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交警公告」關於增設電子監控對交通違法行爲 抓拍取證設備通告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龍井市人民政府:

為了淨化道路交通環境,美化城市市容市貌,為群眾創造良好的出行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吉林省《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增設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對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非現場處罰,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增設地點

在原有的11處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的基礎上,增加防疫站、龍延公路、龍和路等3處增設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防疫站的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對民聲街和六道河路區域的違法車輛進行抓拍取證;龍延公路的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對市法院至龍門橋路段進行抓拍取證;龍和路的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對州交警支隊駕駛員考試中心至龍門橋路段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非現場處罰。

二、抓拍內容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

(四)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五)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地點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六)在施劃的停車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臨時停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處理程序

交警部門使用電子監控設備拍照取證,同時通過系統導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系統。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駕駛員到龍井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處罰窗口接受處理,之後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或者在“交管12123”APP平臺繳納罰款。

四、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三)《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三條。

五、施行時間

3處增設電子監控抓拍取證設備自2018年8月20日0時起啟用。

特此通告。

龍井市公安局

2018年8月6日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龙井交警公告」关于增设电子监控对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取证设备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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