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美化城市市容市貌,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出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增设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处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增设地点

在原有的11处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的基础上,增加防疫站、龙延公路、龙和路等3处增设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防疫站的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对民声街和六道河路区域的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龙延公路的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对市法院至龙门桥路段进行抓拍取证;龙和路的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对州交警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至龙门桥路段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处罚。

二、抓拍内容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四)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处理程序

交警部门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取证,同时通过系统导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到龙井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之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在“交管12123”APP平台缴纳罚款。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

五、施行时间

3处增设电子监控抓拍取证设备自2018年8月20日0时起启用。

特此通告。

龙井市公安局

2018年8月6日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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