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2017年11月29日,“e租宝”案终审宣判,丁宁等人因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重刑。其中涉及金融犯罪行为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然而,作为同样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溯金融”不仅与e租宝一样大量发布虚假融资项目,虽然集资诈骗金额比e租宝少很多,但违法犯罪持续时间比e租宝还长,更有骇人听闻的死人标的发布,在可溯金融面前,e租宝的金融犯罪行为相形见绌。

  究竟可溯金融死人标的是怎么一回事,且看红途风控的穿透调查:

一、可疑的四个标的

  为方便叙述,我们将以下四个标的分别命名为标的一、二、三、四。

  标的一【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03956】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标的二【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07041】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标的三【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16448】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标的四【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23709】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通过以上四个截图中所披露的所有相关信息比对可知,四个标的借款人为同一借款主体。

  经排查,该借款主体在平台仅此四个标。此四个标的所披露的项目描述及相关图片完全一致,那么该借款人何许人也。

二、锁定目标

  以上四个标的均披露了经脱敏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截图如下:

  营业执照【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23709】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身份证【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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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一张截图:

  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基础信息

  【截取自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由以上三张截图可以确认该借款主体为浙江省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人身份也可通过后面分析的相关信息加以验证。

三、萌生—幻灭—蒙混—自欺欺人

标的一(萌生)

【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03956】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从标的一的截图中可见,该标的于2016年9月24日起息,期限6个月,额度50万。

  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找到一份与本标的借款主体相关的判决文书——《刘建英与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李益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提及涉案刘建英借款给海峰炒货食品厂50万元,授信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如下图:

  【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2民初3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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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部分截图如下: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注:裁判文书全文见页尾

  那么,刘建英何许人也?请看截图: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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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溯金融的运营主体是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刘建英为可溯金融的原法人(2018年1月8日前),且标的一与判决书中的借款主体、授信额度、起始日期等高度一致,因此可判定:可溯金融涉嫌以刘建英为超级放贷人进行非直接借贷。

标的二(幻灭)

【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07041】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1、涉嫌伪造借款手续

  标的二于2017年3月19日起息,期限6个月,额度50万,表面看似乎是正常的续贷行为。然而,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某、童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发现,浙江省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的投资人童伟军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截图如下:

  【截取自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4民初2560号】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注:裁判文书全文见页尾

  而且,截至2018年1月25日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的投资人未进行变更,截图如下: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可溯金融平台在该标的信息披露时明知童伟军已死亡,却仍然以原借款主体发布新的借款标的,难道可溯金融平台是与“死人”签的借贷合同

  2、掩盖标的逾期真相,涉嫌自融

  我们现在已知标的二的借款人——浙江省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的投资人童伟军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那么,标的一到期是否偿还并形成新的正常续贷(标的二)呢?请看上述中国裁判文书网两起判决书的截图:

  【截取自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4民初2560号】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截取自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2民初3522号】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由此可知,借款人浙江省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对于上述两笔截图中的贷款自2017年1月24日起即处于欠息状态,且发生本金逾期可溯金融原法人已将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起诉,诉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借款50万。因此,可溯金融在借款人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投资人童伟军已死,借款主体已完全丧失偿债能力并发生逾期的情况下,

仍执意发标,企图掩盖标的风险真相,是赤裸裸的违法自融

标的三(蒙混)

【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16448】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企业投资人已死,平台持续发标

  标的三于2017年9月13日起息,期限3个月,额度50万。可溯金融在已知借款人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的投资人童伟军已死亡的情况下,再次坚持发标且对标的所披露的信息未进行丝毫调整,且仍使用原证照及童伟军的身份证,造成企业处于正常状态的假象。可见,可溯金融蒙蔽投资人,以达到其掩盖标的逾期事实进行非法自融的目的

标的四(自欺欺人)

【截取自可溯金融官网https://dai.kesucorp.com/project/detail/223709】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毫无顾忌,自欺欺人

  标的四于2017年12月8日起息,期限3个月,额度50万。

  可溯金融对于该借款人,连续违规发标而未被发现,因此已毫无顾忌,对标的信息披露如龛位一样保持原样不变,成了借尸还魂的“僵尸标”。由此可见,可溯金融自欺欺人;其掩耳盗铃的行为视政府监管于无物;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故意蒙骗投资人的资金,企图以庞氏骗局的手法掩盖坏账,已构成犯罪。

——综述:

  可溯金融以逝去的人作为标的借款主体,企图掩盖标的坏账而进行循环发标,其行为涉嫌违法自融!

  可溯金融在明知借款人死亡的情况下,仍执意发标,故意蒙骗广大投资人,涉嫌严重的欺诈行为,其行为性质比e租宝的造假自融行为更加恶劣!!

  可溯金融为自身能达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目的,罔顾国家法律,蔑视政府监管,肆意损害投资人权益进而已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行为必将同e租宝一样被政府严惩!!!

  法律和正义有时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截取自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4民初2560号全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截取自裁判文书网(2017)浙0102民初3522号全文】

可溯金融超越e租宝的自融手段——骇人听闻的死人借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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