話;不準會見家人;不得私藏現金等等。拘留所完全不一樣。還有一區別:看守所吃飯,住宿自己不掏錢,“白吃白喝白住”;拘留所自己出錢消費,棒子“人影粥”,鹹菜疙瘩得付費。自己沒錢,家裡不出,誰送去的誰付費,派出所和法院買單。

看守所是專政機關,拘留所是教育管理機關。各方面區別太大了。還有什麼不同,留言評論!——何由之


何由之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不一樣,其本質區別在於一下幾個方面。

一,看守所關押的是觸犯刑法的人員。拘留所關押的是違犯民法或地方性法規的人員。

二,看守所關押的人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批捕起訴,法院判決才能決定服刑或無罪放人。拘留所關押人員,有公安機關一家就可以依法處理了。

共同點就是它們都是國家的執法機構,有公安機關一家進行管理的。

以上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敬請諒解。



王付軍624


看守所是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強制場所,是由公安局監管處負責執行的,進入看守所的人被稱作在押人員,這些人基本上有觸犯刑法的嫌疑,將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羈押,主要是為了方便辦案機關進行案件的偵查(補充偵查)、檢察院的批/逮捕(公訴)以及法院的審理判決。當然在押人員也有不逮捕不起訴予以釋放的例子,但是至少80%的在押人員,最終都會根據自己所犯罪行的輕重,被法院依法定罪判刑,不過在看守所羈押的週期,可以折抵所判的刑期,有些人說看守所沒有建議舒服,你怎麼看?



拘留所一般關押的,多為行政拘留人員,主要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的條款,比如: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鬥毆、或者妨礙公務等,還有就是交通違法(沒犯罪)的情形,一般在7-15日之間,棟哥覺得拘留所是一種對輕度違法人員的震懾,與看守所基本無法比擬,拘留所也是由公安機關的監管處執法,多一半的人都會在一週左右期滿離開,而看守所裡的在押人員,一般都會被羈押半年左右,直到走完整個流程才會前往下一個目的地:釋放或監獄。


棟哥曰


敬邀!題主你好!節日快樂!看了網友們的回答,也都說的很明瞭,它們是有區別的,我就不贅述了,但我要說的是,無論是看守所,還是拘留所,都是你有悖論理,才把你抓起來的,所以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做一個尊紀守法的人,無論你是幹什麼的,都要時時想到法律的威嚴,我們要做到心裡坦蕩蕩,吃飯麻麻香,一覺睡到大天亮,

尊紀守法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我個人認為,人的一生只要你不觸犯法律,本本份份做人,不蹲監做獄,就是光彩的一生,成功的一生,所以看守所也罷,拘留所也罷,都不去,才是一個合格的一個公民!謝題主!


(網圖)


轉運中的幸福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不同的,看守所是無產階級專政機關,主要是用來關押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者是經過法院判決為拘役的罪犯。相對來說,看守所是很嚴格的。看守所通常關押的期限是在兩年之內。判處有期徒刑後會在一段時候後統一轉移至監獄。如果剩下的刑期不滿一年的則會被轉移至看守所的勞動號,負責給看守所做衛生啥的。

拘留所是用來關押行政處罰的人,關押的期限一般是7-15天。拘留所相對比較寬鬆,可以帶現金進去購物,只是相對價格比社會上要高很多就是了。

通常一個人被派出所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後需要經過派出所一層層的審批,最後所長簽字後才能送去看守所。進看守所之前需要脫光衣服全身檢查,醫生如果發現有疾病或者有傷就會轉移至監獄醫院。檢查的過程中還會將衣服上所有鐵製品清除掉,比如牛仔褲上的紐扣。

進入看守所後就會被分配至號房,現在的看守所已經很文明瞭,號房內180度無死角監控。洗澡就是水池裡面的水望身上衝,不論冬天還是夏天一律冷水洗澡。不過也很奇怪,洗冷水澡反而不會有人得感冒什麼的。早餐給一般都是乾飯和榨菜,午餐都是乾飯和菜湯,一週會有兩次是五花肉。晚餐也是乾飯和菜攤,偶爾有加餐。

關押在看守所的人和外界是不能通訊的,可以寫信,但是寄出去之前是會被檢閱一遍的。沒判決之前是不能接見的,只有律師或者檢察院的人員可以提審。判決下來之後通常會在2個月之內轉移到相應的監獄。


養花那點事


看守所和拘留所不一樣的,看守所是刑事案犯罪嫌疑人等待判決有沒有罪前關押的地方,拘留所大多關押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以下的人,醉駕和賭博嫖娼賣淫的人也會關押在拘留所,所以區別是看守所關押刑事案犯罪嫌疑人,而看守所是行政拘留的地方。


魚在遊雨在下


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縣(市)公安局管理,級別一樣的單位。

看守所和拘留所各承擔的任務和職責不一樣。

看守所的任務是將刑事犯罪抓獲的嫌疑人以及刑事犯罪被判刑一年左右的短期刑嫌疑人統一關押管理,由武警輪流值崗看守,內務由公安民警管理。


(看守所)

拘留所是關押如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阻礙公、檢、法、司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違反交通法規如無證駕駛、酒駕等等行為,被拘留在15天以內的人員,由公安民警管理。

(拘留所)

看守所關押的嫌疑人與拘留所關押的人員在人權規定標準上也是有區別的。


快樂關羊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看守所是關押那些公安機關抓回來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結果時的過渡場所。進到看守所,說明這人不是刑事拘留,就是行政拘留!我給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刑事拘留,所謂的刑事拘留,就是說這個犯罪嫌疑人有負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多三十天,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七天。在這三十七天時間裡,必須的有結果,或批捕,移交檢察院起訴科。或走出看守所,結束偵察!行政拘留,一般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法,不拘留不足以平民憤的那些人。行政拘留最高期限是十五天,都是在看守所執行。所謂的拘留所,是指那些交警查到的無證駕駛和醉駕人員。向我們這小縣城。這些人也會關進看守所,只是性質上的區別!看守所也有級別之分,小縣城只能達到二級看守所,大點的城市,看守所就和拘留所分開了!這就是我所瞭解的,如果大家還有我沒想到的,請下方評論區留言,謝謝


尹春榮2


一個是羈押違法人員的,一個是羈押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所的羈押對象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也就是違法被短期拘留的。五天的,十天的,十五天的,最高的可以合併執行二十天!



看守所的羈押對象是受刑事拘留處罰的人,刑事拘留就是指犯了罪的人員。但是未被法院判處之前都稱為“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的羈押時間就比拘留所的時間長,被關押的37天之內檢察院會宣佈逮捕,宣佈逮捕後就繼續關押等待檢查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等待判決。一般三四個月左右開庭,案情相對複雜的時間就會延長,七八個月一年的都有!




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就會離開看守所送至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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