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528萬餘元獲刑三年罰金十萬

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存款,孟某平7年共吸收38餘人資金528.5萬元。近日,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孟某平退還本案各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28.5萬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8万余元获刑三年罚金十万

孟某平從1998年開始在長沙做糖果批發生意,2006年轉戰望城從事糖果生產加工,糖果生產銷售很好,每年盈利幾十萬,2009年孟某平回到家鄉南縣發展,成立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小有名氣,並被選為南縣政協委員。因公司管理不善,公司成立後就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尤其是在2011年,孟某平因舊病復發,動了大型手術,已經無力經營公司。

為維持企業運轉,孟某平以其個人經營的公司需資金週轉為由,以個人或其公司的名義,高息引誘,廣泛向親友借款,同時還放任親友向社會公眾為其借款,通過這種“口口相傳”的信息傳播手段,其已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28.5萬元。2015年12月11日,孟某平因廣泛在社會集資無法償還,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其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社會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孟某平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平通過犯罪手段獲得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 源 / 中國法院網

美 編 / 吳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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