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爲何不能?

提起阿里,你會想到什麼?

時不時犯職業病的高沃小知首先想到的是:“阿里巴巴”大公司及其註冊的“阿里爺爺、奶奶、伯伯、叔叔、姑姑、舅舅、爸爸、嬸嬸、哥哥、弟弟、寶寶......”一家親商標。

這些商標基本都成功註冊了。然而,最近有人想註冊“阿里大大”商標(第22898604號)卻不成功,申請人向商評委提起復審也失敗了...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商標局與商評委的駁回理由。

商標局駁回原因: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複審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申請商標中含有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阿里”,且整體未形成除地名外的其他含義。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看到這裡,小知心中湧現三點疑問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一、“阿里”在哪裡?

經高沃小知各種檢索發現,確實有個地名叫“阿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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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區(藏語:མངའ་རིས་ས་ཁུལ་,威利轉寫:mnga' ris sa khul),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的一個地級行政區。元朝稱納裡,明朝稱俄力思。位於青藏高原北部——羌塘高原核心地帶,是中國西藏自治區的一個地區級行政區劃,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小的地區之一,擁有獨特的高原自然風貌。(來源:百度百科)

二、申請商標是否構成不良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

商標局認為:構成不良影響;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未構成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情形,也就是未造成不良影響。

同樣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兩個商標管理機構做出了不同的審查結果。到底該商標是否構成不良影響?大家怎麼看?

三、都姓“阿里”一族,“阿里大大”為何不能註冊?

“阿里大大”因為含有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阿里,且整體未形成除地名外的其他含義被駁回;

那麼,“阿里巴巴”及“阿里一家人”為何能成功註冊?在這裡“阿里”就不是地名了嗎?

翻看之前商評委審理的一些複審決定書:

同姓“阿里”,馬雲“阿里+XX”可註冊,“阿里大大”為何不能?

謝某申請的第20913629號“阿里巴巴”商標,雖含有“阿里”,但商標整體含義有別於地名,可以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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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的阿里巴巴公司申請的“阿里”商標和地名分毫不差,居然也被商評委認為“雖含‘阿里’,但整體含義強於地名含義”。

小知揣測,或許是因為阿里巴巴公司經過有效使用,使其整體含義有別於地名含義,這個商標才得以成功註冊。

這點其實早有先例

“綿竹”二字是我國四川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2014年12月23日,劍南春酒廠申請第15996216“銀綿竹”先後被商標局、商評委駁回。

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劍南春酒廠早在1982年即申請註冊了“綿竹及圖”商標,且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綿竹”通過劍南春酒廠的商標性使用已經實際具有商標意義,整體含義已經區別於地名。訴爭商標“銀綿竹”易被相關消費者理解為“綿竹”酒品牌的一個子系列,故訴爭商標並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最終“銀綿竹”商標被核准註冊。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同樣含有“阿里”,同樣援引《商標法》第10條第2款,不同的商標名稱有不同的結局,很多“阿里+XX”商標可以註冊,但是“阿里大大”卻不能註冊。

如果“阿里大大”想成功註冊,只能證明其含義區別於“阿里”地名含義,且看深圳阿里大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後續是否會就該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

那麼,你覺得“阿里大大”商標的整體含義是否區別於地名含義?歡迎留言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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