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商的王安石为什么设计的变法政策有重大漏洞

王安石变法政策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设计的不合理。王安石的变法有着良好的动机,一方面要富国,一方面要利民。

青苗法的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融资困难,防止高利贷的盘剥。均输法要提高物流运输的效率。保甲法就是每户两个男丁抽一个,在自己的村子里训练,当民兵。免役法就是你可以出钱代替服兵役。市易法是向商户征收商业税。保马法是把养战马的任务下放到农户。方田法就是把农田分为五个等级,按照地的质量好坏收税。

但是,王安石的变法思路不能实现富国利民的目标。因为这些政策设计存在着两大漏洞,一是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企图以政府取代市场。二是忽略了政策执行的交易成本。

例如青苗法,其实际运作就是政府举办金融机构。原本在民间,就存在有一些借贷机构和个人,在开春青黄不接的时候,靠收放贷款(利息高的就被称为高利贷)牟利。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就是由官府来承担此项业务,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放贷,秋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实际上是将原来的民间放贷资本的收入,转为官营的放贷机构,变成政府收入。

例如均输法,变法前,各州县进贡给京城的货物需长途运输,运输到京城后有些货物因不符合市场需求反而需降价出售,让国家亏损。王安石推出“均输法”,规定主管此项事物的六路发运使可以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能就近采购的货物,就就近采购,以节省运费。而且可以按照各地市场不同的价钱,把在当地价格高的产品就地卖掉,变成钱后,再到价格低的地方买回这种产品。同时,还规定,如果地方进贡的是京城不需要的货物,可以折成钱,以现金的形式交纳。这事实上是把原来的运输机构(六路发运使)变成了兼具商贸功能的国营企业,通过经营、销售各地的上贡货物赢利。

例如市易法:当时的京城和各大城市,原­本就有大的批发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获利颇丰。王安石推行“市易法”,设立市易务,实际上就是由朝廷官办的商业企业经营主要的批发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连干鲜果品都由市易务经­营,这样,就等于把原­来民间批发商人的利润转移到国家来了。并且,官方对各种商品的专卖范围越扩越大,从盐、茶叶、酒,一直扩展到女人的梳子和夏季降温的冰,只要有利润,就可能改为官卖。

青苗法是衙门做银行,市易法则是衙门做商店,兼做银行。因为“市易司”不但做买卖,还兼做贷款。商人以产业为抵押,五人互保,可以向“市易司”借钱或赊物,年息二分。于是市易司和发运使衙门,还有发放青苗贷款的州府县府,便都既是衙门,又是企业(公司或银行)。

例如保马法,就是将战马承包给普通百姓喂养,条件是政府可以适当免除养马百姓的赋税,并给予以少量的补贴,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支出,又有战马可用。

从上面四项法令来看,就是把原来民间资本经营的能赚钱的商业、贸易以及金融业转为官办的垄断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利润为国家增加收入;同时,把国家经营得不好的养马业转为民办,减少国营企业的亏损,为国家减少支出。这一增一减,国家的收入就增长了,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然而政府介入经济,甚至取代市场,其至多是蛋糕的再分配,即财富从社会转向政府,并导致严重的腐败。其长期的后果是社会总产出的减少。

例如免役法,变相增加了老百姓的赋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原­来每十户百姓,每年有两人去官府服役,这一年只是有两户人家受影响;变法后,这十户百姓年年都出钱,由官府再分雇两个别的人去服役,这十户人家从每五年轮一次有负担变成了年年有负担。而且,十户人家交上来的钱,也许是够雇佣五个人的,可官府只需要两个人,那多出来三个人的钱就变成国家增加的收入了。据统计,熙宁九年(1076年),收的免役钱为1041万,实际雇佣衙役支出只有648万,节余392万就成为国家多增收的钱了。

仅仅一个免役法,就可能导致钱贵物贱的后果。司马光指出,小民所有的,只是一身之力与种地收获的谷物,现在国家不取民力和谷物,而只是征钱,这会造成钱贵物贱,从而逼得小民贱卖所有,以应付官方索须。虽然北宋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了汉唐,但总的来讲商品经济发达程度没有想象的那么高,货币化的程度比较低。当时官员们所领取的朝廷俸禄即工资,有相当部分并不是钱,而是实物如米、绢或其他物品,统称为“折变”。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或者说是纸币雏形的“交子”,其发行和使用的范围也都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役的货币化只能加重贫苦农民的负担。因为贫苦农民缺乏货币和商品,但有的是时间和力气。对于这些人来说,服徭役要比缴税或者纳粮更加合算。因为徭役本身就是一项便利安排。所以对于国家来说,只要获得足够的劳动和税收,那么具体由谁来缴纳并不重要。所以从汉朝开始,就有富户出钱,穷人出力,请人代役的制度,叫做“更赋”。就是说,劳役根本就不需要货币化。只要免除贵族享有的免役特权就足够了。贵族和富人不愿意服劳役,只需要出钱请人代役就可以了。

然而这还不危害最大的。最为产生危害的是商业、贸易以及金融业的国有化经营,造成市场价格的扭曲,从而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都产生消极作用。王安石的本意是要平抑物价,政府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但实际后果必然是,这些国有化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后果,因而采取市场原则办事,并利用政府权力,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如果政府垄断价格过低,生产者势必对生产采取消极态度;如果出卖价格过高,势必抬高消费者的生活成本。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青苗法。利息二分就是20%,虽然与高利贷是50%,还有的还100%的高利贷相比算是算是低的,但仍然是一个高利息(民间偶然借贷,这种高利息肯定有,但比较少)。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20%是高还是低,而是一刀切地强行贷款。不管你要不要,就派给你粮食、钱物,然后让你加20%的利息归还。有的人不需要也要摊派,最后变成了强制,等于变相的增加税收。

如果遇到贫苦农民的抗拒,经办官员的办法一定将青苗钱贷给富户。有评论说:王安石不懂得,利率的高低正是对借款人信用高低的反映。所以他统一划定利率的结果就是,贷款官员把青苗钱一古脑儿全部硬塞给信用最高的家族,也就是豪强。贫农反而借不到钱。所以民间高利贷的现象仍然存在。

政府垄断贸易的结果,使得“市易司”后来就变成了最大的投机倒把商。他们的任务,原本是购买滞销商品,但实际上却专门抢购紧俏物资。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完成朝廷下达的利润指标,也才能从中渔利,中饱私囊。

货物流转依靠的是商贾,商业被政府垄断,等于生产和消费的链条上出现了梗阻,长此以往,必然出现经济的凋敝。当汉初的朝廷垄断了农具铁器的供应时,农民不得不出比市场价更高的价格,得到一堆质量低劣得多甚至无法使用的农具。朝廷当然规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但这一价格从来只能落在纸面上,朝廷也没有办法广泛地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无法可施,西汉初期的一些农民只有舍弃农具,胼手胝足,回到前铁器时代。(引自《经济集权是中国历史数次改革失败的原因》)

尽管王安石是一个心思缜密之人,思考问题非常周全,但是他在搞变法的顶层设计时,还是存在着一个重大漏洞,那就是对政策执行的交易成本严重估计不足。在王安石看来,甚至很多现代人看来,只要忠实执行变法,变法一定会成功。他们都把政府官员假定为道德人,而不是经济人。王安石把政府官员都看成是与他一样的正人君子。作为政府官员,应该忠实执行政府政策,但在实际上,如果没有监督,逐利的本性使腐败必然发生。政府靠得住,母猪会上树。政府部门办企业和做生意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当时代理开封府推官的苏轼就说均输法弊端甚多:“簿书廪禄,为费已厚”,此其一;“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此其二。于是,“官买之价,必贵于民。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因此他断言:朝廷只怕连本钱都收不回!就算“薄有所获”,也不会比向商人征税来得多。这是因为通过垄断所获得的实利,绝大部分终将流入经手者的腰包。

王安石的变法使得老百姓的负担大大加重了,从而不是像王安石所希望的那样,不加重百姓负担。这是王安石变法必须终止的原因所在。否则势必将动摇王朝统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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