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八罪並罰獲刑22年

2018-08-22 20:13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高敏 通訊員 單巡天

“黑老大”八罪并罚获刑22年

22日上午,紹興市中級法院對陳新昌等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駁回陳新昌等8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據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陳新昌通過組建建築施工隊開始進入建築行業。1996年11月,陳新昌被任命為紹興某村支部委員會書記後,一方面培植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陳建國等一批村幹部,另一方面先後創辦紹興市中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中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0餘家企業,招募被告人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等一批公司核心人員。這些人在陳新昌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在紹興地區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一個以陳新昌為組織者、領導者,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為骨幹成員,金小如、陳建國、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等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判決書顯示,以陳新昌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利,利用陳新昌擔任村幹部的職務便利,以中實公司等多家企業作為平臺,剋扣、拖欠工程款並暴力壓制討要錢款人員,在新農村建設中非法獲利,以慈善協會名義侵吞村集體資產,敲詐房產開發商,以干擾政府機關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用於資質升級和招投標,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以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在工程款糾紛訴訟中指使鑑定人作虛假鑑定以獲取賠償等手段,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作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資金支持,同時也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與發展。

法院認定: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裡,以被告人陳新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行賄,妨害作證,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等多項犯罪行為;以及毆打他人,擾亂機關單位、企業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今年5月5日,紹興市越城區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新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8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判處其他被告人任國明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後,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金小如、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8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訴。

22日,紹興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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